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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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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名。中国古代王公大臣死后皇帝赐给谥号的制度。清沿古制, 凡王公文武大臣卒,按例赐给谥号。若予赐,亲王例用一字,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用二字。初郡王谥号间有一、二字者。圣祖时,追谥郡王,满、汉文俱用一字,遂为定制。顺治九年(1652)定,亲王以下丧,宗人府请旨赐谥号,内院撰拟碑文。康熙四年(1665) 定, 诸王赐谥,封号加一字;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请旨行。乾隆三十六年(1771) 遵旨议定,贝勒至辅国公兼一品职者予谥仍需请旨行;兼二品以下职及不兼职者不予谥。一品以上官员予否请旨,二品官员以下不得请给谥号,特例赐谥者除外。凡得谥者,由礼部行知内阁撰拟,侍读拟八字,大学士选四字,奏请皇帝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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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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