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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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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度。清代题本之书写格式,据光绪《大清会典》所载:凡是题本,其篇幅应根据其内容的繁简而断幅(页),本内不得有空页。每幅为六行,每行为二十格,但实际只书写十八格而上空两格作为抬格之用。本中凡遇尊敬之词,必须另起一行并抬格。如:称“朝”、称“国”、称“宫殿”者, 上抬一格; 称“皇帝”、称“上谕”、称 “旨”、称“御” 者, 上抬二格; 称“天地、宗庙、山陵、庙号、列圣谕旨” 者,均上抬三格(即在每行二十格之上加一字, 连所空之两格, 共为空三字)。题本开头,必须具列官衔姓名;题本末尾必须书写年月日期。然后钤盖印信。如是通本及刑部题本,则加贴黄。题本与奏本一样,原有字数的限制,顺治二年(1645)的规定是:凡内外官员题奏本章,不得超过三百字。虽刑名钱谷等本,难拘字数,亦不许重复冗长。如有字数溢额,通政司衙门不得封进,并应以违式纠参。但自雍正三年(1725) 以后,对题奏本章的字数即不加限制,并规定通政司嗣后对题奏本章,除式样、抬头错误外,不得以字数款项多寡违式而擅自驳回,故题本有多达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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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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