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用语。清代后期民佃旗地的一种方式。乾隆年间规定,凡民佃旗地,州县给印照收执;如佃户不再续佃,报官缴照具退,听官另行招佃,原佃人不得私下授受。迨道光六年(1826)改定,佃户可以退地和顶地, 只须里长代为申报,原佃人赴官缴回旧照,顶佃人即领新照。此后,佃户间私自授受, 互相推顶, 日趋严重, 旧照之外,别无契据,惟立白契,执以营业。光绪年间遂变通办理,允许推顶, 不准买卖, 推顶土地不必报官,惟推绝者须将推约呈官验明,由官填发印照,粘连推约之前,交由顶佃人收执,过户纳租。并规定执照一张,佃地不足十亩者交照费银一钱,不足二十亩者交二钱,二十亩以上者交三钱,不得多收,以示限制。其杂项官租及内务府牌租、代征各王公府租,亦均给发执照或佃照,并规定照费标准是,每佃照一张,佃地不足十亩者交京钱二百文,不足二十亩者交四百文,二十亩以上者交六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