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各省督抚衙门办事人员。据《清朝续文献通考· 职官》载, 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奏准《各省官制通则》以后,各省督抚衙门可以设立若干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一般均设有吏科、交涉科、民科、度支科、礼科、学科、军政科、法科、农工商科、邮传科等。所设各科内,均可设参事员一人, “承督抚之命,就所主管之事务,掌理各项文牍”。惟各科事有繁简,各督抚衙门不必备设,可酌量合并配置,也可以参事员一人兼三科以下之事务。但都不作为官缺,可作为临时性差使,由督抚自行征辟。不必拘定其原来的官阶大小,每年将其衔名及到差年月,分别奏咨存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