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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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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古代对犯死罪的皇族、嫔妃及大臣的处死方法,即令其自杀。始于秦代。汉文帝时称“自尽”或“自裁”。《唐律疏议· 断狱下》明文规定,五品以上官员,非犯恶逆以上罪名,听自尽于家。清代这种方法继续沿用。例如,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耆英被派赴天津与英法侵略军交涉,因擅自回京获罪赐死,派左宗正仁寿、左宗人绵勋、刑部尚书麟魁监视,于宗人府空屋令自尽。又如咸丰十一年(1861)“祺祥政变”后,赞襄政务大臣载垣、端华等八人被捕入狱,宗人府会同大学士等会拟罪名,请将载垣、端华、肃顺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后按议亲议贵之条,载垣、端华加恩免其弃市、赐令自尽,肃顺改为斩立决。并派肃亲王华丰、刑部尚书绵森往宗人府逼令载垣、端华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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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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