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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官恽毓鼎记录下的一次清末群体性事件
作者:张晓政 责编: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4-06-24  点击量: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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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1904年),山东济宁州发生了一起群体性事件。

由于事态严重,这起事件被迅速报告到朝廷。当时一名叫恽毓鼎的史官,对这一事件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兴趣。除了仔细阅读地方上的报告,他还多方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两次记录在其《澄斋日记》中。

这一年3月12日,恽毓鼎记录:“(余)详探济宁乱事:乡民因卫所屯田缴价,州牧姚姓持之过急,遂聚众抗官,激成民变。倘不设法解散,曹州群盗、江北棚民、江南盐枭、会匪或勾结蔓延,则流贼之势不堪收拾矣。与士丈(恽毓鼎友人)痛恨大吏诛求无艺,为国家失民心,恐有土崩瓦解之祸。各省大吏筹款皆以办新政为名,取之于民,毫无限制。谈西学者误人国如此!张、袁两总督真罪魁也。”

3月16日,恽毓鼎再次记录:“余详询济宁州民变事:盖因丈量湖田而起。州有西湖久淤,民垦其中,不纳赋。大吏欲升科,遂与官抗,聚众拆衙署以胁官。地方官办理不善,固难辞操切之咎,然顽民动辄聚众挟官,下陵其上,刁风亦何可长也。余意当以王法严办首事之人而解散其余党,官宜撤任,湖田仍委贤员清丈升科,庶几两得之。”

恽毓鼎这两次记录,蕴藏了十分丰富的信息。

首先,解释了事件的由来。原来,济宁城西本有一湖,由于多年淤积,百姓便到此拓荒。孰料湖面淤积时,官府不闻不问;看到百姓垦田,他们倒是及时出现了,要求纳赋。日记中说“持之过急”,可以想见,必定是赋税重、态度横、期限急、手段狠辣。济宁百姓自然不堪忍受,“遂聚众抗官”。事件表面原因是地方官员粗暴执法,本质上是官府与民争利,眼里只见权和利,丝毫没有责与事。这样的政权,怎能不与人民离心离德,怎能不迫使百姓揭竿而起?

其次,指出了事件背后的原因。尽管地方官员逐利的本性向来如此,不足为奇,但在当时还有一个直接压力,即为办“新政”而“筹款”。所谓新政,即晚清政府在1901年以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政治改革,主要内容包括筹措军饷、训练新军,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废除科举、兴办新学,改革官制、整顿吏治,健全法制、修订新律等。乍一看,新政这些内容,方向目标无疑都是正确的,无怪乎今天还有不少人对此赞赏有加,只不过遗憾的是晚清政府在耗尽了政治合法性之后才想到进行改革,为时已晚。但从恽毓鼎的日记我们可以看到,改革的真相不在于它怎么说,而在于它怎么做。清末新政的失败,不在于理论上的有无政治合法性的问题,而在于其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地加剧了百姓负担,甚至被地方官员以推行“新政”为名大肆征敛搜刮。如此“改革”,怎能不失民心,怎能不土崩瓦解走向失败?恽毓鼎日记中所提“张、袁两总督”,即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袁世凯,二人在当时皆以领衔推动改革著称,而在恽毓鼎笔下,无疑却是误国误民的罪魁祸首,自然要为他们所推动改革带来的后果负责。

再次,同一事件的两次记录却出现了微妙深长的变化。仔细比较恽毓鼎相隔仅4天的两次记录,可以发现其中的态度变化。在一开始记录中,恽毓鼎的基调是同情乡民、指斥官府、剑指新政;而在第二次记录中,他虽然仍指出地方官员的过错,却同时强调应当以王法对民变“首事之人”予以严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原因在于当恽毓鼎进一步了解详情后,得知乡民居然“聚众拆衙署”“聚众挟官,下陵其上”,显然,这触犯了他的底线,使得其态度发生了扭转。换句话说,身为一名朝廷命官,恽毓鼎虽然也对百姓心怀同情,但这种同情是有限度的,当百姓的反抗威胁到官府的统治,在恽毓鼎看来,就变成了顽民、刁民,纵然事件本缘于官府办理不善、难辞其咎,也要对“闹事”的百姓严厉镇压,否则“刁风亦何可长也”。

最后,提出解决方案的天真与局限性。正是由于站在维护政权统治的立场,恽毓鼎对于事件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显得过于天真了。他一方面自然不会去检讨清政府与民争利的税收政策,而是认为百姓既然垦荒,当然应当纳赋;另一方面也不会从制度上去探究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而是认为只要换上一两个“贤员”,就会官府、百姓“两得之”。这显然不过是纸上谈兵的一厢情愿而已,更无法改变晚清已然病入膏肓的灭亡命运。

在恽毓鼎日记中,以后再没有关于此次民变的记载了。这很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事件的最后结果并没有按照恽毓鼎的设想进行;二是这一起事件被迅速淹没在晚清风起云涌的民变洪流中,使得恽毓鼎再无暇顾及。事实上,在恽毓鼎记录中,仅当时声势巨大的社会事件就有“曹州群盗、江北棚民、江南盐枭、会匪”等,而据后人统计,从1902—1911年10年间,全国共发生了1300余起恶性群体性事件,平均2.8天一起,小小的济宁州民变不过是这浩瀚洪流中的一滴,早已焦头烂额的晚清政府哪里还有时间和精力去抓去管?也难怪除了恽毓鼎的日记,我们今天再难找到关于此次事件的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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