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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黜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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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中岁试分等奖惩办法。清初定制,各省学政到任后的第一年,巡回所属,对各府、州、县的生员、增生、廪生进行考试,是为岁试。按成绩分为六等黜陟,文理平通者列为一等,文理亦通者列为二等,文理略通者列为三等,文理有疵者列为四等,文理荒谬者列为五等,文理不通者列为六等。一二等与三等前列者有赏,四等以下有罚或黜革。自道光以后稍有放宽,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以下者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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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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