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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垦
卫所屯田
清代屯田之一种,亦称“军屯”。清初沿明制, 以原卫所军队屯垦, 其田地为官田。顺治三年(1646)改卫军为屯丁,每卫设守备一人兼管屯田。顺治七年,除有运粮任务的卫所仍照旧给田以养赡,无运粮任务诸卫所之屯田,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命无运粮任务各屯卫均归并各州县。雍正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而不得私典与民。漕运改为海运后,漕运卫所屯田亦裁撤。
开垦
土地制度名。清制, 各直省荒地, 听民报垦,地方官不得稍涉抑勒。县官册报开垦,由该督抚另委隔属官员履勘,如数目相符,取结报送户部,分别年份入额起科。倘履勘不符,或有以熟报垦及以垦报熟等弊,即将原报之州县官议处。
开垦荒地例
顺治元年(1644) 定制,州县卫所无主荒地准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则令原主垦种,无力耕种者官给牛具籽种。并定开荒之地三年后升科, 熟地抛荒而经垦种者, 一年后起科。顺治六年定劝垦考成之例,州县官以劝垦成绩之多寡为优劣,道府官则以督催之勤惰为先后,岁终载入考成。顺治十五年定督抚至州县卫所各级地方官劝垦议叙之标准:督抚所辖范围内每年垦荒达二千至八千顷者,予以议叙;州县官每年劝垦一百至六百顷者,亦分别议叙。康、雍时期及其以后,清廷也屡有劝垦屯田之政策与事例。
屯卫
军事组织名。清代设屯卫以管理屯田漕运之军丁。顺治三年(1646) 定制,每个屯卫设守备一人,兼管屯田, 下设千总、把总分理卫事。有漕地区又据漕船之多寡,分设漕帮,每帮有领运千总二人,督运漕粮。雍正二年(1724),内地屯卫并入地方州县,其负责漕运及边地无州县可归并之屯卫仍保留。清末漕粮改由海运,遂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除屯丁、运军,全部并入州县。
屯户
即清代屯种国家荒地并向官府交纳屯租之民户。
屯目
清代屯居旗人之头目。东北地区各少数民族人民,早经编为旗民,多以渔猎为生,散处山水间,聚屯而居(也有从事农耕者),由官府从屯居旗人内选出头目,管理屯居旗人外出之期限等事,并就近管束偏远零散旗户。
屯田
机构名。清代工部所属四个清吏司之一。职掌:管理东西二陵寝的修缮及核销费用,支领物料;管理百官坟茔规制大小、碑碣式样、看坟人数及赐葬给值等项;主管本部所属汉官的任免以及工部各司工匠定额、钱粮等事;管理各地煤窑开采及供应官用薪炭;征收通永道船、木税(通州、滦州两处), 西山官窑煤课, 天津海苇税。职官有:郎中满四人、汉一人,员外郎满五人、汉一人,主事宗室一人、满汉各二人,以及笔帖式等。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以及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
屯租
清代对屯户所征之租, 其数量各地不一。乾隆四年(1739),安西口外屯田,其屯户所获粮谷为官四民六。
屯番
清代台湾高山族人之屯田防卫组织。乾隆五十三年(1788),钦差大臣福康安奏准仿四川屯兵之制, 在台湾设屯番, 由“熟番” 屯丁组成,在本社防守,稽查盗贼,并拨给近山未垦之地为屯丁养赡之需。乾隆五十六年正式举办,在南路设有大屯与小屯,大屯有屯丁四百零一,小屯有屯丁三百零二。置千总一名、外委十二名,隶属于南路营参将,管辖十三社。在北路设大屯三、小屯九,置千总一名、把总三名、外委十二名,隶属于北路协副将,管辖八十三社。道光以后屯务逐渐废弛。
屯守备
官名。清代湖南、四川有苗屯、番屯,置有屯守备及屯千总等武官,负责土民屯垦事宜,实行寓兵于农之制。湖南有屯守备六人,四川有屯守备十六人,分别隶于湖南巡抚及四川总督。
屯丁编审
户政名。亦称“运丁编审”。清代设卫所以负责漕运,其卫所军丁也称运丁,由政府给以田地屯种以作养赡,故也称屯丁。清制定期清查全国人丁户口,以保证丁徭的摊征,称为人丁编审。对卫所屯丁则别立户籍,另行编审,以保证漕粮之运输。乾隆三十七年(1772) 因摊丁入亩的推行,人丁户口编审停止进行,但屯丁仍有运输漕粮之责,故仍继续编审,每四年一次,由粮道清查造册,送漕运总督题奏。凡不负漕运之责的屯丁,则停止编审。
屯守备制
屯垦制度名。亦称“土屯制”。乾隆十七年(1752),废杂谷土司(地处今四川理县杂谷镇),在其地南部杂谷脑、乾堡寨、上孟董、下孟董、九子寨内,设屯总土守备,以投诚之头人充任,简称“五屯”。土屯制实行寓兵于农, 屯民平日耕种,土地不准买卖。其收入须交纳赋粮,余作饷粮。屯守备名义上不管民事, 但仍利用特权役使屯民,酷如土司。清末虽然土屯制已有变化,土地可以买卖,出现地主经济,但其土屯制之名仍存。除四川部分番屯外,清政府在湖南部分苗屯之内,也实行屯守备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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