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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分类
租佃
额租
租佃制度用语。佃户按佃约规定之数额交纳的地租。参见“铁板租”。
粮质归一
租佃制度名。明清闽赣等省,有一田三主之事例,即粮主、质主与佃户。粮主拥有土地所有权,收租而向官府纳粮,也称租主、苗主或骨主,实即业主;质主拥有该田亩的使用权,可以转佃收租,成为二地主,也称为赔主、税主或皮主;佃户则是佃耕其地而向质主交租。粮质归一,即粮主与质主同为一人。
大租
参见“骨租”。
大苗
即“田骨”。
石租
租佃制度名。即按石计田并论租。清代福建、四川等一些南方省份,其计田的单位不按顷或亩,而是按其田所纳赋粮的石数为计算单位,并以此作为向佃户收取地租的依据,称为石租。
一业三主
即“一田三主”。
引地官租
清代长芦有入官之引地,照例出租,所收租价称为引地官租。所谓入官引地,即官方因故没收原引商所销引的地区。如:满城县入官引地,原引商在此地区内额引为四千六百五十道,每引价银五两,共引价银两万三千二百五十两。官方没收其引地后,按引价出租引地,按一分二厘起息,每年应收租价银两千七百九十两,遇闰月加增。此项租银交内务府充公。
田客
即佃户,又称田丁。清代一些南方省份习称佃户为田客。
双租
租佃制度名。清代有些地区的佃户,在佃种田地时,如未先交押租,则每年除应交纳正租外,还要另行加租。故称为双租。
正租
租佃制度名。凡佃户按与业主所约定之租额而交纳的田租,称为正租。清代田租有实物租、货币租及劳役租等形式。
皮主
租佃制度名。即“赔主”, 也称“税主”,即二地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佃其所租得之田地,收取皮租。参见“一业三主”。
四沟
租佃制度名。佃户将佃种土地上所获物的十分之四,作为地租交给业主,称为四沟。属于分成租制,流行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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