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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则例编纂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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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是办事准则,也即是“法”; “例” 是处理公务中的成案或定例。将两者的内容编纂成书,即称“则例”,属于各衙署行政法规、条例和办事成例的汇编。清代各中央衙署为了准确执行皇帝交办的公务及较好履行本衙门的职责,均十分注意编纂本衙门的则例,以便照章办事,少出差错。故清代则例类的编纂物为数甚多,吏、户、礼、兵、工等部及宗人府、内务府、理藩院、都察院、宫中及一些卿寺衙门, 均编有则例,见诸著录者约有四十余种。刑部虽未见有则例,但有《大清律例》、《钦定督捕则例》及其他律例类成书。有的虽不称则例,但性质相同,如清代都察院的则例名叫《钦定台规》, 兵部则有《钦定中枢政考》。军机处的《枢垣纪略》其正编虽是由梁章钜私人所编,而其续编则是官修。有的部属各司也编有自己的则例,如吏部文选司、验封司、稽勋司等均有则例,兵部的则例也名目繁多。这些则例中,除刑部的律例及督捕则例早在顺治年间即已编修外,其他各衙署的则例,大都是在乾隆年间开始编修的。因为事涉各衙门的编制、职掌及办事规则,故编纂则例均被各衙署视为大事,于奏请皇帝允准后,均由本衙门主官亲自主持,并且随着各衙门所奉上谕及奏定成例的增加,每隔十年,即重修一次。所以自乾隆朝以后,直至光绪朝,各衙署之则例,均不断有续修与重修之举,尤以光绪朝为多。则例的编纂或续修、重修,一般都由所在衙门抽调本衙门职官组成则例馆,也有总纂、纂修、提调、收掌、校对等分工,给以公费。其材料来源则以本衙门所整理归档之档案为主。因则例对各衙门办事具有现实之约束力,故在编纂过程中无不首重对档案的查找以及资料的核实与事例的剖析,力求准确无误,故纂修颇费时日,往往需经数年的努力始能成书。则例的体例并无固定之模式,但一般是将有关本衙署编制、职掌、办事规章等方面之上谕和成例,分成若干类,类下设目,一一编排成书。如光绪末年之《钦定宗人府则例》分为天潢宗派、封爵、典制、教养、授官、优恤、职制、律例八类, 类下置目, 如封爵类下设有皇子请封、王公章京爵职等级、王公章京册封诰命、公主授封品级等数十目。各衙门之则例编成之后,大都要进呈给皇帝审定,称为“敕纂”,然后发回各衙门,作为本衙门之行政法规刊刻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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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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