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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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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更换印信的制度。清制,凡掌印官员有更换设立,或原印字迹模糊,则铸给新印而废其故印。凡文武官员之印信、关防、图记、条记应改铸者,在京由该衙门,各省由督抚,伊犁等处由将军、大臣等具题,文职由吏部、武职由兵部、蒙古由理藩院议准,选拟字样送到礼部。凡原印信字迹模糊应换铸者,照原模字样发铸造局,依定工限铸造。凡亲王、郡王宝印应缴销者,由礼部奏准,俟缴到之日,金宝交内务府销毁;镀金银印交工部刮金后,退铸造局销毁。销毁旧印于接到新印时,将旧印清汉文正中加镌缴字,封固,限四个月内交部。银印、关防由仪制司付局确估成色储库,俟再铸造新印时熔化充铸。凡铜印、关防、图记、条记等查收储库,汇送户部充鼓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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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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