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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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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邮政事宜初由兵部车驾清吏司主管,并于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驿、站、塘、台、所、铺等邮政机构,以负责官方文书的传递及出差员役交通工具与食宿方面的供应。其中仅驿、站、塘、台即有一千七百八十六处, 计: 兵部直辖之皇华驿一,直隶驿与站一百八十六,盛京驿二十九,吉林站三十八,黑龙江站四十四,山东驿一百三十九,山西驿与站一百二十五,河南驿一百二十,江苏驿四十,安徽驿八十一,江西驿四十七,福建驿六十八,浙江驿五十九,湖北驿七十,湖南驿五十二,陕西驿与站一百三十,甘肃驿、站、塘一百八十四,四川驿六十五,广东驿十,广西驿十九,云南驿八十一,贵州驿二十三,喜峰口章京所属蒙古站十六,古北口章京所属蒙古站十,独石口章京所属蒙古站六, 杀虎口章京所属蒙古站十三,阿尔泰军台都统所属军台四十四,定边左副将军所属军台三十九,库伦办事大臣所属军台二十五,科布多参赞大臣所属军台二十二。至于铺司之设,则更为普遍,各省腹地一般每隔十至三十里不等即有一铺,少数也有隔七八十里设一铺者。每个县少者设三至十铺,多者设二十个铺以上。如山东诸城县额设二十八个铺,山西阳曲县额设二十四个铺,江苏泰州额设二十六个铺,只有极个别的县无铺司之设,因此铺的数字远比驿或站多。至于所,都为各省旧设,其后即被裁并归驿。每个驿、站、塘、台、铺、所,除有专职的员弁管理外,均配备有一定数额的夫役兵丁人等以供使役。如各驿站夫役有驿书、驿皂、马夫、兽医、杠轿夫、水驿夫、车夫、健夫、驴夫、兜夫、排夫、水手、差夫、堡夫、走递夫等名目,各视需要而配备,人数也多寡不一,大多以民人募充。西北两路军台及甘肃、新疆的军塘,则有骁骑兵丁及军塘夫役人等,额设之夫役不敷,准募民夫、小工人等。各省驿站,除广东、广西、福建三省不设驿马外, 其他各省均有额设之马、驴、车、船等交通工具。额设之车船不足应差时,准许雇民间车船。驿站有固定的经费, 凡夫役工食银、马牛草干银及外备棚厂槽铡等项银、雇募车船脚价银等,均按各处价值定制于驿站款内动支,年终则题销。清代全国各省额定驿站经费银共计二百一十四万七千九百六十一两,另有米、麦、豆、草等实物。阿尔泰四十四个军台台务,则以官犯发往效力者分置管理。在十台以内者,每月缴台费银四十三两,在十一台以外者,每月缴台费银三十三两。根据定制,凡因公出差需给驿者,均应检验邮符,邮符有勘合及火牌之别。凡给驿者,各按等级供应驿马、车、船、夫役以及食宿待遇等, 并颁明禁令。凡公差过境需动用兵丁护送者,应验明其兵牌。凡有马递文书,必须验明火票,定其迟速之限,检查其包封装具,根据其途程而计算其到达之日时。铺递亦同上。所递文书如有泄漏沉匿者,均应查明处理。凡发递之文书,应根据其缓急程度而定其驿递之速度,或日行三百里, 或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六百里。除实系紧要公事外,不得滥填日行五百里、六百里。但在清代档案中也有标“六百里加紧” 者,甚至偶见有日行八百里之奏折(参见“驿递之制”)。非军机处交寄或西北两路将军大臣加封文书,不得由军站驰递;督抚等寻常咨商文移,应由塘铺走递而不得擅用马递。光绪三十三年(1907) 清廷设邮传部,下设邮政总局,全国邮政事业遂统归其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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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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