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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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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制名。乾隆四十三年(1778),福建盐区,由官府从溢额赢余项下,拨银十三万两,作为预支给灶户的养灶本银,以维持灶户的接续煎晒盐斤能力,称为晒帑。灶户制成的盐斤,由官收购配商运销,并收还原价, 按月造报。倘所发帑项,灶丁不能归还原数,即令经手场官按数赔补。嘉庆二十四年(1819) 以后, 因此一帑项被移作他用,遂使晒帑之银无从着落,其制渐废。参见“养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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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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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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