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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纂修始末研究

刘仲华

自顺治二年(1645)五月,清廷诏修明史,至乾隆四年(1739)七月武英殿刊刻,《明史》告成。其间经过,周折往复,将近百年,现依纂修之序略述如下:

一、设馆修史

 

清廷自关外入主中原,除借鉴前朝兴亡之教训,特急需以修史定正统之位,于是在顺治二年五月癸未,命内三院大学士刚林、祁充格、范文程等为总裁,开馆纂修明史。[1]然而史馆虽开,却因大局未定,头绪纷然,故于修史一事作为不多。推厥原因,约有数端:其一,大局多事。明社既屋,各地抗清斗争旋仆旋起,南明幼君仍偏安一隅,接着三藩之祸又接踵而来,清廷一直穷于应付。其二,人才不济。总裁当中或徒具虚名,无暇承担,如范文程身老年迈,洪承畴则总督军务,投身于招抚江南;有的则任非其人,如冯铨以明末阉党厕身其中,见天启四年《实录》所载之事“毁己尤甚”,遂去其籍,使无完书。[2]其三,缺乏史料。兵火之际,内廷典籍多散亡;且民心恐遭忌讳,于献书颇多疑虑,不敢公于世,故清廷虽屡下诏谕购求遗书,而上之者寥廖。以贰臣孙承泽为例,因内心疑虑,虽家藏大量奏疏,但在顺治五年朝廷下旨之际,仍不敢将天启、崇祯时奏疏报送清廷。直至康熙七年,得到朝廷允诺“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才将编辑成册的《山书》呈送内院,以备崇祯实录之缺。《山书》卷首所录康熙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谕礼部特详此事:

 

  前于顺治五年九月内有旨:纂修《明史》阙少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  后事迹,令内外衙门速察开送。至今未行察送。一代之史尚阙,台部即再行内外各衙

  门,将彼时内外各衙门及在内二十四衙门有天启、崇祯时行述事迹,及奏疏谕旨旧案,    俱著察送。如仍前因循了事,不行详察,被旁人出者,定行治罪。其官民之家,如有开

  载天启、崇祯时事迹之书,亦着送来,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

  仪制司为遵旨呈送崇祯事迹之书事,奉本部送予告吏部左侍郎孙承泽呈称:捧读康  熙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谕,中有“官民之家,如有开载天启、崇祯时事迹之书,亦着送

  来,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尔部即遵谕作速传谕行。钦此钦遵。”时职养山中,因  检旧日抄存,辑成十八卷,装成七本,呈送前来,相应交送内院可也。除呈堂外,为此

  合用于手本前去内院典籍厅烦为查收,转送施行。康熙七年九月。

 

有此数因,则当时史馆形同虚设,修史进程微乎其微,不过“仿《通鉴》体,仅成数帙而已”。[3]康熙四年,史馆复开,其成绩亦仅以满文翻译实录,又会修《世祖实录》,遂罢。[4]其后虽又有刚林、朱之锡、汤斌等人上疏搜求史料、广征遗书之事,史馆几于停废,遑论史书之体裁体例。

 

二、重新开馆

 

圣祖玄烨于康熙十七年尚未偃武之时,即特颁圣谕,开博学鸿词科,以振起文运,阐发经史。次年三月,召试内外诸臣荐举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中式一等彭孙遹等二十人,二等李来泰等三十人,分授编修检讨各官,同纂明史。[5]但由于各种原因[6],五十鸿博效力明史纂修者寥寥无几。康熙十九年,监修徐元文、总裁叶方霭举姜宸英、万言、汪懋麟、曹溶、黄虞稷等与修明史。黄宗羲子黄百家,亦于是年由徐元文延入史馆。《清史列传》称汪懋麟以刑部主事入史馆,充纂修官,讨论严密,撰述最多;黄百家传家学,黄虞稷精于书目版本,姜宸英则长于文。

其高瞻远瞩,足当史才之称而无愧者,则万斯同一人而已。斯同,黄宗羲弟子,康熙十八年与兄子万言,应徐元文、叶方霭之征入京。次年,万言入馆而斯同固辞,请以布衣参史事,不署街,不受俸,徐元文许之,遂主其家。斯同自少能谙诵列朝实录;长游四方,又汲汲以考问往事,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靡不网罗参伍。盖抱遗山之志,而欲以修故国之史报故国者。及徐元文罢,王鸿绪又延主其家,专委一如元文。斯同以宾师自居,下笔不徇情。友人王源、刘献廷,弟子钱名世等,亦尝因斯同参订明史。万斯同以一生所学,鞠躬其事,历二十余年,不居纂修之名,隐操总裁之炳。黄宗羲诗云:“四方声价归明水,一代贤奸托布衣”。此后,史料之搜集,体例之订定,分期之纂修,相继展开,明史大规模之修纂尚可得而言也。

 

三、购求遗书

 

修史急务,莫先于广搜遗书史料,备于史馆,供纂修官使用。圣祖康熙决意以修史牢笼人才,故宣示天下进呈野史,无论忌讳,且量予赏赉。

国史院检讨汤斌依据史书内容,要求拓展史料搜集之范围。以时代不远,故老犹存,遗书未烬,当及此时开献书之赏,下购求之令,凡先儒纪传,有关史事者,皆可采用。其一,补实录之失。实录所纪,恐有不详,如靖难兵起,建文易号,永乐命史臣重修实录,则低昂高下之间,恐未可据;他如土木之变,大礼之议,事多忌讳。其二,补实录所未载。有明一代,英贤辈出,有身未登朝而懿行堪著,威名仅闾巷而至性可风,万一輏轩未采,金匮失登,则姓氏无传,何以发潜德之光?前代史书如隐逸、独行、孝友、烈女诸传,多《实录》所未备者。其三,补实录所未详。天文、地理、律历、河渠、礼乐、兵刑、艺文、财赋,以及公侯将相,无论为志为表,皆于实录中不得其人,不历其事,不能悉其本末原委。[7]

翰林院检讨兼明史纂修官朱彝尊亦以聚书为史馆急务,力言求书之法。首先,求之于皇史宬、文苑阁。明之藏书,玉牒、宝训贮皇史宬,四方上于朝者贮文渊阁。万历中阁中故书十亡六七,然地志具存,著于录者尚三千余册。其次,求于馆中史臣。纂修官皆勤学洽闻之士,必能记忆所阅之书,凡可资采获者,俾各疏所有,捆载入都,储於邸台,互相考索。再次,列目搜求。开列馆中所未有,文集、奏议、图经、传记,以及碑铭志碣之属,编为一目,或仿汉、唐、明之遣使,或牒京尹、守道、十四布政使司,力为搜集,上之史馆。[8]

自设馆之始,礼部即行文各直省督抚,不论官员士民,有收藏故明书籍者,不拘忌讳,俱送该地方官,量加奖赏。然长期以来地方官不能极力购求;藏书之家,亦吝惜不肯出献;即使各州县间有呈送,不过以寻常见闻之书,充数塞白,终无稗于实用。鉴于此情形,明史馆总裁叶方霭参照汤斌、朱彝尊之言,力促朝廷建立有效之求书机制,他说:

 

  今请勅部再行确议,或令直省督抚,责成该管学臣,或遣官专行采访,不独专载故  明事迹,有裨史事,即如各郡县志书,及明代大臣名臣名儒文集传志,皆修史所必需,

  务令加意搜罗,以期必得。其藏书之家,或详计卷帙多寡,给值若干;或开注姓名送  部,俟纂修完日,仍以原书给还;或有抄本书籍,官给雇值,遣人就其家誊写。总之朝

  廷曲示旁求,则人心倍加踊跃;奉行既有专责,则部檄不虑虚文。及今预行购取,待史  馆开日,续送到馆,庶不致掘井于既渴之时,而结网于临渊之后矣。[9]

 

综上所言,史馆聚书途径主要为:其一,皇帝或礼部行文各地督抚,著意搜求,上呈史馆;其二,钦派翰林学士,分道搜访;其三,藏书家献书,或估价收买,或请专人誊写,或借用后归还;其四,纂修官分别搜集乡贤文献。清廷修史,着力延揽汉人士大夫,因其意愿得足,再加以官威所逼,故而史料征集颇见成效,“明朝一代典册可供修史者共贮两库,约有一千几百部,浩如烟海”[10]。

 

四、订定体例

 

史法必先体例,体例不明,笔削无据。自顺治开馆至康熙十八年,明史修纂初期,多关注史料之搜求,而于体例著意不多。康熙十九年分期撰写后,诸多纂修官勇于呈稿,亦无人注意及此,甚至“体例未定”,而已呈之稿已经“错陈于左右”[11]。朱彝尊觉察及此,首先上书史馆总裁,谓体例本乎时宜,不相沿袭,请先定例发凡,为秉笔典式,敦促总裁“亟止同馆诸君,勿遽呈史稿”[12]。他说:

 

  历代之史事不齐,体例因之有异:班固书无《世家》而有《后戚传》,已不同于司

  马氏矣;范蔚宗《书》无《表》、《志》,后人因取司马彪《续汉书志》以为《志》,  又不同于班氏矣。盖体例本乎时宜,不相沿袭。故汉之光武,唐之孝明,宋之真宗,皆

  尝行封禅之礼,作史者不必效史迁,而述《封禅》之书也。德星庆云,醴泉甘露,器车  龙马,嘉禾瑞麦,一角之兽,连理之木,九茎之芝,不绝于世,作史者不必效《北

  魏》、《南齐》而述《符瑞》之志也。此《志》之不相袭也。班史第《古今人表》,上  及于皇初;欧阳子《纪宰相世系》,下逮于子姓;辽之《游幸》,金之《交聘》,他史

  无同焉。此《表》之不相沿袭也。《史记》列传有《滑稽》、《日者》,《五代》有  《家人》、《义儿》、《伶官》,《宋》有《道学》,他史无之。此《传》之不相沿袭

  也。至若皇后一也,尊之则附於帝纪,抑之则冠於臣传。公主一也,或为之传,或为之  表。释老一也,或为之志,或为之传。余如天文、五行,或分为二;职官、氏族,或合

  为一。然则史盖因时而变其例矣。

  明三百年事有创见者:建文之逊国革除,长陵之靖难,裕陵之夺门,宜何以书!跻  兴献王於庙,存之则为无统。去之则没其实,宜何以书? 志河渠者,前史第载通塞利害

  而巳,明则必兼漕运言之,而又有江防海防御倭之术,宜何以书? 志刑法者,前史第陈  律令格式而巳,明则必兼厂卫诏狱廷杖晰之,宜何以书? 若夫志地理,则安南之郡县,

  朵颜之三卫,曾入版图,旋复弃之,又藩封之建置,卫所之参错,宜何以书?至於土司  之承袭,顺者有勤王之举,反侧者兴征讨之师,入之地志则不能详其事,入之官制则不

  能著其人,宜何以书,凡此皆体例之当先定者也。又魏,定,黔,成,英,临淮诸国,  衍圣一公,咸与明相终始,则《世家》不可不立;惟是张道陵之后,靦颜受世禄,奉朝

  请,於义何居,然竟置不录,难乎免于阙漏;宜何以书?此亦体例之宜审量者也。盖作  史者必先定其例,发其凡,而后一代之事,可无纰谬也。[13]

 

朱彝尊之言上于史馆后,时任史馆总裁叶方蔼即手书体例史目,供各纂修官参酌。其后历任馆事者亦多于体例有所发明,如徐乾学兄弟成《修史条议》,汤斌成《明史凡例议》及《本纪条例》,施阎章、沈珩均上《修史议》,潘耒上《修明史议》,王鸿绪成《史例议》,汪由敦成《史裁蠡说》,或论整体,或论一纪一传一志之书法,或论一事之笔法,不一而足,其讨论过程伴随史稿修定始终。现依讨论体例之重点,分述如下:

⒈关于本纪

旧史之本纪,明正统,寓褒贬,为正史大纲。故于本纪之凡例,总裁徐乾学、王鸿绪等人多有申述。

首先,关于本纪内容之标准,王鸿绪以为,本纪当载一代之大政大法,“体贵简严,无取繁冗,非当代记载比也。故攻战无大胜败,政令无大兴革,用人无大得失者,概削而不录”[14]。至于大政大法之本末细微关节,如明初郡县之废置、职官之建革、条教之颁行之类,冗不备书,则当以典志补之,本纪则存体例而已。所谓“志职其详,纪职其要,见于志者不必其复见于纪耳”[15]。此外,王鸿绪又提出许多本纪之撰写条例,如车驾之临幸,爵赏之封锡,纪不备书;外国朝贡及封王颁谕,纪不备书;蠲免租赋,虽帝王德政,纪亦不备书;官职除罢,必择其理乱张本者等等。

本纪以年月日系之,“即位以前,前史类不书日,间有书日者,事或不得不日也。即位以后,举动必书,不可不日。然事亦有不可以日者,则以月系之,有不可以月者则以是岁系之”。 [16]

在具体方面,特于明太祖之祖先是否单立本纪,未曾君临天下之懿文太子和兴献王做如何处理,建文帝疑案等问题做何叙述。汤斌认为明太祖四代祖先不必另作附纪,当于明太祖本纪中载明;兴宗仍称懿文太子,睿宗仍称兴献王,以其未曾君临天下。其言曰:

 

  明太祖四代考妣,当於《本纪》内载明,不必另作附纪。汉高祖父太公身为太上

  皇,光武父南顿君身为邑令,《两汉书》皆不作纪。况四祖巳先殁,又无事可考,  《唐》、《宋史》亦无此例。兴宗当称懿文太子,睿宗当称兴献王,仍载入诸王下。必

  君临天下方称《纪》,则统系分明。[17]

《明史》定本中关于明史太祖四世考妣、懿文太子和兴献王的处理,与汤斌建议相同,可见已采用汤氏之议。

又,关于南明福王、唐王、鲁王和桂王时期之历史,既为明朝之延续,又为清廷之对手,总裁权衡再三,建议“庄烈愍皇帝纪后,宜照《宋史·瀛国公纪》后二王附见之例,以福、唐、鲁、桂四王附入,以不泯一时事迹,且见本朝创业之隆也。”[18]既存史实,又尊清廷,总裁之建议当属稳妥。然不知何故,今本《明史》未尊此议。

又,有关朱元璋建元之前以及明末甲申以后史实之叙述,徐乾学以为朱元璋称帝之前,其官爵皆受之于宋,且曾用龙凤年号,《实录》尽讳之,《明史》当悉为更正。[19]王鸿绪以为,“明太祖本纪吴元以前,当以至正纪年”;甲申以后,“以大清顺治纪年”,明季诸王年号止一见于传中,而不以纪年史体。[20]

以上之议,多属春秋笔法,至于本纪自身在正史中之地位,则无所动摇。

⒉ 关于列传

传目之编排分类,为成功之关键。若列传太少,则遗漏多端;若传多则事必重见,重见则文不警策,而观者自倦矣。列传之设置,有一人之传,有数人之传。无论如何,须以类相从,避免瓜分豆剖之弊。若公侯伯既为立传,子孙或袭爵或为勋卫,而有行事可纪者,当即附于祖父之后,不必别为立传。[21]若父祖子孙各有大事可记,如张玉、张辅父子,一著功于靖难,一著功于征讨交趾,自当独立为传。

历史有数人或数十人共一事者,各自立传则重复累赘,忽略不提则淹没史事,故史书有一传而包罗数十百人者。《修史条议》曰:“今亦当仿其例,如胡(惟庸)、蓝(玉)之传,不妨附以奸党之姓名,崔(文升)、魏(忠贤)之传不妨尽入逆案之姓氏,庶文省而事核,且免挂漏之讥。”又,“有一事而数人分功者,如顺义之封,内则阁部,外则督抚,皆有决策之劳者也;如宁夏之征,文则督抚,武则总兵,皆有勘定之绩者也,不得专属一人以掩他人之美,当使彼此互见,详略得宜。”

于共事者中举一人立传,而同事者各附以小传于此人传后;即使同事者另有专传,而此一事不复详叙,但云“语在某人传中”而已。如此,不仅可以解决历史人物众多而无法一一单独列传之困惑,而且亦能避免事迹相同之人物在叙述上重复,做到文省事增。

明朝历史数百年,其间风流人物无数,遑论曾经留名汗青者。史书当存大体,无法网罗殆尽,故人物有取舍之分,有其事迹可存而人不必立传者。于此种情形,徐乾学曰:

 

  史有谏疏当传而其人不必立传者,如杨集之谏立储、席臣之谏棕棚之类,当广为搜  采,附见他人之传,不可遗漏。他如高原侃陈京师昏丧之弊,其人既不立传,其事又无

  所附丽,则当载之《礼志》中。诸如此类,各宜搜之《实录》,查其人无传可载,则当  因类附见以存其言,不得忽而不录。[22]

 

列传类目之划分,须有一定之标准,若界定不明,则混淆易生,尤其是身兼多重特征之人物,可入此传亦可入他传者,尤当别而白之。如循吏与公卿,有明一代“三百年间之吏治实有可观,然必众论称贤、确有实绩可纪者,方可入《循吏传》。若无实绩但以虚词称美,及虽有实绩而其人本末无足道者,自有郡县志载之,不得概入正史。正于治行足传而其人致位公卿,别有他事表见,当登之列传,不必入于《循吏》。”[23]

又如,酷吏与奸臣的划分,“立心杀戮正人,败坏国家事,此之谓奸臣;意主于为国,而用法残酷,君子恶其不仁,故名之曰酷吏。”[24]

又如,儒林与道学。总裁徐元文力主《明史》当立“道学传”。[25]彭孙遹亦附和徐元文之议,并上奏请将明儒学术醇正、思想与程朱吻合者,编为《道学传》。[26]在野之黄宗羲得知明史馆总裁欲立《道学传》,则移书史馆,驳诘徐元文之议,力斥《宋史》立《道学传》为元人之陋,《明史》不当沿袭其例。[27]朱彝尊则主张以“儒林”统“道学”,称“《儒林》足以包《道学》,《道学》不可以统《儒林》。”[28]汤斌与陆陇其则以两可置之。[29]其他若张烈有《王学质疑》,汪由敦有《史裁蠡说》(汪说在雍正时),对于立《道学传》亦持异议。定本《明史》无“道学传”,足见徐元文虽以监修而倡立《道学传》,终格于众议,不果行也。

关于易代之际的人物,如元朝遗臣也速、王保保等人虽《元史》已为立传,但因后来事迹阙漏,很不完整,故明史馆总裁依然主张立传,补其遗漏。[30]至于元末群雄徐寿辉、张士诚、陈友谅等人,以其共与明太祖逐鹿中原,亦是《明史》列传设置之难点。对此,《修史条议》曰:对于这些人“元史既不为立传,今所作诸人传当详列其事迹,不得过于简略。”而且,“徐寿辉诸人传亦当列于亲王之后,开国将相之前”。

关于列传内容之详略,“初无定体,然必其有关国故,而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乃得体要,非若碑志家状有美必书也”[31]。故列传不可巨细皆备,更不当超出其人之规模。若关乎大事而国史记载阙略之人,当广搜郡志文集,补其缺漏。如明初之大僚三品以上约三百余人,然遍搜诸书,得立传者数人,又多寥寥数语,本末不具。非其人无可记述,率因明太祖所杀戮,国史不为立传而其子孙亦不敢以志状请人也。至于普通人物,如循吏、文苑,则取其制作可传,或关系一时风气者,不必详录生平事迹。如烈女节烈,固不容泯灭,然史传当取其奇节炳著,垂示万世,其余则登名志乘而已。

是否载录人物之重要文章、奏疏,亦关乎列传内容之详略。总裁曰:“今列传中除奏疏而外,虽有佳文,不宜多载。惟《儒林》、《文苑》或当间录一二。”[32]至于奏疏,“惟择其纠正君身,指陈时弊,论劾大臣之最剀切者,方可节略入传。其余条陈诸疏,不得概入,以滋繁冗之弊”。

⒊关于志表

史之有志,所以纪一代之制度也,如郡县之沿革,官职之废置,刑法之轻重,户籍之登耗,以及兵卫修废,河漕通塞,日食星变之类,皆需详列于志,以补本纪之略也。

作史之难,莫难于志,然明史馆臣于志之体例发明甚少,率言仿《宋史》、《元史》志例,分门别类而已。雍正年间入史馆之汪由敦则曰:“历代书志,体各不同,大抵一代典章及屡朝因革之故,俱宜备载,俾读者得所考信后世,可为鉴观,故宁详毋略。顾若《宋志》之条分件列,漫无剪裁,史才奚称焉?《新唐志》详瞻整齐,可以为法。”[33]观其所言,直视《宋史》之志漫无剪裁,不若《新唐书》详瞻整齐;汪由敦力主志之内容宁详毋略,其篇目之设计应随朝代制度之因革,随时而变。汪氏之主张,颇与朱彝尊因时而变例之议相通。

表,亦不为馆臣所重视。司马迁《史记》之后,陈寿、范晔以下即缺而不讲,刘知己遂谓表烦费无用,得之不为益,失之不为损。不知表与本纪、列传、典志相为出入,互为弥补。古人有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悉备者,亦于表中见之。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有明一代宰辅列卿碌碌无为者颇多,各为立传,颇苦平淡,若表立则列传可省也。故曰:“表者,所以通纪传之穷也,庸可废乎?”[34]未入本纪者,未入列传者,未入典志者,皆可入于表。此法尤清史纂修宜沿用者也。

在表的具体设置上,雍正年间续修《明史》之际,全祖望特提出增设《属国表》、《土司表》。以为史之有表,历代不必相延,要随其时之所有而作。譬如,属国之为中国重甚矣,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又其中有交推而旁见者,尤必于表观之。全祖望认为,立《属国表》,可纵观有明一代之边疆兴废、外患频仍。如朝鲜之易姓,交趾之频失,倭人之内犯,滇粤亡而投缅甸,闽瓯失而竄东宁,皆东南大案所当特书者。又如土司,全祖望建议仿照《辽史·部族》例,别为立表。表多则传省,此作史良法,惜全祖望之建议未见采纳。

⒋关于纪志表传之贯通关系

自司马迁创纪传体,此后史家虽有增损改换,然不出此范围,非后世缺才之故,确系纪传体有包容万象、洪纤靡失之长。然纪传体之成功,贵在类别区分,互为通贯,所谓“纪、志、表、传,可以错综互见者也。”[35]故明史馆臣于本纪、列传、典志、图表四体裁如何做到此详彼略,互不矛盾,颇为重视。《修史条议》曰:

 

  本纪之体贵乎简要,《新唐书》文求其省,固失之略,《宋》、《元》史事求其

  备,亦失之繁。斟酌乎二者之间,务使详略适宜,始为尽善。今惟大典大政登诸本纪,  其他宜入志者,归之于志,宜入表者归之于表,宜入传者归之于传,则事简而文省矣。

  故本纪是载大政大典之事,为史之纲;若本末巨细则分见于志、传、表中者也。因

  此,纪、志、表、传,本属一贯,各有侧重。“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  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

  表,以资考义。取相需,无庸矛盾。[36]

 

以上乃发凡起例之要者,其他若顾炎武《与潘次耕书》(见《亭林文集》),陆陇其《答徐健菴书》(见《三鱼堂集》),方象瑛《与施愚山论于忠肃书》(见《健松堂集》),毛奇龄《奉史馆总裁论粱储传》(见《西河合集》),王源《与徐立斋学士论王威宁书》、《与友人论韩林儿书》、《与吴商志书》(见《居业堂集》),黄宗羲《答万贞一论明史历志书》(见《南雷文定》),吕留良《答谷宗师论历志书》(见《晚村文集》),全祖望《移明史馆帖子》(见《鲒埼亭集》),皆朝野学者于体例有所商榷,或用或否,虽不能尽同,要之均于订定体例不无少补也。

纵观《明史》定本体例,大体框架依然遵循正史之纪传体,特于具体篇目有所新创。其中,“本纪”部分创新者乃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其中。“志”一从旧例,而稍变者有二:《历志》增图,《艺文志》则专取有明一代之著述。“表”从旧例者四,曰《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创新者一曰《七卿》,以明代废宰相,而政分于六部,且都察院纠核百司,为任亦重,故合而为七也。“列传”从旧者十三,创新者三:曰《阉党》、《流贼》、《土司》。

 

五、史料笔法

 

⒈关于史料之短长

史馆诸臣于史料之利用,最先关注各朝实录,总裁首先略言《明实录》各朝之长短,以供纂修官使用时参考。其言曰:明之《实录》,洪、永两朝最为率略,莫详于弘治,而焦芳之笔褒贬殊多颠倒;莫疏于万历,而顾秉谦之修纂叙述一无足采;其叙事精明而详略适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宪胜于文皇,正德、隆庆劣于世庙,此历朝《实录》之大概也。家乘野史未可尽信,必本之《实录》,而参以他书,庶几无失,原加博访之力,无据一家之言。[37]

实录之外,邸报亦为重要史料。顾炎武以为明史纂修“当以邸报为主,两造异同之论一切存之,无轻删抹,而微其论断之辞,以待后人之自定。斯得之矣!” [38]

墓志铭、家谱乃至地方志之类的资料,或出于知其人之手,或出于本人之手,当为知人论世之原始凭借,然以成文之契机,多有溢美虚恶之嫌,故总裁于《修史条议》中提醒纂修官亦应留心辨别。[39]

对于野史稗乘,总裁曰:“野史流传不可尽信,其最挟私害正者,无如尹直之《琐缀录》、王琼之《双豀杂志》、支大纶之《永昭陵编年史》。此皆小人之尤,其言岂足凭据!若夫伍袁萃《弹园杂志》、吴玄之《征吴录》等类,心虽无他语,实悖道。尚其鉴别,无惑浮言!”[40]

笔记杂著之类,尤其是出于台阁官僚之手者,最能补官史之缺漏,然亦不可尽信其书。“有身居台阁而著书乃甚纰缪者,王守豀之《震泽纪闻》《震泽长语》、陆贞山之《庚已编》是也。有名托国典而其实乃甚颠倒者,陈东莞之《皇明通纪》、黄司寇之《昭代典则》是也。《通纪》一书实梁文康弟所作,故多誉兄之辞,毋以一家之私言,致蔑万世之公论。”[41]

史事之记载,皆因撰述之境遇不同而存在各种偏颇,又因耳闻目见之差异而出现描述之千差万别,故作者不同,论断亦往往不同,“未可据为笃论”[42],对此后世修史者若为尊者讳,不可;偏执一见,亦不可。而史书之体,笔削既有褒而更有讥体,故不同义当兼载,毋执已成之书,遂为一定之见。当“证之以实录,有疏漏纰缪者又参考诸书,集众家以成一是,所谓博而知要也。凡作名卿一传,必偏阅记载之书,及同时诸公文集,然后可以知人论世。”[43]

⒉关于史论褒贬

褒贬同体,两造并举,此史之义也。清初纂修《明史》之时,当朝仕宦诸君先世多有显达,总裁首先告诫诸纂修官,要秉公心,共成直道,毋私滥立传,以免秽史之讥。“史以昭万世之公,不必徇情而曲笔,先人有善而后人不为表章,先人无善而他人代为谀语,均不可也。”

历史人物血肉同躯,瑕瑜并存,更有很多人难以别其黑白。对此,总裁于体例中曰:有卓然名世而间有微疵者,既有行事之可议,何妨瑕瑜之并存?若为贤者讳过,亦当讳之于本传,而见之于他传,倘止有褒无贬,何以取信将来?[44]约而言之,是非当以并存,功罪不妨互见;既不虚美,亦不隐恶。

明史之修,事涉朝廷,若文字不避则危机常伏,且时主之吹毛,动成大狱,故朝廷之避忌于《明史》不无影响。开馆之初,总裁叶方蔼即疏请“时沛纶音”,以“折衷群言,会归一是”,实乃探朝廷之风声。[45]康熙二十二年,圣祖谕大学士等曰:“史书永垂后世,关系甚重,必据实秉公,论断得正,始无偏詖之失,可以传信后世。”[46]后来,圣祖又多次申明。尽管如此,馆臣于下笔时依然有所避忌,且时主亦动加指责,改削不已。

⒊关于书法

此为凡例技术层面之规定,总裁徐元文、王鸿绪等人在体例条议中亦有明确示范,如,凡书官制地名,例从本代,毋用前史字样以致混淆。又如,凡官阶升转曰晋曰陞,俗字未为近古,其量升者应称迁;某官其不次用者,则曰超迁曰擢;其资品相同者曰转。再如,纪传叙事郡邑职官,宜用本名,不可改从古号及袭用俗称。如以南京为建业,古号也;以吏部为铨部,俗称也。即有明一代,前后废置沿革,亦时不同,如未立应天府以前,止可称集庆路;未改左右布政使以前,止可称行省参政。总之,一切书法,总须考之,庶为无弊。

⒋关于史书之卷数

关于明史之卷数,潘耒提出应比照《新唐书》,定在二百余卷左右。“过此则非体。”[47]

⒌关于注释

古人撰写文章,往往无注释,覆阅者无从核对。对此,《明史》纂修官汪由敦曰:“今所分修拟稿所据某书,参用某说,亦标明来历,用浮签粘之上方,以便覆阅,其他互异应辨者别录辨论附呈总裁先生阅定,以求至当。”[48]杨椿亦言,每一志、传成,总裁必命注某事出某朝实录第几年,某事见某人传记第几卷,虽繁不以为嫌。[49]

⒍关于审稿方式

纪、传、志、表,体虽不同,事本一贯,必通徹彻参详,方可免抵牾复出之患。若判然异趣,谬误必多,但一人精神有限,即临文不苟,安保无讹?况按体分纂,各自成篇,学识既不同,勾通非易事,何以避免矛盾?总裁先生机务殷繁,止可总挈大纲,别裁是否,何暇覆案事实,一一用心?故汪由敦建议,初稿完成后,应于纂修诸君内,选学识深邃长于考据者四五人专事讨论,修过史稿,悉经参阅,然后呈览,庶免舛错。[50]

 

六、考核史事

 

弄清历史重大史实亦为史书撰写成功之关键。观之《明史》纂修经过,总裁与纂修诸官在颁布体例或改定史稿之时,一直重视此类问题。

如,明初胡惟庸之狱、蓝玉被诛等重大史实,人皆疑其原委。《修史条议》曰:“太祖虽治尚严酷,其杀人皆显指其罪,未尝掩护,乃《实录》则隐讳太过,而野史又诬谤失真,其最不可信者祝允明《九朝野记》、张合《台阁名言》、赵可与《孤树裒谈》是也。今当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愿以虚心核其事迹,庶免佞史、谤史之议。”盖明史馆总裁欲直书史事,存其说,而无论其“罪有应得”与“非罪见杀”之别者也。

又如,建文出亡,馆中纂修官颇有分歧,或云“建文逊国”,或云“帝崩于火”,或有或无,各持一说,论辩往复。如朱彝尊不信建文帝逊国之事,遂于《上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中言之。徐乾学《修史条议》曰:“建文出亡之事,野史有之,恐未足据,其尤诞妄者《史氏奇忠志》、《忠贤奇秘录》二书是也。史贵阙疑,姑著其说而尽削其从亡姓名,不以稗史混入正史,可耳。”王鸿绪《明史稿》则云“帝崩于火”。张廷玉等改定《明史》,则云“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是存其说而不加论断也。

又如红丸案,“红丸之案,李可灼虽无行弑之心,亦当伏妄投之罪。稽诸故事,孝宗、世宗之崩,诸医皆系狱论死,彼岂有弑逆之谋国典,当然不可宥也。至崔文昇之罪,实在可灼之上,乃竟置之不问,国典谓何?诸君子抗疏力争,自不可少,而乃翻以为罪,奚以服人?事有公评,毋徇邪说。”[51]

 

七、拈阄委派

 

明更三百年,未有成史,欲创为一书,若职任不分,则无人能成,成书之日亦遥遥无期也。故体例既明,则下一步之关键乃分派任务,撰写初稿。

然任务之分派,必选博学之士,且需责任专一;否则,责任不专,所主各异,纪有失而传不知,传有误而纪不见。取彼例以较此例则不同,取前传以比后传则不合,去取未明,书法无准。[52]徐乾学则曰:必使数人之传出于一人之手,庶无抵牾,且免重复。[53]

故明史初纂,本纪、列传以朝代分,志表则以事类分断,或一人撰一纪,或一人撰一志,或一人撰数传。或总裁委派专任,或拈阄而专责成。[54]至纂修各官分撰篇目,略如下表所示:

 

姓 名

分  撰  篇  目

来     源

尤  侗

弘正诸臣列传、外国傅,共三百余篇;艺文志五卷

尤侗《明史拟稿》,见《西堂余集》

毛奇龄

弘正二朝纪传及诸杂传大小二百余篇,另有胜朝彤史拾遗,武宗外纪,后鉴录,蛮司合志等篇

毛奇龄《明史拟稿》,见《西河合集》

汤  斌

天文志、历志、五行志;及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五朝列传,太祖本纪、后妃传等篇

汤斌《明史拟稿》

方象瑛

景帝本纪,及景泰、天顺、成化、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各朝臣传共八十六篇

见《振绮堂丛书》附《明史分稿残本》

朱彝尊

文皇帝本纪,及洪武朝臣传三十篇

朱彝尊《明史拟稿》,附入《曝书亭集》

施闰章

景泰、天顺各朝列传

施闰章《明史拟稿》,见《学余堂集》

汪  琬

各朝列传百七十五篇

汪琬《明史拟稿》,《钝翁续稿》

沈  珩

列传十余篇,及各朝本纪论赞

见《耿严文选》

徐嘉炎

建文帝本纪

见《曝书亭集》明史提纲跋

万邦荣

多嘉靖、万历朝列传(孙家淦所遣也)

《明史列传分纂》

陆  葇

分撰文皇帝纪,及漕河、水利、艺文、选举诸志

见毛奇龄所撰《神道碑铭》

倪  灿

艺文志序

见《清史列传》

潘  耒

食货志兼他纪傅,自洪武以下五朝稿,皆所订定

见《清史列传》

徐  釚

俞大猷、戚继光等传

见郑方坤撰《国朝名家诗钞小传》

严绳孙

隐逸传

见秦松龄撰《传》

乔  莱

崇祯长编

见朱彝尊撰《墓表》

姜宸英

刑法志

见《清史列传》

吴  苑

礼志

见潘耒撰《墓志铭》

黄虞稷

列传及艺文志

见陈寿祺撰《传》

王  源

兵志

见《学庵类稿》

徐乾学

地理志,大礼议,三案,东林诸事迹

见《清史列传》

注:此表据李晋华《明史纂修考》。

 

然已拈派各题而又有二人或数人所拟之题相同者,如方象瑛已撰《于谦传》,汤斌又撰之;毛奇龄撰顺、成、弘、正四朝后妃传,而顺、成二朝后妃传,汤斌亦撰之;朱彝尊与陆葇则同有《文皇帝纪》,尤侗、张烈同有《王守仁传》。同一列传而有数人同撰,其原因各不同。如汤斌与方象瑛所撰同者,则以汤斌曾为总裁,删改方稿而入之《潜庵史稿》中耳,非二人同撰一题也。此外则以馆例所定,凡史官入馆,先搜构其乡大臣事迹之在群书者,而后拈分其题以成之;如王守仁为毛奇龄之同乡,故毛氏先为撰一传稿,其后尤侗拈得王文成传,则毛氏之稿仅供尤氏之参考材料矣。

此外,难度较大的志书则多委派,且多有数人合撰者。如《天文志》,吴任臣撰之,黄百家又撰之;《五行志》则吴任臣撰之,倪灿又续撰之;《艺文志》则尤侗撰之,倪灿撰之,黄虞稷又撰之。又如《历志》,梅文鼎《明史历志拟稿提要》曰:“明史历志属稿者,检讨钱塘吴志伊任臣,总裁者中丞汤潜菴先生斌也。潜菴殁后,史事总属昆山。志稿经嘉禾徐敬可善、北平刘继庄献廷、昆陵杨道声文言诸君子各有增定,最后以属山阴黄梨洲先生宗羲。岁己巳,鼎在都门,昆山以志稿见属,谨摘讹舛五十余处,粘签俟酌,欲候黄处稿本到齐属笔,而昆山谢事矣。无何,梨洲季子主一百家从余问历法,乃知鼎前所摘商者即黄稿也。于是主一方受局中诸公之请,而以授时表缺,商之于余,余出所携《历草通轨》补之。然写本多误,凡篝灯不寝者两月,始知此事之不易也。”可见,《历志》则吴任臣外,汤斌、徐善、刘献廷、黄百家、梅文鼎等人亦曾参订增补。数人合撰,虽有叠床架屋之嫌,然亦可集众人之长,补一人之短。

 

八、分期纂修

 

史馆重开,馆臣每日或肩舆或骑骡,出入于东安门。第一步工作即将明三百年分期纂述,而每期又依类合题分撰。因史料较为完备,首先着手编纂者为洪武至正德各朝事。自十九年正月至二十年六月,洪武、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和正德等朝史稿基本完篇。[55]

自二十年六月起,则开始分撰泰昌、天启、崇祯三朝事,计自二十年六月至二十一年四月,不及一年,景泰、天启、崇祯三朝史稿又基本完篇矣。然成之仓卒,长编又多漏略,所成诸稿尚多舛漏。

二十一年四月,再分撰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之事。此三朝历时百年,纂述甚繁;且嘉靖时祀典太滥,而大礼之议,是非难定;万历时稗政孔多,而党争继起,忠奸难辨;此三朝史事之不易措手,亦不下于崇祯朝之无实录可凭者。然历一载,各人阄得之题,亦多已完篇,次第上之史馆。

自十九年正月,开始修史,至二十二年,以本纪、列传为主的史稿粗成。不论史稿舛误何如,然确为以后定稿之形成奠定了基础。纵观史稿速成之过程,有以下数端可言:

其一,馆臣之勤奋。五十鸿博虽不尽参与明史纂修,然留馆数人自受命之始,孜孜矻矻,殆无暇晷。尤侗有诗云:“贱子滥竿分编纂,目不停下手频叉。兀兀穷年补百一,辟以尺土填深注。榆靡椽烛安可得,只餐白饭浇清茶。闲来欠伸循墙走,瀛州亭下看周遮。”[56]。朱彝尊《乔莱墓表》云:“史馆初设在东安门内,肩舆不得进,君体肥,窘于步趋,骑骡一头,晨入申出。”奉职之勤,于此可见。此外,馆臣互相商讨,或致书千里,求教问题,亦常有之事。如施闰章分撰史传,务求至当,与方象瑛相互切磋,尺牍往复,不下数十。方象瑛撰于谦一传,亦先后请教施闰章、汤斌、李来泰、汪琬等人。吴任臣撰《历志》,总裁亦分别请精通历算学之徐善、刘献廷、杨文言、黄宗羲等人审阅,后交梅文鼎定稿。

其二,先易后难。纂修顺序非以时间,而据难易为先后。正德以前史事稍简,且史料备具,故先期进行;天启、崇祯朝史事随长编之编辑,放在第二期进行;嘉靖、隆庆和万历朝则因时间长久,且大事难以下笔,故最后进行。

其三,先做长编。编纂史书,最重史料长编,明史馆开馆之初,便仿《通鉴》作长编,尤以崇祯朝无《实录》,故先撰《崇祯长编》。总裁从汪楫议,选馆臣六人,先撰长编,倪灿、乔莱俱参斯事。

当时所撰《崇祯长编》,乃仅据十七年邸报,缀其月日而汇成者,其所凭据,犹甚单弱。故朱氏欲总裁将四方所上之书,参之家录野纪,以补阙失,盖欲其事之信也。迨长编草成,各人阄得之题,已属稿而未完,或有疑而未决者,均得互相参订。

除以长编之法用于本纪外,许多分纂官亦以此法用之于列传、典志的撰写中。如潘耒之撰写《食货志》,先“将明代《实录》通纂一过,凡片言只字,有关于食货者,悉行节出,琐细旁杂,不厌其详。盖欲使一代物力登耗度支盈绌之故,了然于胸中而后可以下笔也。既以《实录》为主,又博采诸家著述、名臣奏议与凡典章故实之书,次第节录,以备参考。必求如是而后可以无憾。惟是三百年实录,浩如渊海,约计一年一本,每本中节出者,多则四十余纸,少则廿余纸。自洪武至万历,密行细字,钞成六十余本。”为作史料长编,潘耒在馆署“篝灯搦管,常至夜分”[57]。《实录》之外,杨椿又摘钞他书,如《西园闻见录》、《砚山斋续考》之类数十种。不仅潘耒撰《食货志》如此,同事诸君“大率类此”。杨椿言:曾于史馆获见前任馆臣所作列传之史料长编,如严嵩、张居正、周延儒,各五百余页,魏忠贤事千有余页;每一志、传成,总裁必命注某事出某朝实录第几年,某事见某人传记第几卷,虽繁不以为嫌。[58]

自十九年至二十九年,此十数年间,纂修诸臣将其撰成之稿,纷纷上之史馆(如尤侗三百余篇,毛奇龄二百余篇,汤斌百余篇,汪琬百余篇,方象瑛八十余篇,朱彝尊三十余篇均是)。然分纂初稿虽陆续上之史馆,但在二十九年万斯同等人编排第一部初稿之前,终无成形史稿。

所谓未成书,盖缘总裁屡易,为原因之一。方象瑛《明史分稿自序》云:“令衰病乞归,所上诸传稿,或用或否,或改易,或增芟,事在总裁。”自康熙十八年,监修总裁,屡易其人,二十二年,命汤斌、徐乾学、王鸿绪等为总裁,李霨为监修。二十三年,徐元文罢都御史职,专领监修。二十五年,命王熙、张玉书为监修,陈廷敬、张英为总裁,王鸿绪以治母丧回籍,旋复召任总裁。二十六年,王鸿绪丁父忧回籍。二十九年,徐元文以旧大学士仍领史事。三十一年,陈廷敬丁父忧回籍。三十三年,王鸿绪以王熙、张玉书荐,与陈廷敬复召任总裁,张玉书、熊赐履为监修。如此更易,几如传舍,史稿如何统筹编纂?此外,各人以有限之岁月,相率以数百篇或数十篇之稿上之史馆,虽各人皆学问博洽,亦未免过求急就,其草率处及挂漏之弊在所难免。朱彝尊《上总裁第三书》有云:

 

  伏望阁下:幸勿萌欲速之念,当以五年为期,亟止同馆诸君勿遽呈稿。先就馆中所  有群书,俾纂修官条分而缕析,瓜区而芋畴,事各一门,人各一册。俟四方书至,以类

  相从续之,少者扶寸,多者盈尺,立为草卷。而后妙选馆中之才,运以文笔删削。卷成  一篇,呈之阁下,择其善者用之;或事有未信,文有未工,则阁下点定,斯可以无憾

  矣。不然,朝呈一稿焉,夕当更;此呈一稿焉,彼或异,若筑室于道,聚讼于庭,糠麯  杂揉,嵌罅分裂,记述失序,编次不伦,阁下且不胜其劳,虽欲速,而汗青反无日也。

  [59]

 

当时纂修官,好多务得,以短促期间纷纷呈稿,其“糠麯杂揉,嵌罅分裂,记述失序,编次不伦”。甚至出现了“体例未定”,而数十人所撰之稿“已错陈于左右”的情况。如此纷乱舛误,已成之稿或需补写,或需重写,或需删改,于是有下一步之分类改定。

 

九、分类改定

 

自康熙二十年六月始,第一期分撰之草卷便已有陆续完篇者,故自康熙二十一年,汤斌、徐乾学、王鸿绪等相继为总裁,开始组织人员对各纂修官呈稿,按照本纪、列传、志表等分类,先分任专阅,后再互加校订。汤斌《题明史事疏》云:

以明史事体重大,卷帙浩繁,其纂修草稿巳完者,先分任专阅,后再互加校订。臣分任《天文志》、《历志》、《五行志》,及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五朝《列传》。已经删改《天文志》九卷,《历志》十二卷,《列传》三十五卷。[60]

由此可知,二十一年之后,总裁即开始为删改初稿之工作。至二十三年,徐元文重领史局之后,书尚未成,积成草稿仍有待删定。徐元文乃延万斯同,馆于邸舍,将史馆“建纲领,制条例,斟酌去取,讥正得失,悉付万斯同典掌”。[61]万斯同虽布衣,然既不与政,专意史事,考据国史,参用诸家之说,“诸纂修官以稿至,皆送先生复审”。[62]

以万斯同及其他纂修官之努力,于康熙三十年,史稿粗成。杨椿曰:“斯同馆元文家,为元文核定《明史》,历十二年而史稿粗成,凡四百十六卷”[63]。然此时之史稿,本纪、列传成十之六七,而未及志、表,全书尚未成。

三十年七月,监修徐元文卒,徐乾学亦告归,史稿之编撰再次停止。至三十三年,再命大学士于翰林员内,举奏文章学问超卓者,来京修书。于是王鸿绪、徐乾学、高士奇同为王熙、张玉书所荐举。但是年四月,徐乾学卒,高士奇亦未至,被任为总裁者仅王鸿绪一人;后再派陈廷敬同预其事。三人商定,陈廷敬任修本纪,张玉书任修志书,王鸿绪分任核校列传。王鸿绪稔知万斯同尝馆徐元文家,为元文删定草稿,乃延致斯同于其家;同时延请钱名世,以核定列传事委之。万斯同进一步核定列传,“合者分之,分者合之,无者增之,有者去之”,钱名世协助万斯同,“详注其故于目下”。[64]四十一年,列传甫脱稿,尚未订正,万斯同便卒于王鸿绪京邸。

康熙四十年后,史馆又几于停废,主要人物相继凋谢(王熙卒于四十二年,张英四十七年,熊赐履四十八年,张玉书五十年,陈廷敬五十一年)。鉴于史稿阙略者尚需补撰,成篇者尚待校雠,王鸿绪于居官之暇,删繁就简,正谬订讹。[65]

康熙四十八年,王鸿绪以党争,休致回籍。其回籍时,将史馆草稿尽数携去,以数年之力,重加编次。列传分合有无,视万斯同、钱名世稿颇异,于康熙五十三年进呈。其《进明史稿疏》云:

 

  自蒙恩归田,欲图报恩,因重理旧编,搜残补阙,荟萃其全,复经五载,成列传二  百五卷。其间是非邪正,悉据已成公论,不敢稍逞私臆。但年代久远,传闻异辞,臣不

  敢自信为是。谨缮写全稿,赍呈御览,宣付史馆,以备参考。[66]

 

既增损列传二百五卷,以纪、表、志俱未有,乃又取徐稿中《河渠》、《食货》、《艺文》、《地理》,删改之,其他俱仍其旧。表则去《功臣》、《戚臣》、《宦幸》,而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惟《诸王表》与之同。六十一年冬,王鸿绪闲居在京,又删改徐稿《本纪》,不浃旬而十六朝本纪悉具,于雍正元年进呈。[67]其《进呈明史稿疏》云:

 

  四十八年春,奉旨以原官解任回籍,遂发列传史稿,细加删润。于五十三年进呈,  蒙谕旨宣付史馆。随于五十四年春,特召来京修《御纂诗经》告竣,又蒙先帝点充《省

  方盛典》总裁。今书业编成多卷,俟公阅后启奏外,惟《明史》止存臣一人,而本纪、  志、表,俱未有成稿。臣夙夜纂辑,汇成全史,以仰副先帝之明命。计自简任总裁,历

  四十二年,或笔削夫旧文,或补缀其未备,或就正于明季之老儒,或咨访于当代之博  雅,要以恪遵敕旨,务出至公,不敢无据而作。今合订纪、志、表、传,共三百十卷,

  谨录呈御览。[68]

 

合本纪十九卷,志七十七卷,表九卷,并五十三年所进列传二百五卷,共成三百十卷,即横云山人《明史稿》也。王鸿绪因老迈,亦于进呈史稿当年去世。

 

十、钦定刊行

 

雍正元年七月甲午,谕大学士等:“有明一代之史,屡经修纂,尚未成书,我圣祖仁皇帝大公至慎之心,旌别淑慝,务期允当,惟恐几微未协,遂失其真,郑重周详,多历年所,冀得良史之才,畀以编摩之任。朕思岁月愈久,考据愈难,目今相去明季,将及百年,幸简编之纪载犹存,故老之传闻未远,应令文学大臣,董率其事,慎选儒臣,以任分修,再访山林绩学之士,忠厚淹通者,一同编辑,俾得各展所长,取舍折衷,归于尽善,庶成一代信史,足以昭示于无穷。著将满汉大臣等职名,开列具奏。”[69]遂以隆科多、王顼龄为监修官,徐元梦、张廷玉、朱轼、觉罗逢泰为总裁官,杨椿等二十三人为纂修官。

未几,他任四出,留馆者仅数人而已。五年冬,总裁张廷玉、朱轼命杨椿与汪由敦协力成书;而张廷玉意在专委汪由敦,由敦事繁,更约吴麟分任。六年正月,吴麟与汪由敦至馆任事。随后,总裁将史稿分卷发下,纂修官进行考核校改,润色加工。杨椿分任永乐至正德九朝列传;胡宗绪分任嘉、隆、万三朝列传;汪由敦与吴麟则分任十二朝本纪,及后妃、诸王、洪武、建、天、崇列传。如,韩孝基分任明英宗、景帝本纪及列传十篇,于北狩、夺门、登极、守御诸大事,考据《实录》,参合野乘,审定是非,直伸褒贬。[70]蒋继轼则将史馆尚存汤斌、汪琬等人史稿整次排比,以资笔削。[71]万邦荣分任嘉靖、万历间诸列传,梅瑴成分任《天文志》,金门诏分任《艺文志》等。

盖此阶段在馆用力最勤者乃杨椿,其《上明史馆总裁书》曰:椿回寓纂辑,既无友朋来往,又不娴米盐琐计,辨色而起,子夜而息,专心致志,惟史事为务。提调吴君屡出椿不意,入椿之室。未有一日,不见椿不在书案,亦未有一日,椿在书案不审阅《明史》者也。杨椿受九朝列传后,即伏案编摩,日夕无间,又时以笔札口舌与汪由敦、吴麟论列得失;汪、吴从者十之二三,不从者十之六七。六年七月中,汪、吴本纪未进,而杨椿之九朝列传五十卷已誊清校毕矣。不久吴麟罢任,汪由敦亦闻讣而归;张廷玉则公务繁冗,无暇亲阅。杨椿又校阅胡宗绪所分任之列传。可见杨椿在馆之日,未尝一日不勤也。

此次续修,系王鸿绪史稿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如史事之核实,传目之分合,论赞之改订。关于体例,汪由敦曾主张设“世家”,其言曰:

 

  世家一体,《史记》、《五代史》而外,他无传焉。顾有明魏、定、成、英诸国,  或绝或续,与有明相终始。典禁街,督京营,类用勋旧大臣,其关系安危,视诸藩之虚

  名列土,不得有为者,相去迳庭。目以世家,良不诬也。传中叙嗣爵世数,有开国一传  累述而于迄明亡者,名为列传,实具世家之体矣。何不竟立世家,而必夷之列传

  欤? [72]

 

自雍正元年七月,史馆续开,至十三年完成,计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传二百二十卷,目录四卷,凡三百三十六卷。与王鸿绪史稿相比,本纪增五卷,志书减二卷,表增四卷,列传增十五卷。

乾隆继位,下诏付武英殿镂板,至乾隆四年七月,全书刊成,即今通行本《明史》也。

按:乾隆四年八月,武英殿刊刻本即将告竣之际,清高宗下谕旨,命依朱熹《资治通鉴纲目》义例,编纂《明纪纲目》一书。乾隆十一年,《明纪纲目》成书。三十八年,四库全书纂修开始,收入之书,皆需校订审核。高宗以《明纪纲目》所载蒙古等族人名地名,对音讹传,译字鄙俚,遂命张廷玉等将已刊之《明史》与《明纪纲目》加以校改,收入《四库》。此为《四库》本《明史》也。

[1]  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二《国初明史总裁》。

[2] 《曝书亭集·书两朝从信录后》。

[3]  杨椿:《孟邻堂文钞》卷二《再上纲目馆总裁书》。

[4] 《孟邻堂文钞》卷二《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5] 《东华录》康熙二十三卷。

[6] 《西河合集·史馆兴辍录》。

[7] 《汤子遗书·敬陈史法疏》。

[8] 《曝书亭集·上史馆上总裁第二书》。

[9] 《叶文敏公集·请购书籍疏》。

[10]  万邦荣:《答庶常刘芳草书》,《明史列传分纂》卷末万六德跋引。

[11] 《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一书》。

[12] 《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三书》。

[13] 《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一书》。

[14]  王鸿绪:《史例议》上,见《明史例案》。

[15] 《史例议》上。

[16] 《史例议》上。

[17] 《汤子遗书》附潜庵凝明史稿《明史凡例议》。

[18]  徐乾学:《修史条议》,见《明史例案》。

[19] 《修史条议》。

[20] 《史例议》。

[21] 《修史条议》。

[22] 《修史条议》。

[23] 《修史条议》。

[24] 《汤子遗书·明史凡例议》。

[25] 《憺园集·修史条议》。

[26] 《桂松堂集》。

[27] 《南雷文定》。

[28] 《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五书》。

[29]  见《汤子遗书》,《三鱼堂集·答徐健庵先生书》。

[30] 《修史条议》。

[31]  汪由敦:《史裁蠡说》,见《明史例案》。

[32] 《修史条议》。

[33] 《史裁蠡说》。

[34] 《史例议》。

[35]  王鸿绪:《史例议》。

[36] 《史例议》。

[37] 《修史条议》。

[38] 《亭林文集·与公肃甥书》。

[39] 《修史条议》。

[40] 《修史条议》。

[41] 《修史条议》。

[42] 《修史条议》。

[43] 《修史条议》。

[44] 《修史条议》。

[45] 《叶文敏集》。

[46] 《东华录》康熙三十二卷。

[47]  潘耒:《修明史议》,见《明史例案》。

[48] 《史裁蠡说》。

[49]  杨椿:《孟邻堂集·上明鉴纲目总裁书》。

[50] 《史裁蠡说》。

[51] 《修史条议》。

[52] 《史例议》。

[53] 《修史条议》。

[54] 《史例议》。

[55]  方象瑛:《明史分稿自序》,见《丛书集成续编》二十三。

[56] 《西堂余集》。

[57]  潘耒:《遂初堂集·上某总裁书》。

[58] 《孟邻堂集·上明鉴纲目总裁书》。

[59] 《曝书亭集》。

[60] 《汤子遗书·题明史事疏》。

[61]  钱林:《文献征存录》卷一。

[62] 《鲒埼亭集·万贞文先生传》。

[63] 《孟鄰堂集·再上明鉴纲目总裁书》。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