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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量器之一。即京、通各仓收米所用之斛。清制,坐粮厅收兑漕米用“洪斛”,各仓用仓斛。凡正兑米洪斛每石合仓斛一石二斗五升;改兑米洪斛一石合仓斛一石一斗七升。所余之数,即系耗米之数。参见“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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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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