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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表述清代的宗藩关系
马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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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清史》卷目大纲,对现今已是周边邻国的清朝属国,均列入《清史·典志·邦交志》的上卷之中。

有清一代周边与清皇朝保持宗藩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越南、暹罗及缅甸等。这种宗藩关系大多源于历史继承,主要形式也是历史上的册封、朝贡(朝鲜一年一贡,越南、琉球二年一贡,暹罗三年一贡,缅甸十年一贡),遇藩属国国君即位,清廷派专使持敕书、印信前往册封。这是源自古代属国制度,在近代演变而成的一种特殊国家关系。藩属国对宗主国有一定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作为宗主国,清皇朝对藩属国家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上的认可权和保护义务。

宗藩关系体系是古代东方礼治社会处理政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方法。宗主国是这个体系的核心和代表,“人臣无外交”是体系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也就是说藩属国没有现代意义的独立外交权。正是基于对这个准则的认同,李氏朝鲜在处理对外关系事务时,比如对日本事务,都要向中央皇朝报告并按中央皇朝的指示行事。礼治思想不主张以武力征服外部世界,但面对外部世界直接的武力威胁,则不惜动用自己的军事力量来保卫统治体系中的藩属国。因此在李氏朝鲜受到日本的军事威胁时,宗主国要给予直接的军事援助。清朝与李氏朝鲜的关系是传统的宗藩关系,虽然李氏朝鲜强调“事大主义”(特指朝鲜称臣纳贡、积极效仿的政策,“事大”出自《孟子》中的“以小事大”)旗帜下的委曲求全,但实际上,清朝与李氏朝鲜的宗藩关系比任何朝代都更加稳固、更符合封建礼治的要求。这种宗藩关系,直到西方殖民主义强行打开东方世界的大门之前始终维持着。

越南古为交趾之地,是中国的南邻。中越关系源远流长。越南的信史,约有两千余年,其中隶中国郡县千余年,称“北属时期”或“郡县时代”;建立自立国家,亦逾千年。公元968年,丁部领建大瞿越国,摆脱长达千年的中国郡县统治,开启自立王朝新时期。宋太祖时,中越之间开始确立宗藩关系。明末清初,越南存在南方的阮氏、北方挟后黎皇帝而令诸侯的郑氏和盘踞高平一隅的莫氏三个割据政权,不管是否正统,都受明清皇朝的册封。从总体上看,越南新立的王朝,即使与中国的战争获胜,也自知无法与强大的中国长期为敌,往往遣使谢罪,吁恳请封,继续保持宗藩关系。直到1885年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这种宗藩关系才宣告结束。

总之,清皇朝在与属国的宗藩关系上,始终奉行“厚往薄来”“抚藩字小”的方针与政策。清朝的属国体制自天聪末年建立,到1895年朝鲜脱离中国,前后持续近三百年,几乎与清皇朝相始终。进入近代以来,尽管古老的宗藩朝贡体制为清帝国所固守,然终无可避免地受到西方的冲击,直至最终解体。有清一代的属国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在笼统的属国名义下,情况千差万别,很难一概而论。这些与清朝保持各种关系的国家中,有的是宗藩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属国;有的则是一般的外交和贸易往来关系,实际则有现代意义上国与国关系的内涵。但在清代史籍中都记之为“咸奉正朔,勤职贡”,都是属国。因此,记述这一历史现象时,更应坚持尊重历史、如实表述的原则。

在如实表述现今已是周边邻国的清时属国历史时,我们还面临着来自学术和政治两个层面的挑战。学术方面,由于历史情况复杂,史籍记载的藩属关系资料多有歧异,形成研究中的难点、疑点,有待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政治方面又分为正常叙述和不正常叙述两类:所谓正常的叙述,是指不同国家出于自身国家利益考虑,要建立本国的历史体系,强调自己国家历史的悠远,维护独立传统的辉煌,对此,可以求同存异,以宽容态度待之。所谓不正常的,是指个别国家或个别团体、个人出于狭隘民族国家利益考虑,不惜授意歪曲历史事实,并将历史问题现实化,学术问题政治化,通过被歪曲的历史事实,煽动民族主义狂热,挑拨国家间正常关系。对此,我们应讲清历史真相,绝不能姑息迁就。上述原因相互交织又相互影响,情况十分复杂。对此,我们应本着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保持政治警觉,潜心研究,坚持真理,尊重历史,如实表述。

作者简介

马大正,1938年生于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有《马大正文集》《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中国边疆研究论稿》《新疆史鉴》,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中亚五国史》《卫拉特蒙古史纲》等3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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