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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年间王树勋还俗捐官案
作者:徐春峰 责编:

来源:《历史档案》2021年04期  发布时间:2022-02-09  点击量: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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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年(1815)五月初二日,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石承藻参劾湖北襄阳府知府王树勋系广慧寺僧人还俗捐官一案,后由此牵涉众多官员人等。关于王树勋及其案件,文献多有记载或评价。如张惠言《书山东河工事》曾提及嘉庆初年山东巡抚伊江阿幕客“王先生”之豪横。昭梿《啸亭杂录》亦有专章载其人其事,认为王树勋以僧人“致身二千石之贵,其虽遭遣戍,谪死穷荒,不无厚幸;诸名士以翰墨名流,而甘为缁衣弟子,以至遭其笞挞之辱,亦可谓斯文扫地矣”。《清史稿》石承藻列传中以“王树勋案”记其“敢言有声”。民国时期有提及清代高官宠信妖僧者,其中亦语涉王树勋。近年有韩永福编选的《嘉庆年间王树勋蒙捐官职案档案》,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第一手史料支撑。廖吉广、周勇军《嘉庆年间“和尚太守”王树勋的宦海浮沉》一文,认为“王树勋传奇闹剧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是官场生态的整体恶化以及整个官僚系统监督管理的弱化”。现据相关档案记载,就王树勋还俗捐官案及处置相关涉案官员等进行梳理还原。

一 王树勋还俗捐官案原委

嘉庆二十年,御史石承藻见吏部带领引见人员内有原任湖北襄阳府知府王树勋,“奉旨仍发湖北以简缺知府用”,因曾听闻乾隆年间其人在京城宣武门外广惠寺为僧,法号明心,借佛法结交缙绅希图赀助,在京官员被其蛊惑,竟有时常赴寺跟随他受戒念经拜忏者,在王树勋还俗捐官任湖北同知后,该省大小官吏中还有以“明和尚”称之者,在嘉庆十七年王树勋曾来京引见,原任刑部尚书金光悌因其子受病,“执香向伊长跪,求问年寿”。当时,湖北督抚先“以襄阳府选缺知府,将该员违例题升”,后“忽请将襄阳府改为繁缺,并以该员不宜繁剧入奏”,两事前后仅隔一年有余,石承藻据此推测将襄阳府请改繁缺的缘由,或是因王树勋本系僧人,不为物议所容而迫不得已;抑或是因王树勋平日居官别有劣迹,保题在先而不便参劾,遂致委曲迁就,为其开脱。并查明“王树勋现在京师,尚与广惠寺僧人往来”。缕清此事来龙去脉后,五月初二日,石承藻具折参劾:“方今纲纪肃清,人才辈出,似未便以缁流滥厕方面大员,且该员以僧人广通声气,夤缘捐纳,公然洊

 (清)张惠言著,黄立新校点:《书山东河工事》,《茗柯文编》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124—125页。

 (清)昭梿:《啸亭杂录》卷8,《王树勋》,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36页。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56,列传143《石承藻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319页。

 黄濬著,李吉奎整理:《花随人圣庵摭忆》第138条,《清代高官宠信妖僧》,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76页。

 韩永福编选:《嘉庆年间王树勋蒙捐官职案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3期,第4—19页。

 廖吉广、周勇军:《嘉庆年间“和尚太守”王树勋的宦海浮沉》,中华文史网2017年第17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奏折),石承藻奏为参劾湖北襄阳府知府王树勋系僧人还俗捐官请严查议处等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二日,档号:03—1568—009。广惠寺即广慧寺。

 录副奏折,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石承藻为查明王树勋在京尚与广惠寺僧人往来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二日],档号:03—1573—075。

升知府,其为不安分已可概见。相应请旨究办,以清流品而肃官方。”当天即奉旨,“王树勋着解任,交刑部严审确情具奏”

之后,案件审理快速推进。五月初三日,刑部传讯王树勋等,审明王树勋“地藏庵出家,善果寺受戒”,“广慧寺主持”,“犯案递籍还俗”并“朦混捐官”等事,请旨将其先行革职。当日奉上谕,“王树勋着革职,交刑部严审定拟具奏”,并将石承藻交部议叙。初四日,审讯王树勋与金光悌往来情形。初五日,讯问仓场侍郎蒋予蒲是否受戒,当日遂将蒋予蒲革职。初七日,审讯王树勋与两江总督百龄往来及广东督粮道陈廷杰帮银缘由等事。初八日,讯问百龄是否知其为僧人及原刑部侍郎宋镕是否受戒等事。初九日,审结王树勋一案。10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王树勋案的前后脉络开始逐渐明晰。

王树勋,原籍扬州江都县。乾隆三十六年(1771),11岁的王树勋随同借补南城副指挥使的父亲王纶赴任读书,次年因父病回籍。四十五年,王树勋“来京读书,冒大兴籍考童生,五十一年考宗人府供事未取”11。五十五年,冒捐大兴监生,“素好看经念佛”。五十六年,经广慧寺僧人连宗劝说,即在地藏庵剃度出家,后往广慧寺做主持。连宗素喜作诗,翰林院检讨庞士冠、庶吉士洊升知府谭光祥、郎中洊升侍郎蒋予蒲、员外郎洊升尚书金光悌、举人章宗源、从九品赏钧、生员赏镛等人常与之往来。因王树勋讲究佛法“圆通”,庞士冠、谭光祥、章宗源、赏钧、赏镛并章宗源堂弟章成名“均在庙内受戒,皈依三宝”,拜称其为师父;蒋予蒲、金光悌“止受杀盗淫妄酒五字戒,未皈依礼拜”;原任广东运司陈三辰,“前由直隶州保举来京时,亦在庙内受过五字戒”;原任卿员范鏊及蒋予蒲之父蒋曰纶、金光悌之弟金光恪、谭光祥之弟谭光祜常往庙内看望。五十八年,王树勋立愿在寺西空地建吕祖阁,“化得蒋予蒲等银两”,召工估建,尚未完竣。五十九年七月盂兰会,广慧寺放施食五台,蒋予蒲、金光悌、谭光祥等各助一台;谭光祥、庞士冠、章宗源、赏镛、赏钧 “穿僧衣僧帽登台诵经,旋被步军统领衙门访获”。“王树勋捏名王庚夏,未将捐监情由供出”,枷杖后与连宗等递籍还俗,蒋予蒲等“移咨各原衙门惩创”,章宗源等被斥革。12

嘉庆元年春,钦差伊江阿路过扬州,原任云南知府、同族王文治将王树勋荐往讲经,二人从此熟识。伊江阿旋任山东巡抚,王文治复将其“荐往作幕,帮看日行稿件,常与讲论佛法”。王树勋后捐州同职衔,帮办曹县坝工。三年,开川楚善后捐纳事例,伊江阿出银3000两,并劝时任两江总督李奉翰、原任东河总督司马騊及南河总督康基田各出银500两,署济南府知府陈廷杰亦出银300两,共凑足4800两,资助王树勋“报捐通判”。四年,伊江阿缘事革职,王树勋后赴陕西军营投效。因奉总督松筠谕令办理招抚事宜功成,“以通判应升之缺升用”。五年,王树勋被松筠带往湖

 录副奏折,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石承藻奏为参劾湖北襄阳府知府王树勋系僧人还俗捐官请严查议处等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二日,档号:03—1568—00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上谕档(以下简称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二日,第2条。

 录副奏折,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奏报传讯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等情形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三日],档号:03—2238—002。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三日,第3条。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报遵旨提出王树勋讯问与原任尚书金光悌往来情形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四日],档号:03—2238—024。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报遵旨提出王树勋讯问蒋予蒲是否受戒等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档号:03—2238—012。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第3条。

 录副奏折,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与百龄并陈廷杰宋镕关系情形供单,[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七日],档号:03—2238—008。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报遵旨提出王树勋讯问百龄是否知其为僧情形等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八日,档号:03—2238—023。

10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曾经披剃假托佛法交接多人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11 录副奏折,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供单,[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三日],档号:03—2238—004。

12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北军营。七年,补荆州府同知。八年,“以同知应升之缺升用”。九年,丁母忧回籍守制。十年,服满前赴湖北。十三年,补授荆州府同知。十七年,题升湖北襄阳府知府,并于当年的十月来京引见。至十九年,湖广总督马慧裕、湖北巡抚张映汉奏请将“本系冲繁中缺应归部铨选”的襄阳府改为“冲繁难兼三要缺,请旨简放”,称时年54岁的知府王树勋,“自到任以来,办事勤慎,颇知奋勉,然于治繁理剧之区不甚相宜”,“应否留楚俟相当缺出另请补授,抑或给咨送部引见归部铨选”。襄阳改繁之事被吏部议驳,王树勋送部引见,“奉旨仍发往湖北以简缺知府用”,旋经御史石承藻参奏到部。

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管理刑部事务大学士董诰等经反复究诘,将此案审明定拟。王树勋曾经剃度,假托佛法交接多人,“于犯案还俗后隐匿罪名、朦捐官职,洊升四品大员,按例依罪应拟军”,且“以外方游僧蛊惑在京官员,收徒受戒,复与外省官员往来接纳,从前办理本属轻纵,今复玷列仕途,别滋事端”,故应依“文职官员隐匿公私过名以图选用已除授者发近旁充军”例,“从重发黑龙江充当苦差”。当日奉旨允准,王树勋“罪有应得。着先在刑部枷号两个月,满日无可质讯再行发遣”

二 王树勋案牵涉官员人等及处置

王树勋案前后共牵涉官员士绅等20余人,除病故者不论外,因事革职及降级的中央与地方官员近10人。关于这些官员的处置,大体可以根据案情分为王树勋为僧和为官两个时期。

一是乾隆五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九年王树勋出家为僧交接官员的时期。王树勋依托广慧寺主持身份,交接官员蒋予蒲、金光悌等人,也就是石承藻所参“假托佛法结交搢绅”。在这些与王树勋往来的相关人等中,除刑部尚书金光悌于嘉庆十七年王树勋升知府来京时,曾请其为患病的儿子“占课并为看定药方”外,未见有其他诸人与捐官后的王树勋往来。案件审理之时,金光悌等人多已病故,惟蒋予蒲为时任仓场侍郎。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上谕,提及王树勋在广慧寺为僧时以佛法耸惑听闻,“从前破案时办理轻纵,兹经供指确凿,不可不加以惩处”,更是直指蒋予蒲亦在受戒之列,“尔时已为内阁侍读学士,系四品京堂官,乃惑于异说,受彼五戒,实属有玷官箴,无颜出仕。蒋予蒲着即革职”。五月初九日刑部审结此案时,金光悌、谭光祥、庞士冠、陈三辰、范鏊“均已病故毋庸议”,章宗源、赏镛、赏钧并章宗源之弟章成名亦被旧事重提,行文顺天、浙江各原籍

“查明是否现存,有无另捐官职,分别斥革惩办”

二是嘉庆元年至嘉庆二十年王树勋由作幕而捐官任官的时期。王树勋仍旧借助和利用“佛法圆通”,为其仕途夤缘往来。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结案时,对于与王树勋仕途交接的官员人等,刑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湖广总督马慧裕等奏请将襄阳府一缺改为冲繁难兼三要缺并另简知府事,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档号:03—1467—017。其中提及嘉庆十九年王树勋54岁,但据档案03—2238—011,王树勋供认捐官时瞒报,嘉庆二十年实为62岁。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第3条。

 录副奏折,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石承藻奏为参劾湖北襄阳府知府王树勋系僧人还俗捐官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二日,档号:03—1568—009。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第3条。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章宗源及赏镛等人后续事宜未见诸档案记载。

部根据案情分别定拟。其中,王树勋作幕时期结识并曾助其捐官银两的督抚及其他相关人等,案件审理时多已病故。王树勋之前冒大兴籍捐过监生,为僧犯案时“在提督衙门捏供俗名王庚夏,并没把捐监情由供出”。嘉庆元年,王树勋在伊江阿抚署作幕时,把“银三百四十余两托人带京捐了州同职衔”,因帮办工程,常与原任两江总督李奉翰等见面,才有嘉庆三年伊江阿等助捐通判之事。案发时,“伊江阿、李奉翰、康基田、司马騊、王文治与僧人达文、妙悟、惠良均已病故,应与该犯俗家亲戚助给银两之芜湖关书徐惠及并未受戒之已故卿员范鏊等,并现在广慧寺主持僧人超凡,亦俱毋庸议”。再有待查明后由吏部再行参办者,包括助捐通判之陈廷杰,与王树勋往来之百龄、宋镕及其为官之历任上司人等。现任两江总督百龄,“因王树勋曾为属员,接见留饭并令占课,讯据王树勋坚供百龄实不知该犯为僧情事”;前任刑部侍郎宋镕,“据王树勋供称,本与伊故父世交,仅于任芜湖道时曾助给化缘银两,并无受戒持斋等事”;现任广东粮道陈廷杰,“据供曾于伊捐官时帮助银两,亦不知其曾为僧人”。对此,刑部认为以上所供均系王树勋一面之词,百龄、宋镕、陈廷杰“应俟各省复奏到时再行分别参办”。另有王树勋捐纳及保举相关人等,因六部职掌权限,刑部明确提出需由吏部出面处置,“所有该犯冒捐监生、州同、通判之出结各官及历次保举之湖北历任各上司,应听吏部查取职名照例办理”。其捐纳出结各官及后续事宜目前未见诸档案记载,历任湖北督抚如现任马慧裕、张映汉,前任总督吴熊光、松筠,均在吏部查办之列。

三 王树勋案牵涉官员之后续处置

据档案可知,王树勋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牵涉其中各官员的传讯就已经开始,因事涉多地并文书往来需时,直至次年三月,相关官员的处置方才完成。

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上谕令两广总督蒋攸铦、广东巡抚董教增详查现任广东督粮道陈廷杰资助银两事宜。五月二十六日,督抚奏报查讯结果并呈递陈廷杰亲供。据称,“只知王树勋是作幕寒士,所以帮他回家盘缠”,“实不知他要捐官,也不知王树勋曾披剃为僧犯案的事”。而在六月十九日刑部再次讯问时,王树勋则坚称陈廷杰因其“巡抚署内幕友”的身份而添凑银两,并没有盘费之事。双方供吐互异,但王树勋的供词情理上更易被采信,嘉庆帝的板子打到已故原山东巡抚伊江阿身上,“明知王树勋即系僧人明心,非但不行驱逐,乃延入署内帮办幕务,并助以厚赀,代为敛凑银两,朦捐官职,实属有心玩法。如伊江阿尚在,必当重治其罪”。时署济南府知府的陈廷杰自然也不能免责,“即不知王树勋系犯案僧人,以本管巡抚幕友馈送多金,亦属有意逢迎。陈廷杰着交部议处”。最终,陈廷杰被“降三级调用”10

王树勋与百龄之间的牵扯起于广慧寺为僧时。据王树勋供,“五十八年为僧时,在京至金光悌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供单,[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档号:03—2238—011。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第1条。

 录副奏折,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奏报遵旨询问督粮道陈廷杰与前任湖北襄阳府知府王树勋交往事宜事,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档号:03—2239—025。

 录副奏折,陈廷杰亲供,[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档号:03—2477—040。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奉旨讯明陈廷杰为王树勋投效添凑银两事,[嘉庆二十年六月十九日],档号:03—2477—038。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六月十九日,第3条。

10 录副奏折,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奏请准前任督粮道陈廷杰暂留俟督捕事竣后再行起程事,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初八日,档号:03—1573—024。

寓内见过百龄一面”。嘉庆十年,王树勋丁忧起复,百龄时任湖广总督,曾“随众进见两次,未敢提及从前见面之事”。后百龄革职回京,“在襄阳船上见过四次,吃过一次饭,代百龄起过一次课”。对于百龄是否知其为僧之事,王树勋供,“自还俗捐官到湖北候补已留有胡须,距做和尚时已隔十余年,衣履年貌全然改变”,并“坚称百龄不知道伊曾为僧人”。因此,嘉庆帝饬令百龄据实复奏,“如经降旨讯问,敢涉欺隐,将来别经讯出,必将百龄治罪”,并用朱笔添入“休咎凭此一奏,慎之”。五月十五日,百龄复奏,但其中多处叙述与王树勋供词并不相符。据称,乾隆五十七年御史任内曾于广慧寺见僧人明心,曾座谈论说禅门宗派,“嗣后又记得去过一两次”。五十八年丁母忧,“曾就广慧寺僧家唪诵大悲经忏一日”,彼时的知客执事明心款留素斋,曾送礼忏劳金数两致谢。嘉庆十年,百龄授两湖总督,甫经三月余革职,因日夕恐惧罔知所措,急令王树勋占卜休咎。赴京途中,与领咨赴部的王树勋亦曾见过数次。“彼时王树勋口音虽是扬州,而须发容貌、行动举止全系职官,与前识之僧明心绝不相类”,“实未灼知其即系十余年前犯案还俗之明心”。王树勋升任襄阳府知府后回籍路过清江时并未见面,其赴任后曾寄字请安。百龄称,“曾令占课且频经接见,亦即复函致答”,但确实未能觉察王树勋“何时更名报捐、何时在军营投效得授官职”。后刑部堂官提讯王树勋,“其所供与百龄所奏尚属相符”。据五月二十四日的上谕,“百龄在楚省接见王树勋时,事隔十余年,王树勋容止改换,伊既未述及前事,百龄一时不能辨识,亦属情之所有。至拜忏占课,均例所不禁。所有百龄自请交部议处之处,着加恩宽免”

王树勋与宋镕的关系,据称“前在京候补时,曾有来往”,后王树勋欲建吕祖阁,向时任芜湖道宋镕化缘,得银50两,但宋镕并没有“念经受戒”之事。刑部反复讯问,王树勋矢口不移,于是请旨令江苏巡抚详讯宋镕“录取切实亲供”10。五月初八日,上谕“着张师诚传谕宋镕,令其据实登答”11。五月十六日,张师诚奉到上谕,二十日随将宋镕缮写的“登答原件恭呈御览”。12 据宋镕供,乾隆五十七年秋在京候补道员,曾到过广慧寺,与僧明心认识,因“身任职官,并不敢有皈依受戒情事”,曾给过募化银50两,此后再无与之往来。嘉庆十七年,“有襄阳府知府王树勋来谒,相见之下即是明心,询之久经还俗捐官,前在湖广军营出力,已蒙赏授知府,现在补缺来京引见”,

“伊出京后亦未再见面”13。五月三十日上谕,将职司法纪却匿不举发的宋镕交部严加议处。14 六月初六日,吏部定拟,将宋镕“照徇隐降二级调用例上加等”,补官日降三级调用,因任内有革职留任,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报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与现任两江总督百龄有无认识等情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七日],档号:03—2238—007。

 录副奏折,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与百龄并陈廷杰宋镕关系情形供单,[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七日],档号:03—2238—008。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报遵旨提出王树勋讯问百龄是否知其为僧情形等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八日,档号:03—2238—023。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八日,第1条。韩永福编选《嘉庆年间王树勋蒙捐官职案档案》内注,“休咎凭此一奏,慎之”为嘉庆皇帝朱笔添入,《历史档案》2013年第3期,第10页。

 录副奏折,两江总督百龄奏报未知王树勋系僧人明心朦捐出仕情由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十五日,档号:03—2238—047。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2条。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原任湖北知府王树勋供单,[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档号:03—2238—011。

10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报遵旨提出王树勋讯问百龄是否知其为僧情形等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八日,档号:03—2238—023。

11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八日,第2条。

12录副奏折,江苏巡抚张师诚奏报查明宋镕与王树勋相识并未受戒情形事,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日,档号:03—2238—056。

13 录副奏折,宋镕呈为在京候选道员时王树勋在广惠寺为僧相识并未受戒情形事,[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日],档号:03—2238—057。

14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三十日,第4条。

应行革职。当日奉旨,宋镕“本属咎所应得。第念宋镕于王树勋为僧时仅与往来,未经受戒,与蒋予蒲有间。宋镕着降三级调用,加恩免其革职,补官日仍带革职留任”

湖广总督马慧裕、湖北巡抚张映汉因“不行参奏”被议处。五月初三日上谕中直指现任督抚二人之过,“明知王树勋出身不正,因奏补在先不肯据实举发,故托言襄阳府今昔情形不同改为请旨之缺,又称王树勋人地不宜使之离任,藉以杜绝物议。至于王树勋将来引见之后,或另发别省,或改用京职,不在所辖省分,即可与己无涉。如此委曲迁就,岂大臣实心任事之道?着马慧裕、张映汉将上年因何不行参劾缘由明白回奏”。五月十六日,马慧裕等复奏,“十七年遇有襄阳府病故遗缺出,当查王树勋本系应升之员,于病故遗缺合例,复查其前在军营事迹,似尚出力,是以循例题准升补”;彼时即有风闻其从前曾经披剃为僧,又有曾装作道士前往招降被人呼为妖道之语,但留心访察,确实不能知其底里,是以未敢以传言为据进行参劾;待王树勋赴襄阳府任,因地方十分紧要,发现其办理公事虽尚无贻误而才具竟不能胜任,“不敢稍事因循回护,遂即据实奏请将襄阳府缺改繁并声明王树勋人地不宜”。后亦承认确有“拘于传闻未确不早行劾奏”之过,“王树勋以犯法僧人改名冒捐通判十五六年之久,叠经滥窃名器,官至方面大员”,因此自请交部议处。六月初四日上谕,着将因循迁就之马慧裕、张映汉交部议处。六月十四日,吏部定拟将马慧裕、张映汉“均照例降二级调用”;马慧裕因任内有革职留任之案无级可降,应行革任。同日奉旨,“马慧裕、张映汉加恩俱着改为降三级留任”

吴熊光牵涉此案,仅仅是在王树勋丁母忧时,提及“经前任总督吴熊光奏留”。但实际上,吴熊光与王树勋素不认识,因“察其尚能实心任事”,先于嘉庆八年二月奏请以王树勋署理宜昌府知府,10 复于五月将丁母忧之王树勋奏请暂留军营办理粮务,11 又于八月奏请王树勋“给假回籍补穿孝服,俟百日后仍来湖北差遣”,服阕后再以同知应升之缺补用。12 嘉庆二十年十一月,吴熊光“因朦捐官职之王树勋在湖北多年不行参奏”,被“议以补官日降二级用”。13

松筠亦因保举王树勋而被题请议处。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吏部具题,王树勋嘉庆五年间朦捐通判职官,投效山西军营后,前任陕甘总督松筠保奏“以通判应升之缺升用,又复奏带湖北军营委用”。松筠“从前未经查处滥行保举之处应行议处”,照“滥举匪人督抚降二级调用”定例,降二级调用。“任内并无级纪抵销,有革职留任之案,无级可降,应行革任。”14 同日奉旨,伊犁将军松

 录副奏折,吏部尚书英和等奏为前任刑部侍郎宋镕知王树勋系还俗捐官有心徇隐照例降二级调用事,嘉庆二十年六月初六日,档号:03—1568—058。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六月初六日,第3条。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三日,第1条。

 录副奏折,湖广总督马慧裕等奏为遵旨回奏襄阳府知府王树勋出身不正缘由自请处分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十六日,档号:03—1568—055。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六月初四日,第2条。

 录副奏折,吏部尚书英和等奏为遵旨议处马慧裕张映汉失察王树勋朦捐官职照例降二级调用事,嘉庆二十年六月十四日,档号:03—1568—068。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六月十四日,第6条。

 录副奏折,董诰等奏为审拟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案事,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档号:03—2238—025。

 录副奏折,湖广总督吴熊光等奏请王树勋等员丁忧回籍服阕后来湖北差遣事,嘉庆八年八月十一日,档号:03—1488—060。

10 录副奏折,湖广总督吴熊光等奏为委令王树勋署理宜昌府知府等事,嘉庆八年二月初二日,档号:03—1487—027。

11 录副奏折,湖广总督吴熊光奏请丁忧同知王树勋暂留军营办理粮务事,嘉庆八年五月十四日,档号:03—1488—012。

12 录副奏折,湖广总督吴熊光等奏请王树勋等员丁忧回籍服阕后来湖北差遣事,嘉庆八年八月十一日,档号:03—1488—060。

13 上谕档,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6条。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吏科题本,吏部尚书英和等题为遵旨议处前任陕甘总督松筠滥举已革湖北知府王树勋照例革任事,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档号:02—01—03—09164—020。

筠“着改为革职留任”。至此,王树勋还俗捐官一案才算是真正结束。

现存清宫档案内,详细记载了嘉庆二十年王树勋僧人还俗捐官一案审理及其后续的完整始末。自五月初二日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石承藻参奏为始,至五月初九日刑部审结案件,仅用了短短八天,可见当时王树勋案审理推进之迅捷。由于案件牵涉者甚众,直接或后续缘事革职降调官员数人。其间,监察御史具奏参劾,刑部奉旨审理案件,吏部题奏议处各官,各司其职;嘉庆帝屡次颁布谕旨,或议叙参奏之御史,或督促刑部审讯,或传询、申饬涉案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肃清纲纪、振刷吏治的意图和决心。

整个案件过程中,王树勋以一犯案僧人之身,却能在递籍还俗后朦捐官职,跻身地方大员之列直至御史参革,其为僧为官之个人经历,可以一窥嘉庆朝中央及地方吏治全面败坏的现实。纵观此案,其间充斥着官员选拔以“捐”,官绅寄情于佛,官场逢迎交接的情形;在选官任官上,或用人因其所好,或举荐不辨来历,或囿于旧例不行参劾,或身居职司有心徇隐;尤其是其中作为地方最高长官的督抚,手握属官任免升迁大权却未能对其有效行使察核职能。王树勋还俗捐官案的发生,正是当时官场吏治因循疲玩、徇隐宽纵等弊端的集中体现。结合此前书吏王书常冒领库银案、天理教林清攻打紫禁城等事件,从而亦可发现嘉庆时期社会各方面危机之端倪。这与御史石承藻所描绘的“方今纲纪肃清”情形之间,恰恰形成一种微妙的反衬。


① 上谕档,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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