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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交文书选译

蔡凤林译

译者说明:1985年12月,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西藏简史》认为“藏蒙协定”或称“蒙藏协约”的签署是“虚传”见该书第365页。然而档案史料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如日本外务省于昭和三十九年三月出版的《日本外交文书》大正二年第一册中就收录了有关签订“蒙藏协约”的数通文件,反映了西藏和外蒙古代表缔结“蒙藏协约”的简要情况和协约的内容。现将这些文件译出,以供读者参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蒙藏协约”是十三世达赖喇嘛及其政治智囊德尔智等人一手策划的。在辛亥革命爆发,国内局势动荡的情势下,喀尔喀少数世俗封建主宣布外蒙古“独立”更加坚定了十三世达赖喇嘛搞“西藏独立”和“藏蒙联盟”的分裂主义图谋。当时外蒙古虽已宣布“独立”,但遭到中国政府的

坚决反对,在国际上也未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承认,甚至连策动外蒙古自中国分离出去的沙皇俄国也坚决反对外蒙古“独立”。因此,十三世达赖喇嘛派遣缔结协约全权委员德尔智前往库伦与外蒙古当局磋商缔结“蒙藏协约”,彼此承认“独立国地位”等等,恰是外蒙古当局朝思暮想的,双方代表很快于1913年1月11日缔结了“蒙藏协约”。西藏政府是中国的地方政府,外蒙古当时虽然已宣布“独立”,但未得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承认,仍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西藏与外蒙古当局均不具有签订国际条约的资格,所缔结的“蒙藏协约”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发起的缔结“蒙藏协约”的活动不过是一场闹剧而已。 

日本驻俄国田付临时代理大使致桂兼任外务大臣电 

第10号 1913年1月17日 

报界关于缔结“蒙藏协约”的报道 

据圣彼得堡电讯社买卖城电,西藏和蒙古双方全权代表在库伦缔结了包括九项条款的“蒙藏协约”,彼此相互承认“独立”,谋求发展通商,并决定为普及佛教齐心协力。 

经由符拉迪沃斯托克1月19日午前11时25分到,第42号 

译自《日本外交文书》,大正二年,第一册,第458号文件 

日本驻哈尔滨本多总领事致日本桂兼任外务大臣电 

第3号 1913年1月20日 

报界关于签署“蒙藏协约”的报道 

19日东省铁路机关报登载恰克图来电如下:西藏和蒙古在库伦签署了协约。该协约相互承认西藏和蒙古自主autonom y,决定在发展商业和传播佛教方面相互帮助。 

 译自《日本外交文书》,大正二年,第一册,第459号文件 

日本驻华伊集院公使致日本加藤外务大臣电 

第60号公电 1913年2月6日2月14日收到 

关于缔结“蒙藏协约”外务大臣加藤高明男爵阁下: 

2月5日法文报《北京新闻》发表了“蒙藏协约”,当天以第135号电作了报告。《北京新闻》在社论中以库伦来电报道了“蒙藏协约”的消息:宗教相同且同样遭受中国政府虐政的两国国民签订本协约是必然的。先前蒙古一宣告“独立”,达赖喇嘛就希望进一步巩固蒙藏“两国”间早已存在的精神链条,终于亲自要求缔结协约,于是看到了本协约的缔结。该报接着登载了协约九条全文,并对协约评论说:“无论如何,对总教主达赖喇嘛承认‘独立’,蒙古感到无上光荣。况且缔结协约首先是由拉萨教主达赖喇嘛提出的。毋庸赘言,蒙古人感到满意的是,当然是协约的缔结对其全体教民的伟大感化。而对西藏而言,本协约明确宣布西藏已‘独立’,并且声明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已不复存在。从商业方面观之,过去每当蒙藏人民之间发生商业纷争,便会遭致北京政府的干涉,为此造成了很多困难。此次缔结协约,可避免这些纷争了。于是,得出最后的结论是,本协约将永保‘两国’和平,云云。详情请查阅该报社送给外交部的原文……” 

谨此报闻,以供参考。 

驻中国特命全权公使 伊集院彦吉 

译自《日本外交文书》,大正二年,第一册,第460号文件 

日本驻俄国田付临时代理大使致加藤外务大臣电 

第4号密电 1913年2月15日3月4日收到 

关于“蒙藏协约”加藤高明男爵殿下: 

关于在库伦缔结的“蒙藏协约”的大体内容,在第10号电中已作报告,谅您早已知悉。此次俄国外交当局根据本代理大使过去的委托,将该条约全部俄译文和与协约相关的俄国驻蒙全权代表廓索维慈致沙查诺夫的公函已抄送给我。廓索维慈在公函中对该问题所表达之意见,有助于窥知该问题之真相。以上内容均译成日文,并与俄文原文一并寄给您,以供参考。 

驻俄临时代理大使 田付七太印 

大正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俄国驻库伦全权代表廓索维慈之公函 

1913年1月19日俄历1913年1月6日第2号关于蒙古政府全权委员和达赖喇嘛使节德尔智签友好协约一事,1月15日俄历1月3日已电告。德尔智将本协约的内容出示给本代理大使原文如此———译者时,解释称,此次 

签订“蒙藏协约”,系达赖喇嘛提议,将同宗教并遭受中国当局同样压迫之蒙古和西藏,在宗教和政治上结为一体,乃是达赖喇嘛之夙愿。蒙古脱离中国,拥戴呼图克图为汗,这更加坚定了西藏最高教主的夙愿,并加强了签订他所筹划的蒙藏之间承认相互“独立”的书面协约的意愿。达赖喇嘛的提议受到库伦的同情和欢迎。于是,既作为德尔智的使命,又作为蒙古人的希望即希望仿照11月3日[俄历10月21日]缔结的“俄蒙协约”与西藏签订协约,缔结了“蒙藏协约”。想起来,可以充分理解库伦政府采纳西藏最高教主的提议,佛教最高首领的嘉纳和赞同在皈依佛教的人们心目中具有最大的宗教意义。不仅如此,还可巩固呼图克图在俗界所取得的尊严和地位,宗教地位次于达赖喇嘛的呼图克图不能不欢迎在宗教界享有最高绝对权威的达赖喇嘛的提议,而缔结彼此同等地位的协约。 

对西藏,尤其对达赖喇嘛而言,与蒙古签订协约,既表明自己已“独立”,又表明拉萨不愿容忍中国的宗主权。相反,这只能看作他同情蒙古的变革、尊重与蒙古新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的手段。纵令因俩当事者不具有权利和能力,而“蒙藏协约”未发生政治效力,而这一协约不适合称为国际性法令,但无论如何未尝不可把这一协约看作对与西藏和蒙古相关的中国宗主权的抗议,以及两“主权者”之间存在的协同一致的显著明证。协约恢复了达赖喇嘛的权利和地位。从这一关系来看,下面的情况无疑使一味地求得达赖喇嘛欢心,努力把达赖拉到中国一边的民国政府激动不已。达赖喇嘛和呼图克图间的权势之争由来已久。有时两者之争执相当激烈,也发生过中国方面助长他们不睦的事情。此次蒙藏接近,北京政府甚感不快。即蒙藏两民族之竞争,因现时两者之联合及彼此相互援助反对中国压迫这一更重大的共同目标而被排除。从俄国利益的角度观之,虽说蒙藏接近在法理上尚不完备,但是通过接近可遏止中华民国政府过大的虚荣心和自尊心,使他们产生妥协的想法,可以断定,这对俄国有利。据德尔智说,为了得到达赖喇嘛的批准,“蒙藏协约”文本由他送到拉萨。达赖喇嘛已赋予他明确的使命和进行谈判、缔结协约的权利,由此来看,达赖喇嘛无疑会批准该约。 

协约译文附后。谨此报闻。 

附件二“蒙藏协约” 

1913年1月11日[1912年12月29日]在库伦缔结 

蒙古和西藏已摆脱满洲朝廷羁绊,脱离中国,现已各自组织“独立之国家”。鉴于两国自古以来信奉同一宗教这一事实,为加强历史上相互友好之关系,根据蒙古国民的“君主政府”之委任,“外务大臣”心得尼克达比里克特大喇嘛喇布坦及“外务副大臣”兼统领芒赉巴图尔贝子达木丁苏伦和根据西藏“君主”达赖喇嘛之委任,罗布桑阿旺多尼尔阿旺乔音赞,西藏银行理事伊希札木苏,书记员根顿噶勒森签订如下条文。 

第 一 条西藏“君主”达赖喇嘛赞同且承认蒙古构成“独立国”,且承认该岁十一月九日所宣布之黄教首领哲布尊丹巴喇嘛为“蒙古国君主”。 

第 二 条“蒙古国民之君主”哲布尊丹巴喇嘛,赞同且承认西藏构成“独立国”,且宣布达赖喇嘛为“西藏国君主”。 

第 三 条蒙藏“两国”共同审议尽力繁荣佛教之法。 

第 四 条“两国”将来若有内忧外患时,互相援助,永矢不渝。 

第 五 条“两国”对为教务和“国务”游历各自领土之公私臣民,互相设法保护。 

第 六 条“两国”如从前一样交易其地方产品、商品及家畜等,并开始设立工业设施。 

第 七 条自今以后有关借贷事项,唯有经官衙许可方可借贷;无官衙之许可,“政府”不审理有关借贷事项之要求。 

倘借贷在本条约缔结前完成,或者在此点上产生纷争,当事者不能进行交涉而蒙受极大损失时,其债务由官衙催促交还。但无论如何,债务不得与赋役人和旗人有关。 

第 八 条本协约有必要追加条项时,“蒙古政府”和“西藏政府”简派全权委员,根据当时情况,进行谈判。 

第 九 条本协约自签押之日起生效。 

    “蒙古政府”缔结协约全权委员        “外务大臣” 大喇嘛喇布坦 

                     “外务副大臣” 达木丁苏伦“西藏君主”达赖喇嘛缔结协约全权委员    格吉尔咱西布堪乾 

                         罗布桑阿旺乔音赞 

                     西藏银行理事 伊希札木苏书记员                  根顿噶勒森 

    蒙古“共戴”二年十二月四日译自《日本外交文书》,大正二年,第一册,第461号文件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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