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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租界的早期发展与领事裁判权问题由来
作者:曹雯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18年03期  发布时间:2018-12-11  点击量: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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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以降,中国逐渐被冠以半殖民地性质。所谓半殖民地性质,在于鸦片战争后部分西方国家在相继形成于中国各开放口岸之租界所拥有并日益扩大的各种法权,这些法权包括外国人可以通过中国政府向产权所有者集中租借专属的商宅用地,因其租借土地有四方界址,故称为“租界”;在租界内不仅可以兴建房屋,甚至能够规划道路以及美化环境;可以介入刑事裁判,即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领事裁判权的被迫给予;自主成立管理机构以便对租借土地进行管理,并且这种管理权不断得到延伸或扩大,比如逐步拥有自己的警察组织甚至拘留所,自行维护租界的治安;其他如传教士在租界内不仅能建造教堂,还多方兴建医院、学校,以方便其吸收中国人入教等等,被上述种种法权庇护的租界逐渐发展成为西方列强在中国主权疆域内建立的“领土”,也正是因为它的存在使得中国具有了半殖民地性质。关于晚清租界方面的研究虽不在少数,但研究者们或从帝国主义侵华史的角度,对租界这一特殊现象进行严厉批判;或针对租界内已经形成的各项法权进行详实考察并给予论证。a然而,租界的运作形式对中国人来说并

a 民国时期对于租界的研究有楼桐孙《租界问题》(商务印书馆,1932 年)和夏晋麟《上海租界问题》(中国太平洋国际学会,1932 年),基本上是从帝国主义侵华史的角度对租界进行了阐述。新中国成立后,租界研究的领军人物有费成康和张洪祥,前者的代表作为《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后者的代表作为《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 年),两书分别对租界概况进行了全面叙述,但有些方面仍待进一步探讨。近几年来,研究者们对于租界不再持完全否定之态度,试图通过对租界的研究,来探讨中国的现代化历程。其中,有陈明远《中国租界史的再认识(之二) 租界标志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开端》(《社会科学论坛》2013 7 期),即从现代化的角度对于租界进行了再认识。王立民《中国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社会科学》2015 2 期)、《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的变化》(《中外法学》2016 1 期),力图展现租界法制状况对中国法制现代化所造成的影响。另外,对于租界某一领域的细化研究也在涌现。比如有马陵合《人力车 近代城市化的一个标尺——以上海公共租界为考察点》(《学术月刊》2003 年 11 期),牟振宇《近代上海法租界空间扩展及其驱动力分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 年 期)、《上海法租界之地籍研究18491943)》(《史林》2012 年 期)、《近代上海法国领事馆契相关问题考证》(《史林》2014 年 期),刘文楠《治理 “妨害”晚清上海工部局市政管理的演进》(《近代史研究》2014 年 期),叶斌《上海租界的国际化与殖民地化 :< 1854 年土地章程 略论》(《史林》2015 年 期)等等。本文以广州十三行旧商馆为叙述起点,试图考察并展现晚清租界发展与其所存在的深刻关联性。

非完全陌生,有其历史承接,即像租界这样将外国人与中国人区分开来、让外国人在某一被划定的专属区域内集中居住及经商,起初是中国人规划的行政管理方法,确切地说租界某种程度上是旧广州十三行——外国人商馆的一种延续,上述管理办法最初作为华夷有别以固分界的手段出现,并一直被沿用,只不过鸦片战争后,在华西方人接受甚至开始珍惜这种被孤立的状态,并借由不平等条约将其合法化,以致原本的圈住地逐渐演变成了特权之地。尚需注意的是,租界里存在的种种法权亦非朝夕间生成,有其发展过程,19 世纪 40 年代的租界样态显然有别于 60 年代,而 80 年代,甚至 90 年代以后的租界形态又显然有别于 60 年代,因此我们不能模糊地把 19 世纪 90 年代以后的租界面貌等同于租界初始运作时期的状态。概言之,最初的租界并不是作为殖民地诞生的,租界发展成为具有殖民地性质的特别区域有其演变过程,本文拟运用国内外资料对晚晴租界的早期发展状况再作详细考证。

一、鸦片战争前外国人在广州的贸易居住地

无论是随着贡舶(来自朝贡国的贸易船只)抑或市舶(来自非朝贡国、参与中国口岸贸易的船只)来到中国口岸的外国人,必须居住在中国当地政府指定的特别地域内。在广州,唐宋时期,称这样的外国人居住地为“蕃坊”,到了清代,称其为“十三行”或“商馆”。“外国侨民在广州所占据的地方离珠江边约 300 英尺,离澳门 80 英里……这片地方东西宽约 1000 英尺,各国商馆就建在上面。每个前来贸易的国家,最初各以一所大房子作为居停贸易之所,由此形成商馆。”a商馆属于行商的私产,租给外商使用。b在商馆区内,有“公所”,或称“洋行会馆”。公所由中国人负责管理,由于公所是行商的公产,所以靠行商拨款来维持。任何与外国贸易有关的事务都需要通过公所办理,例如订立新规,或重申旧规,或修改税则时,都会请外国商馆的负责人来公所与行商商议。外国商人如高兴的话,也可以进入公所,以了解许多官方法令等。c由此可知,十三行贸易区内的所有商馆建筑均属中国行商私产,贸易区内的管理由行商全面负责,即行商不仅要管理一切商贸活动,尚要规范贸易区内的外国人的行为,以避免他们违反由政府下发的外国人在广州居住章程。这些章程始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其后几次被改定,最后一次的修订是在道光十五年(1835)。d在这些章程中,外国人较为关注者可以列举如下:所有兵船不得驶入虎门;所有引水和船上买办必须在澳门同知衙门登记;夷人不得向官府呈递禀帖,如有事申诉,必须由行商转递。e外国人在广州口岸的活动显然受到严格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广东地方政府并非派遣官员,而是借助行商以及登记在案的为外国人服务的中国人,诸如引水、买办、通事等去管理、监督、操办着贸易区内的所有事务,这为鸦片战争后在外国人居住地的管理方面留下了隐患,即原先由行商担负的管理权,随着行商制度(由中国政府指


a 亨特著,冯淑铁、沈正邦译:《广州番鬼录 旧中国杂记》,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33 页。按: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在这片商馆区域内,共有 13 座外国洋行,具体为: 丹麦馆(黄旗行)、西班牙馆(大吕宋行)、法国馆(高公行) 、美国馆(广源行)、帝国馆(孖鹰行)、瑞典馆(瑞行)、旧英国馆(隆顺行)、新英国馆(宝和行)、荷兰馆(集义行)、炒炒馆(丰泰行)、章官行(东生行)、宝顺馆(宝顺行)、小溪馆(义和行)(参见《广州番鬼录 旧中国杂记》,第34页注①)。

bce 亨特著,冯淑铁、沈正邦译:《广州番鬼录 旧中国杂记》,第 36 页;第 35 页;第 3940 页。

d 根据梁廷枏撰:《粤海关志》,卷 28《夷商三》、卷 29《夷商四》,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 年,第 550572 页。

定的官商经营对外贸易的制度)的消亡,由谁来继承呢?

生活在贸易区内的外国人虽然有人身上的稍许不自由,但他们更多享受着在广州的“安全” 生活。商馆里的美国人是这样描述着这块“黄金地”:

一百多年来,这块地方曾经是广大的中华帝国唯一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方。在商馆的围墙之内所进行的交易,是无法计算的……由于与被指定同我们做生意的中国人交易的便利,以及他们众所周知的诚实,都使我们形成一种对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感……在世界各地,再也没有一个地方当局,对外国人的人身安全比这里更加注意的了。这些外国人是自愿来到一群广大的人民中间生活的……中国政府并没有条约义务要对这些人加以保护。他们只是勉强被允许在广州居住。外国领事或任何其他官方代表,都未得到中国的直接承认。然而地方政府对他们的保护是不遗余力的。a 根据这段记述,我们得知:贸易区内曾生活着一批带有官方背景的外国人,他们的政治身份虽不被中国地方政府所承认,但其人身却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

在行商制度下的十三行贸易区内,除了赚钱,外国人享受不到任何法权,而最令外国人感到愤愤不平的是他们不能参与任何涉及华洋刑事事案件的裁判,虽然区内其实存在着具有官方性质的外国人。1784 年英国“休斯夫人号”过失致死案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年十一月由孟买开来的“休斯夫人号”在黄埔下碇后鸣炮致敬时,不幸误伤一艘停泊在其不远处的驳船,造成一名中国人死亡,广东地方政府遂通过行商——潘启官要求英方交出肇事炮手,因英方迟迟不将炮手交出,该船大班乔治 · 史密斯遭到中方扣押。其后,中方为迫使英方尽快交出炮手,又叫停了贸易区内的一切贸易活动,并派遣兵丁将贸易区团团围住,禁止人员随意出入。根据东印度公司的记载,公司管货人大班收到了来自广东巡抚署两广总督孙士毅的如下谕令:

船长威廉斯的船开炮时,杀死本地居民一人,无论由于有意或无意,此人(有关之人)必须出庭受审,以符体制。现已逾三天,尔等仍未将该炮手送来,足证尔等有违法令;为慎重起见,仍将史密斯扣押城内,彼已允去函黄埔要求该炮手出庭受审,该炮手到后,即将乔治 · 史密斯送回;本官劝令尔等安分守己,并遵从本谕令,不得有任何违抗表示,如尔等拒不遵命,本部院即令兵勇沿河直至虎门排列枪炮,堵塞尔等退路,必使尔等遵照律令而后已。b

在挣扎了 5 天后,东印度公司管理会决定交出炮手,而中方在接收炮手后,迅速释放乔治 · 史密斯,并宣布解除贸易禁令,被封禁了 9 天的商贸活动恢复正常。1785 年 1 月 8 日,按察使召集每国代表两人和全体行商前去见他,东印度公司的档案这样记录着当时的情景:

按察使说,皇上如何仁慈地准许我们来此贸易,故我们必须时常谨记他的恩惠。……政府已非常温和,对在此次事件中丧失的两位臣民的性命,只要一次人负责。我们散会,在告诉我们的言谈中,仍然不知道皇上将如何处置这位炮手,不过后来我们听说,大概在我们听到上面的告诫时,这位不幸的炮手已被绞死。c

且不论该炮手是否真如英方记录所述般被中国政府处以死刑,通过整个事件的发展,我们非常明确地知道,在该案件的裁判中,英方完全被置于事外,只能听命中国政府对于英国人的审判而不得参与,东印度公司管理会成员如此表达着自己的复杂心态:“我们觉得是处在这样的境地,假如将来有任何意外死亡发生,我们恐怕无法解脱我们人身危险的状态,没有行动自由,我们必须永蒙耻辱,或者就放弃这个重要的贸易。”d

按照欧洲人的标准,中国的司法是野蛮的。不过欧洲人也注意到,中国式的“野蛮”并不

a 亨特著,冯淑铁、沈正邦译:《广州番鬼录 旧中国杂记》,第 3738 页。

bcd 马士著,区宗华译,中国海关史研究中心组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第 12 卷,中山大         学出版社,1991 年,第 424 页;第 426 页;第 427 页。

仅仅体现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即便是针对中国人的刑事案件,中国依然保持自我的这种执法标准,即“中国人并不希望在他们本国人犯罪的时候庇护他们,但是在审讯上却必须按照他们自己的形式和惯例实施”。a需要注意的是,与英国人对于中国司法的大为不满不同,美国人却表现出对中国法律的服从。比如在发生于 1821 年 9 月美国船“急

仑号”水手德兰诺瓦过失致死案中,美方在与中方协商失败后,应中方要求,将因过失致死华民的水手德兰诺瓦交出,德兰诺瓦后被中方处以死刑。鸦片战争前,美方在华行为是依据如下准则进行的,即“当我们在你们的领海里,我们理应服从你们的法律;即使它们永远是这样的不公正,我们也不能反对它们”。b这表明,美国虽然心有不甘,但仍然愿意“入乡随俗”,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顺利从对华贸易中获取最大利益,他们不愿像英国人那样纠结于两种文化对于各自习俗乃至法律的理解。而无论愿意抑或不愿意,直到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法美诸国向中国提出领事裁判权问题为止,在广州十三行区内的外国人,凡遇华洋刑事案件,只能接受中国刑律的裁判;而若想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他们只能尽最大努力约束登陆中国口岸的“己方人”。也就是说,十三行贸易区虽是为外国人设置的专属居住区,但区内的外国人不得拥有任何土地抑或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管理权,且外国人凡遇华洋诉讼必须听从中国裁断,外国法律不得在区内适用。如此一来,港口基本处于一种秩序稳定的状态,而这样的景象正是广东地方政府所乐见的。


二、早期租界的运作形式与相关法权的生成

上述的广东面貌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发生变化。1842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如是叙述:“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c其第五条为:“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d通过这两条条款,包括女性家属在内的英国人可以自由出入并居住在上述五个港口城市,且中国放弃长期在口岸施行的旧贸易制度,即行商制度。外国人获得权益并不仅仅停留于这两则条款,184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第十三条就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事做出如下规定:“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励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讼,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共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e这就是著名的领事裁判权条款,中英《南京条约》被称作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的给予是判断其不平等性质的主要构成条款。战后,领事裁判权的运用尤以1846年康普顿事件为代表,在这起英人杀死 3 名华人的恶性案件里,中英双方最后的交涉结果是:向事件挑起者康普顿收取 200 元罚金;英方对三个死者的家属给予经济上赔偿。f如果是在战前,这样的审理结果是无法想象的。

ab 马士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1 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年,第 126 页。

cde 陈帼培主编,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中国海关 出版社,2004 年,第 70 页;第 71 页;第 82 页。

f 魏斐德著,王小荷译:《大门口的陌生人( 1839-1861 年间华南的社会动乱)》,新星出版社,2017 年,第 84-86 页。另根据当时两广总督耆英的奏片,云:“英夷业将民人伤毙三命,致伤六名,夷人亦有受伤数名……经南海县验明各毙伤,分别棺殓医调……臣等现会札该夷领事,查明滋事凶夷,按照条约办理。”(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 76,《耆英等又奏英人伤毙民人数名片》,中华书局,1964 年,第 3022 页。)由此可见,此案件的审理是由中英双方会同办理的。

而关于租借土地问题是出现在 184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里,其第六条为:“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而第七条为:“……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a通过以上两条款,我们知道,英国人可以在开放港口租借房屋或基地用于居住,但规定英方不能强租,同时也规定房屋主人或土地主人不可随意提价勒索,既然可以租借基地,也就是同意了英国人可以在租借的基地上建造房屋,而既然要租借基地,也就要议定界址,这是租界的发端。

关于居住地的约定,在与美国签订的条约中又出现些许不同之处,1844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第十七条如是表述:“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b据此我们看到,美国人希望在条约里明确指出,在租借地上除了居住用房以及商业用房外,他们还可以建造医院、教堂以及墓地等等。因为英国人享有最惠国待遇,他们自然获取了美国人从中国谈判官员那里争取到的其他权益。

在中美签订的条约里,自然也有关于领事裁判权方面的条款,与中英条约的不同处反映在第二十四条,即:“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c我们清楚看到,凡涉及华洋涉讼事件,“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也就是说中国法权是可以进入租界的。在美国人的执意要求下,中美条约里还增加了引渡条款,即第二十九条:

“合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国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合众国寓馆或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d由此,与英国人的高姿态不同,美国人仍是切望与中国政府积极合作,以期中美间贸易能繁盛不衰。

那么,法国人又是如何关注自己将来在口岸的居住地状况呢?1844年10月24日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第二十二条如是规定:“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佛兰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在五口地方,凡佛兰西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佛兰西人相宜获益。”e我们看到,法国人更加细节化了租借地的使用权限,除了之前英美人提到的居住用房、商业用房、教堂、医院、墓地外,法国人又增加了周急院、学房,这为日后西方教会组织经营西式救济院以及西式学堂做好了铺垫,与英国人不停将他们的商业脚步踏遍全球不同,法国人在世界范围增加其影响的方式是努力把他的传教士带进他所涉足的地域,事实证明传教士在传播西学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他们最终的目标是要传递福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条款里,法国还希望中国地方政府不要对法国人租借用地设限,这为此后租界的向外拓展留下了空间。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人从中国那里获得的权益无疑是最多的。美国人这样评价着中英条约:“如今英国人已经拥有了香港,他们可以采用葡萄牙人在澳门的做法。任何人被指控在中国犯罪,如今都可以交给殖民地官方来审讯,但这不是反殖民地化的美国人愿意走的路。中国沿岸地区的贸易问题、传教的权利、对未来平等待遇的保障、政府间的沟通,还有领事对于走

abcde 陈帼培主编,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第

88 页;第 124125 页;第 127 页;第 129 页;第 165166 页。

私者的责任等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小的问题,都有待讨论。”a

关于领事裁判权的相让,有一部分外国人认为中国政府似乎没有人知道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即中国人允许一些外国人居住在某些指定的地区内,并且同意外国人以他们自己的法律来进行管理,而中国人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是:“在中国人看来,这并不是给予外国人的特权……夷人被认为是不能够明白中国人文明的习俗以及精致的生活方式的;因此他们必须按照自己原始野蛮的方式来生活 !”b结果,在外国人的眼里,相较关注领事裁判权,中国官员更担心的是“夷人”是否会不断要求扩大他们的租借地,因此严格划定租借地的界址显得尤为必要。而实际上,将外国人圈住在某个特定的区域里居住是符合中国惯有的管理思维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美《望厦条约》中关于“保护美国在广州侨民安全的新规定”一条,美方经与中方协调,加入了与旧《防夷新规八条》不同的替代品条款,这项条款表现出:广州十三行旧商馆的历史毫无疑问对鸦片战争后的外国人居留地的营造留下了深刻的影响。比如“石墙将取代围绕在广场周围的木栅栏,并且还要在旧中国街、新中国街和猪巷上修筑其他的围墙,这些街道都是通往外国商馆区的。围墙的唯一出口将用坚实的大门来关闭,以铁条充当门闩,大门由居住在广场哨所内的士兵来把守。美国人获准在他们自己的房子内修筑围墙。……在商馆区的两端将设立大门,晚上及周日将由领事下令上锁。”c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能自由进入开放港口的外国人并非不再受中国政府的管理,条约里明确规定 :“经此次议定条约之后,应令该国延请之人,将姓名、年岁、眷属、住址并呈明该地方官另册存案,方准前赴该夷寓馆。其所购书籍亦应各书肆另立簿册,将书名、部数、价值于买定后随时登载,年终汇交该地方官,是送督抚查核。”d不像新的开放港口,广州因为一直存在外国人居住地,战后旧商馆地在被改造后依然被沿用,旧的商业抑或生活方式也在延续。按照当时美国人的说法:“许多广州的经营方式都毫无疑问地沿用了。简单地说,它们非常便利。最显而易见的是以批发的方式来销售,把家务事宜以签订合同外包的方式交给买办、记账的方式、书信通讯等等。……建筑方面的发展也很类似。商馆发展为一个大建筑,但是住房和商业办公室还是在同一幢建筑内。仓库管理员、买办及其雇员、收账员,还有仆人们则住在近旁。甚至建筑的外观都让人觉得似曾相识。”e

也就是说,英国人虽然通过《南京条约》,将对华贸易口岸由广州一口扩展至中国沿海五口,但在鸦片战争后的 10 年里,地理条件并不优越的广州仍然是中国最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即便上海的货运成本要比广州便宜 20%,在太平天国运动阻碍旧贸易线路的正常运转这一情况发生之前,大宗茶叶贸易依然是在广州进行的。由于天主教的解禁,除了商人,传教士们也纷纷涌进广州,并通过广州进入中国内地。毫无疑问,十三行——旧时代的广州外国人商馆可说是五个通商口岸中唯一成熟的外国人居留地。更有意思的是,广州的贸易经验以及生活模式被外国商人、传教士,甚至广州本地的买办植入其他被开放的四口岸,尤其买办,凭借自己丰富的对外贸易经验,成为新通商口岸的贸易中间人,很快在各个口岸确立起重要地位。即:

虽然《南京条约》规定取消了公行制度、行用以及旧体系下数不胜数的各种费用,大部分实质内容仍被保留了下来。随着西方人和广州人在中国沿海地区重新建立起旧的方式,更多旧体系下的现象不断出现。在广州,以前的行商依然占据了贸易大头,随着广州体系的消失而被取代的各色人等,都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且得以一展所长,广府人所专门充当的职业——买办、通事、看银师等,出现在了每个条约口岸。那些无所不在的苦力、大群的仆人还有茶叶商人、丝绸商人、陶瓷商人以及杂货商人继续像以前那样大量存在。各国商人共同的利益使得他们不

abcde 雅克 · 当斯著,周湘、江滢河译:《黄金圈住地——广州的美国商人群体与美国对华政策的形成,17841844》,广东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 394 页;第 467 页;第 461 页;第 466 页;第 483 页。

断地深入到旧的体系内……a 换言之,在其他开放港口建立起的租界里,以前在广州长期经营或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以及买办等各类相关人员又成为外国商人的最初合作者,其实出没于新港口的外国商人中很多也是广州旧人,相熟的人换一个地方做同一件事,沿用老办法是顺其自然的事。

来华外国人中,数英国人最狡黠。通过与中国经年打交道,英国人已经意识到开创“先例” 的重要性。比如就英国人在各个开放口岸实现租借房屋权利方面,他们不断通过外交斗争来保证他们获得专门居住地的租借权。而在与中国地方官员的交涉过程中,英国人非常注意小节方面的处理,因为他们发现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引发一连串的误解,最后导致他们在华的某些利益无法在预期内得到实现,其中广州入城问题在《南京条约》签约 15 年后方得解决就是一个一直被英国人视作教训的案例。b

不过,《南京条约》生效后,就租借地交涉,英国人在进入上海这个当时只是县城规模的城市方面似乎最为顺利。即到 1846 年,在对外国商人已经开放 3 年的上海,凡涉及条约所承诺的条项基本得到实现。外国人对这个新增口岸非常满意,即:

城市处于中心的地理位置,河道很深,对货物在码头上的卸运工作也很有利。上海在商业上所具有的重要性超过了先前一直占优势的广州。……越来越多的商人开始聚集到这个新兴港口……英国从中国当局手中获得了一块距县城 1 英里的面积为 100 英亩的土地。到 1847 年,约有 30 栋英国人的房子在黄浦江的旁边建造起来。在外滩,英国人开始迅速地将他们先前的中国式房屋改建成大厦……这就是“模范租界”的开端,后来成为在中国的欧洲人的骄傲。c

又有中方资料为证,即上海于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宣布为通商口岸后,其租界四至,初未划定,“大约东至黄浦江,南至洋泾浜,北至今之北京路,而西方则漫无经界”d,后据道光二十五年(1845)中英双方所公示之《上海土地章程》,“其西面直扩充至泥城浜(今河南路)为止”e,面积共 830 亩,作为外国人的居留地。f但其界址在此后仍在向外伸展。

上海租界的诸多事务最初由英国领事领导下的“码头街道公会”负责处理。在其组织下,上海租界的发展极为迅速,比如到 1846 年,仅居住在上海的英国人就有 100 人之多,英国的半岛公司和东方公司还设立了邮政业务,为此上海与英国本土的联系变得便捷起来,各类英国书刊会非常准时发送到上海。当时的英国领事阿礼国在 1848 年 3 月写给英国香港总督德庇时的一份信内如是说道:“英国人租界的面积正在迅速增加,尤其以河岸部分为代表,增长的势头最快。那里现在有 24 家商行……我们所拥有的地盘已经拓展到河岸前方 0.25 英里处,而往后延伸的距离则是其两倍,有花园、赛马场和公墓等。预计英国租界土地和建筑物的开支约为 632820 元。”g从这段叙述里我们知道,战后条约里“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的规定给租界的不断向外延伸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各放开口岸的租界,其在地形上都非常相似。“它们均可靠近中国某个有城墙的城市,但又与之隔开。外国人居留的区域通常包括有一道防御性水系。大部分外国人居住区都位于海岸之内的河流岸边,靠近港口,船只可以逗留较长的时期。……一旦外国人人数足够多了,外国人的居留地就可以维护他们的自治权利了。居住在这些地方的中国人主要是仆

a 雅克 · 当斯著,周湘、江滢河译:《黄金圈住地——广州的美国商人群体与美国对华政策的形成,17841844》,第 478478 页。 bc 斯坦利 · 莱恩 - 普尔,弗雷德里克 · 维克多 · 狄更斯著,金莹译:《巴夏礼在中国》,中西书局,2011 年,第 62 页;第102103 页。

de 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64 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1973 年,第

1617 页;第 23 页。

f  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20 页。

g  普尔、弗雷德里克    

人、买办、避难者,以及其他依赖外国人社区生存的人。在这每个细节当中,都可以看到条约之前的广州影子。”a

关于租界的自治问题,在当时的经历者的眼里,“假如说外国领事是条约口岸的权力焦点的话,外国人社区的调子更经常是当地的(英国的)商会所确定的。商会的成员包括了各家商行及私商,都是贸易的代表。大的商号就像鸦片战争之前那样控制着这个群体”。b战后的外国人对于突然获得自由表现出不加掩饰的兴奋:“我们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和牵制地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进行以商业为目的的活动,这无须经过行商,而可以通过任何我们喜欢的人来进行贸易。英国的领事官员可以居住在以上所列的城市里,作为中国当局和英国商人之间沟通的中介。”c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母国国民的利益和治外法权,监督条约的施行并防止任何违反《南京条约》之精神的行为发生。”d但在早期的租界里,“洋商不能设立警察局,但可以雇佣卫士,受中国官厅指挥,中国商民,不得在租界内赁屋居住;原有之中国人,不得以房屋租与他人,或另建新屋以备出租之用。租地人全体负维持租界之责,所需经费,由居户分担”。e 这充分说明,外国人在租界虽然可以雇佣护卫以维护治安,但必须受中国地方政府管制,即中国有权干预租界内事务。

不过,正如上则资料所述一样,战后的外国人依然与华人隔离开来生活,但以前是为了华夷之防,现在却朝着外国人在华拥有特权的方向发展。而外国人的解释是:

对外国人的孤立,起初是中国人的主意,作为阻止蛮夷危害中国的手段出现并且沿用下来。同样的动机导致了禁止夷妇入境、禁止学习外语或者教授外国人学习中文等的《防夷新规八条》的出台。渐渐的,外国人社区接受甚至珍惜了这种孤立的状态,由于“不平等条约”而被固定下来且获得了合法地位,圈住地变成了特权之地,成为中国人仇外的目标。……1853 年,当上海的社区招募了自己的军队将所有中国士兵——不论太平军还是清兵——都挡在了居住区之外时,这种一致性(指外国侨民一致保卫他们在华人身和财产安全)达到了高峰。f

从这则资料里,我们很清楚看到,在外国人的眼里,租界的形式显然承自广州三十行;但租界性质的深刻改变却缘于 1853 年小刀会攻陷上海县城事件。亦如中文资料所述:

当上海为小刀会所据,政府机关几尽瓦解,海关首遭抢劫,复被焚毁,沪道屡思恢复,迄未得相当地点。租界洋商,以为政府既有变迁,条约大可不必遵守……是时海关当局,任令船只自由出入,或仅缴关税一半,或竟不缴关税……是年(咸丰四年)二月十四日,各国协议,在沿苏州河虹口方面,设立海关。派洋人管理,亟亟整顿,乃商得沪道同意,由三缔约国领事会同派员,充任税务司……遂于南京路与江西路间一关栈内,设立海关……由是在上海创办之海关制度,至洪杨乱后,逐渐推行全国。g

外国人插手中国海关收税正是起自这个特殊时期,而前文所提到的英国人“商会”,就是所谓“码头街道公会”,也受小刀会事件影响于咸丰四年(1854)七月十一日解散,取而代之的是工部局,因清廷至是已无力保护租界,新设的工部局开始管理租界内外国侨民的一切事务h,比如,征税、管理市政等等。又因大量华人涌入租界,在中国主权暂时出现真空的状况下,外国领事不但操纵涉洋词讼,还审理起界内的华人涉讼案件。“仅 1855 年一年,英国领事法庭就审理了五百起中国人的案件,除案情重大者尚送城内道、县署处理外,一般的都是在租界内处

ab 雅克 · 当斯著,周湘、江滢河译:《黄金圈住地——广州的美国商人群体与美国对华政策的形成,17841844》,第 480481 页;第 481 页。

cd 斯坦利 · 莱恩 - 普尔、弗雷德里克 · 维克多 · 狄更斯著,金莹译:《巴夏礼在中国》,第 40 页;第 58 页。

e 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64 辑,第 2324 页。

f 雅克 · 当斯著,周湘、江滢河译:《黄金圈住地——广州的美国商人群体与美国对华政策的形成,17841844》,第 506 页。

gh 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64 辑,第 4446 页;第 47 页。

理。”a这显然是对中国主权的破坏。上海租界成为一个特例,它的一些不合法即超越条约规定的法权经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被合法化,这使得中国对于租界本应拥有的各种政治权力逐步甚至完全向被剥离出租界的方向发展。

尽管上海在开放口岸中脱颖而出,但来自广州的影响依然不可磨灭。“在很多年里,甚至是条约口岸里的人口构成,也近似于条约体系之前的广州。那是男性占优势的社区,当中最主要的是英国人和美国人,在 19 世纪 50 年代后期,前者与后者之间人数比例大概是 2:1,而到了 1870 年,大概是 3:1。”b而随着各口岸租界的迅速发展,租界成为在华外国人的乐园。尤其在上海,“在广州时期的所有娱乐活动都可以在北方的港口找到对等的项目……外国人社区的成员们还资助修建了赛马场、保龄球球道、板球俱乐部、游艇俱乐部、划艇俱乐部,其他一些田径组织以及提供借阅的图书馆等”。c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与新兴租界所在的开放港口不同,广州被认为是中国排外情绪最浓烈的地区。当时在广州的外国人如此抱怨道:“在其他 4 个开放的口岸,英国的领事馆都建在城市里,唯独在广州,领事和任何其他外国人都严禁入城,甚至连女王陛下的全权大使也不例外。外国的商馆建在城外的口岸上,欧洲的公馆活动范围被严格控制,人们只能在建筑物前的花园里进行极其有限的活动。”d

通过上述描述,我们知道:《南京条约》生效后,在广州的外国人依然受到种种限制,并似乎延续着从前行商制度下的十三行式生活,为了自身的安全,外国人甚至自己将外国人居住区严密封锁起来,以防止来自对他们十分不友好的广州人的进攻。换言之,广州这座一直处于开港状态的城市,相较其他新开放的四口岸,对外国人的抗拒反而来得更加猛烈些。对于这样的状况,外国人尤其英国人是非常不满的,他们等待着改变这一切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爆发只是时间上的问题而已,当以交涉的方式不能改变现状后,战争就会成为西方列强的选择。

在这一节里,我们看到租界的变化,最初它复制了旧十三行贸易区的运作方式,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租界里的外国人虽然仍不享有土地抑或房屋的所有权,却逐步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区内事务的管理权,且凡遇华洋诉讼时必要参与裁判,甚至在上海出现外国领事独立裁判的案例。若此,尽管租界的很多运作方式与旧十三行贸易区有着雷同,但其性质显然有别于旧十三行贸易区,带上了殖民色彩,这是中国在被迫签下不平等条约后的结果。

三、租界的快速发展及其相关法权的持续扩大

作为第二次鸦片战争前期的结果,中美先于英法一步于 1858 年 6 月 18 日签订了中美《天津条约》,该条约在 1859 年 8 月 16 日生效。不过若仔细与前《望厦条约》比读,发觉相关条款,比如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表述,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由此我们知道,美国人只是追随着英法的步伐,但在与中国的交涉中并不力争新权益,因为他们知道英国人总会提出些新权益,而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美国人最终依然能享受所有新产生的权益。

与中美条约不同,于 1858 年 6 月 26 日签订、1860 年 10 月 24 日获得互换的中英《天津条约》

(注:又有追加条款,与《天津条约》合称为《北京条约》)与前《南京条约》相较,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第三条为:“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

a 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第 38 页。

bc 雅克 · 当斯著,周湘、江滢河译:《黄金圈住地——广州的美国商人群体与美国对华政策的形成,17841844》,第 479 页;第 485 页。

d  普尔,弗雷德里克         

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襄办。”a至此,英国人依据条约终于可以合法进入中国都城——北京,这无疑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最重大的变化了,中国对于广州城的坚守甚至维持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发生前,而现在,外国人竟然以合法身份可以驻留北京城了。该条约的第七条为:“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b即再次规定、明确英国驻华外交官与中国各级官员的交往权。其第九条为:“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c这一条款无疑是新增条款,通过这一条款,英国人获得有限制的中国内地旅行权,对于中国内地的考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侦察,由此开始,而中国对外牢固防范的“长城”就此崩坏,其恶劣影响在此后不断发酵。关于领事裁判权,以第十五条如是表述:“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d据此,我们知道,领事裁判权的性质在发生变化,由此前凡涉及华洋的案件需双方官员会审的状况转变为:凡涉及英人案件一律由英方官员处理,中方官员不得过问。该项权益,无论是在受太平天国运动影响的上海,还是在已被英国临时占领的广州,其实早已被英国人擅自享用,此时不过借助条约将其“法律化”,而这一条款所包含的殖民性质昭然若揭。

较第一次鸦片战争,外国人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所掠取的权益是丰厚的。以广州为例,第二次鸦片战争就是以武力占领广州的方式爆发,若此,《南京条约》生效后一直未能进入广州城的英国驻广州领事终于如愿以偿进入了广州城内。而对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依然沿用旧十三行商馆作为外国人专属居住地的在广州外国商人来说,由于十三行商馆区在战争期间被烧毁,他们需要新的外国人居住地。新居住区的建设并没有利用旧十三行商馆地,就挑选哪一块地皮引发争议,无论是外国商人、驻广州领事,还是中国人,意见各不相同,位于河岸沙面堡垒的泥泞平地成为候选之一,但最初商人们其实反对在此处建设商馆,因为抽水工程不仅费时,还要增加费用,而且中国方面也不愿意将此块土地租借给英国人,不过在当时英国领事巴夏礼的坚持下,沙面最终成为新外国人居住区的用地,以他的话来说:

如果能把那里的水抽干,一定能建起很好的建筑物。……所有的住民都要被驱逐,我也会给他们适当的补偿,只是有 300 名老妇不愿意合作,她们给我带来了令人难以想象的麻烦。无论如何,我会在月底之前把她们都赶出去的。e

通过这段描述,我们知道占领广州城的英国人非常强硬,在租界选址问题上没有遵照应与中国官员协商的条约规定,而是完全顺应了自己的意愿。到 1861 年 9 月,完成基础建设的沙面开始向外国商人出售地块。巴夏礼在写给妻子的信中如是说到:

地被分成 82 块,罗伯逊给领事和领事官员们保留了 6 块,1 块给教堂,所以我们还剩下 75 块地皮。……到第二天交易结束时,我们已经售出了 55 块地皮,总价为 24.8 万元,其中有 20 块地皮的成交价格是造价的 2 倍,所以不用担心,我们一定可以收回投入的资金。f

由此可知,上海租界建设的经验给广州此次的租界建造提供了借鉴,沙面取代十三行旧商馆地,成为广州外国商人的新聚落地。沙面租界在性质上虽然与上海租界相同,但从中英双方所签订的《沙面租界协定》来看,沙面不是租赁给英商,而是直接租赁给了英国政府,即沙面租界条款,开创了外国政府直接租地的恶例。g中国的权益再次受损。然而,对于外国人来说,

abcd 陈帼培主编,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第

296297 页;第 298 页;第 298299 页;第 300301 页。

ef 斯坦利 · 莱恩 - 普尔,弗雷德里克 · 维克多 · 狄更斯著,金莹译:《巴夏礼在中国》,第 252 页;第 342343 页。

g 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第 69 页。

这是一块全新的土地,不再有旧商馆地留下的那些不快的阴影,通过战争,在广州的外国人终于迎来他们一直期待的贸易方式以及宽松的生活环境,第一次鸦片战争未能彻底解决的一些问题至此朝着他们期待的方向在缓和,并被逐步解决。

1861 年 10 月 21 日,即在沙面地块被彻底售罄后不久,占领广州 3 年零 10 个月的英法联军正式撤离广州,由于外国军队主动将广州交还给中国,此举使得广州人减轻了对于外国人的敌意。巴夏礼如是描述着当时的情景:

现在外国人可以像在其他条约港口一样自由地散步,中国政府要求他的人民不再反对外国人……另一个里程碑是在沙面,一种有组织的移民系统的引入。旧有的误解被消除,外国人获得了自己安身立命之所。a

广州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广州的态度犹如中国政府的态度,第一鸦片战争以来,广州人对于外国人的不屈,反映着中国政府对于西方列国的不妥协;至此,广州人态度的急转直下,同样表明着中国政府对于西方列国不再抱此前的“羁縻”态度,近代外交在中西间自此真正拉开帷幕。

不过,上海租界的发展显然超过了广州。“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和扬子江沿岸开放港口的互动关系的加强,上海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了中国最重要的城市。”b由于事务工作的急速增加,英方于二次鸦片战争后决定在上海成立总领事馆,其地位由此越过了广州,而巴夏礼成为首位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总领事。如前所述,由于外国人的自卫组织成功将太平军阻挡在了上海之外,令上海成为战乱区中的一块安全之土,这一切使得外国人在上海尤其租界内的自治权暴涨,越出了条约里的规定,即:

欧洲人在上海的租借地无疑是外国人的财产,它并没有被中国政府征服、购买或租用。英国商人们接受了这样的理论,即英国人的租借地就是他们自己独立的王国。他们建立了工部局——一个必要而且实用的实体,向社团收税,支付给警察,保障租界内的治安和秩序。然而工部局行使了超过其正当范围的权力,甚至将本属于中国当局的权力也归入己任。加上外国人的租借地总是充满了中国人,太平军逼近的时候,大家都往外国租界逃。由谁来保证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就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c

也就是说,征税以及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自 1853 年小刀会攻陷上海县城以来一直属于敏感议题,它们关系着租界的性质。据资料显示:“是时华人避难来居租界者,为数甚众,因命其各纳房捐(即巡捕捐)百分之八,以为所受保护之代价。租界内洋商连同眷属,不过三百人,华人初仅五百人,小刀会乱后,乃增至二万人,其中尤多素封之家。”d试问:二次鸦片战争以后,针对这批入居租界的富有华人,谁有权向他们征税?谁负责裁判发生在他们之间的词讼?

关于如何向租界内华人征税问题,“清同治元年(1862)七月,沪道照会各国领事……拟请援照城内向例,在租界内征收华人丁税……(英方)承认中国政府有向租界华人征收租税之权,但拟取一折中办法,由工部局代为征收,然后转送道台。至清同治二年(1863)六月十二日,协议结果,由工部局向界内华人征收房捐百分之二十,以一半归之沪道,一半留供工部局之用,以后中国政府在租界内不再征收任何捐税”。e此项协议表明,中国虽可向租界内华人征税,但直接征税人却是工部局,其原因是要避租界内有两重政府之嫌,依据这样的荒唐理由,英方将中国政府直接排挤出了租界。

其次就上海租界的领事裁判权问题,巴夏礼如是解释:“许多人都错误地认为我们可以把租

abc 斯坦利 · 莱恩 - 普尔,弗雷德里克 · 维克多 · 狄更斯著,金莹译:《巴夏礼在中国》,第 349 页;第 356 页;第 365 页。

d 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64 辑,第 49 页。

 e 普尔,弗雷德里克      365

借地视作外国人的领土,并且可以忽略中国司法裁判权对涌入外国人租借地的成百上千的中国人的控制力。目前,这些人好像是没有政府管的,而中国政府也认为如果他们卷入其中必然会招来我们的反对,所以装出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工部局认为不组成中国的警察是没有办法控制现在的局面的……我想我们的方针必须以两个原则为基础:尊重中国当局,努力使他们按照条约履行义务。因此我们应当坚持要求他们惩罚中国罪犯。在不与上述原则相矛盾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同当局达成任何协定,因为他们既没有资格将他们的国民置于我们的裁判之下,也没有能力将外国人移交给我们的法庭……那些寄居在租借地内的中国人应该清楚他们仍然归中国人管,如果中国政府对他们听之任之,如何保证中国当局对在中国其他港口的英国人的财产安全负责呢?”a他接着说:“所有的立法手段都要由领事和中国当局继续掌握,但是工部局既想获得立法权又想获得裁判权……他们必须各司其职,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我已经准备设立会审公廨,事实证明,在不完善的体制下很多没有领事的有罪外国人逍遥法外。有一天,一个流氓被带到我面前,他威胁要开枪杀一个男人。他说自己是美国人,我因此不能马上惩治他,只好将他送给美国领事,而对方拒绝承认他是美国公民。那个流氓认为我会就此罢休放他走,但是我告诉他,如果他既不是美国人也不是英国人,那么就将受中国法律的制裁,我会将他交给中国当局,而且毫无疑问他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于是,他马上承认自己是英国人,我让他做 3 个月的苦力作为惩罚!”b

巴夏礼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生动的战后领事裁判权如何实施的鲜活案例。由于根据条约文本中国官员不再有权过问租界内涉及外国人的诉讼,但是却拥有对界内中国人的审判权。对于这一法权,巴夏礼的意见是依照条约应交还给中国当局,但希望将租界里的一切法权掌握在手的“工部局”却执意要将对于中国人的裁判权也承揽过来,这显然违反条约规定。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巴夏礼希望中国当局承担租界内中国人词讼裁判的出发点是基于提醒中国当局应时刻注意保护外国人的在华财产和人身安全。巴夏礼随后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让中国的官员来实行他们的裁判权,而对于租界内未设立领事馆的国家的外国人,则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庭来审判。这一提议经中英双方协议后得到落实,即“同治三年(1864)会审公廨正式成立,内设委员一人,凡违警各案,均由委员一人审理,如遇洋人有关系之刑事案件,则由领署派洋员一人为陪审官;如遇民事案件,而原被两造均系华人者,则仍由委员一人审理;如原告系洋人者,则领署亦派洋员一人会同审理;上诉案件,由沪道及领事一人会同审理”。c其中所提及的“洋人”显然不包括有驻在领事保护的外国人。这一章程虽然让中国当局在租界内多少保留了一些法权,但非常有限,且这些获得保留的法权,随着上述章程的屡经修改,到最后“陪审领事几乎无案不审,其陪审违警案件者,谓于洋商之利益有关也,其陪审纯粹华人案件者,谓租界系专留供洋人经商居家之用,中国官员习于历代听讼成法,不得于此享有无限之治权也。”d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外国人加大租界自治力度的“巡捕房”成立于咸丰五年(1855),即“是年十月,召集临时租地人会议,提议借款一万二千五百元,为建筑巡捕房之用”。e但其后,“驻沪各领事不欲工部局有警卫租界之权……并不得干涉中国官吏行动,且以拘捕及审讯人犯,事属知县特权,凡遇有拘捕华人之事,应立即报告领事,今工部局所用巡捕任意拘捕人犯,自以早日解散为宜等语……嗣后巡捕房即行改组,巡捕一一宣誓,受中国官厅、领事团及工部局共同指挥”。f 也就是说,原本应由中国政府监管的警卫组织开始接受三方的共同指挥,中方被淡化成参与者之一。由此我们看到:上海租界法权的发展,确实朝着“工部局”所期待的方向在演变,直到租界里的立法权和裁判权基本落入外国人手中。

ab 斯坦利 · 莱恩 - 普尔,弗雷德里克 · 维克多 · 狄更斯著,金莹译:《巴夏礼在中国》,第 366367 页;第 368369 页。

cdef 岑德彰编:《上海租界略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4辑,第86页;第87页;第50页;第5051页。

综上可知,由于中国的内患,上海租界的发展脱离了中国政府的有效控制,它超出了条约的规定,而在太平天国运动结束之前,中国政府只能接受其业已形成的局面,这助长了外国人尤其英国人对于租界主权的控制,他们开始把租界看作自己的领地,在租界内行使着殖民地式的统治。虽然在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收回了部分主权,但租界仍然朝着“国中国”方向在发展。上海租界提供了一个极坏的范例,即在太平天国运动后,中国政府已无法更正上海租界里存在的那部分越出条约文本的法权,而默认的结果就是,租界逐步演变成具有十足殖民性质的区域。但需要注意的是:最初的租界并不是作为殖民地诞生的,租界演变成具有殖民地性质的区域有其过程,而呈现这一过程是笔者写作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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