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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
土货三联报单
文据名。洋商入内地购买土货的报关单。清政府规定,凡洋商入内地购买土货,无论是本商亲往,或派其本国人前往,或派中国内地之人,均听其自便,但必须向海关请领买土货报单。单为三联,单内注明该货某日到某子口、应运至某通商口岸、实属本商土货、自必完纳半税等词,并于单内注明本商姓名或本行字号为凭。土货三联报单的有效期均有限止,但各关限期不一,有限十三个月者,有限一年者,也有以六个月或三个月为限者。
马市
中央政府以金帛、茶盐、铁器、农具等物品,与边疆民族换取马匹和土特产品的互市场所。始于唐代,由官府开设,宋明时期进一步发展。清沿明制,于顺治三年(1646) 在张家口、古北口及陕北等地开设马市,以茶换马,雍正时停止。另在四川边境设市以茶盐换马,至咸丰年间,因军马改由各地军队自购,川边马市遂废。
无额商税
税课名。清代山西省的商税之一。清制,山西省商税除额征及溢额商税两项外,还设无额商税,岁额为二千三百七十一两,亦应按额征收,造册报部。
牙人
称谓名。牙商的旧称。参见“牙行”。
牙行
亦称“牙人”、“牙侩”、“牙商”。中国旧时在城乡集市中专为卖卖双方撮合交易、从中收取佣金之行业。古称驵侩,唐代以后俗称牙人、牙郎、牙侩,现代称为行纪、经纪。清制,牙行开业需经官府批准,领取牙帖。各省各行业之牙帖均有定额,由布政司钤印颁发,并按期编审,另换新帖。牙帖不得额外添增,若新开之集场必须添设牙行时,应经官府确查核准。参见“牙帖”、“牙税”。
牙佣
亦称“牙钱”。指牙商为双方买卖撮合交易而向交易双方所收取的佣金。
牙侩
牙商的旧称。参见“牙行”。
牙帖
文据名。旧时各牙行或牙商之营业执照。清制,牙行须呈请官府批准领取牙帖方准经营,并按帖纳税。各行不得超额发帖,亦不得以此行之帖行于彼行之业。牙商领帖开业后不准随意退帖过户,如本人确已病故或年老有疾无力经营者,方准革退另募。参见“牙行”、“牙税”。
牙厘
即“牙税”。
牙钱
即“牙佣”。
牙税
税课名。即牙行税, 又称牙厘。清政府向牙行征收之牙帖税称为牙税,分为帖费与年捐两种。年捐即常年之税,帖费则是牙行在向官府领取牙帖时所缴之税。有的地区对帖费分立等则,如京城即分上、中、下三则征税,上则每帖征银二两,中则一两五钱,下则一两。也有的省不分等。各地区之间的税则差别很大,如直隶通州每张牙帖征银三十两至九钱不等。
牙行废帖
清代各地牙行必须申报领取牙帖后才准经营。牙商缘事退帖停业,称为废帖。按定制,牙商除病故准其募补外,其缘事退帖,必须查明实系年老有疾不能经营,或系不安本分之人,方准革退另募,其他缘故,则不得任意去留。如有昔废今兴而复设者,准许以该行业中原有之废帖募补。如该行业中并无废帖, 不准以别项行业中之废帖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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