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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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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官名。光绪三十二年(1906) 清廷民政部下属京师内城巡警总厅之下, 设三个分厅,再各分厅之下设若干区,各区设区长一人(由七品警官充任),总理本区民政及警务,并设副区长一人以佐之。②乡里组织负责人名。清代有些乡之内分区,设区长,从区内乡绅中推举而任之,协助地方官管理区内之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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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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