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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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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屯田之一种,亦称“军屯”。清初沿明制, 以原卫所军队屯垦, 其田地为官田。顺治三年(1646)改卫军为屯丁,每卫设守备一人兼管屯田。顺治七年,除有运粮任务的卫所仍照旧给田以养赡,无运粮任务诸卫所之屯田,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命无运粮任务各屯卫均归并各州县。雍正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而不得私典与民。漕运改为海运后,漕运卫所屯田亦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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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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