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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
保长
亦称“保正”。清代于州县城乡推行保甲组织,每十户为一牌,每十牌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保有保长或称保正,作为职役,选民间殷实之户为之。详见“保甲”。
坊
官制名。清代翰詹官员升转之制。翰林院编修、检讨初次升迁,一般任詹事府中允、赞善。因中允、赞善属詹事府左右春坊官,故明清时期将翰林官的最初升职,即编修、检讨迁中允、赞善,称为开坊。翰林官开坊以后,就有可能逐步升任高级京官。
保正
即“保长”。
城市乡屯编甲
保甲制度名。清代遍行保甲制度,每户给以门牌,书其家长之名及其丁男之数,每年更换。外出注其所往,入则注其所来;户有迁移,应随时报明, 换给门牌。十家为牌, 牌有头;十牌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城市乡屯均行编甲,自京师五城所属村庄以及各省府厅州县所属城厢、市镇、乡村、屯所土著军民,自缙绅以至商贾、农工、吏役、兵丁,均挨户编审。其旗民杂居之村庄,亦一体编入,将旗分户名及所隶领催、屯目,注明牌册。
厢
①城关区划名。或称“关厢”、“城厢”。城中曰坊,城门外近城曰厢。② 里甲制。清初沿明制,计丁授役,三年编审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改定为五年一次。凡城市近郊居民一百一十户为一厢,推丁多者十户为甲长,其余百户编十甲;每厢设厢长一人,由甲长十人(户) 以丁数多少为序轮流值年,掌本厢之赋役和治安诸事。
圩长
“圩” 是中国民间人口集居处的一种名称。四周高筑土围,称为圩,即通称之村落。江南等省多称村为圩。圩长即一圩之长。又,主管一个圩子(堤围)水利事务之人,也称圩长。
灶厂编甲
保甲制度名。清代遍行保甲制度,自城镇乡村以至灶、厂、寺观、店埠、棚、寮、边徼及商渔船家,均行编甲。其中各盐场灶户,于一般保甲之外另编牌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另注,令盐场官员督察。而厂矿丁户,则令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厂则令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
里老
参见“乡老”。
里甲
乡村的基层组织。乡村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 其余编为十甲。以甲系户,以户系口,既便于人丁编审,又便于税粮征收及杂泛差役的摊派。
里长
清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职掌催办钱粮、勾摄公事。清制, 城中曰坊, 近城曰厢,乡间曰里。清初沿明旧制,计丁派役,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为五年编审,以确查各地的人丁数目,保证差役的任使。凡里有一百一十户,推选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轮流应差,管理一里之事。每年轮一户,十年轮换一周。其余百户编为十甲,每甲十人。
保甲
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始置于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保甲法,其后历代沿袭。清顺治元年(1644)推行保甲法,凡州县城乡,每户给印牌,书姓名丁口于其上,出行须注其所往,入则查其所来,寺观亦一律颁给。客店亦须令置簿登记过往旅客,以便稽察。在此基础上,又每十户建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分别设置牌头、甲长及保长。作为职役, 选民间殷实之户充当。保长亦称保正,以维护保甲之内户口稽察及治安互保等事为主要职责。雍正年间保甲法推行至边远地区,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明定保甲条例,其法更为严密。
店埠编甲
保甲制度名。清代遍行保甲制度,凡城镇、村屯及灶、厂、寺观、棚、寮、边徼及商渔船只,均行编查。其店埠编甲之制,凡客民在地方开店贸易, 或置有产业者, 即与土著一律挨编。其往来无定之商贾,令客长稽察。至于客商投寓店埠,均令店主、埠头询明来历,并将骑驮伙伴去或来之月日,循环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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