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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籍贯之人寄寓该地年久而愿入当地籍者,称为入籍。清制,凡因祖、父贸易、游幕及出仕等原因寄寓外地,于寄居地置有产业,并居住二十年以上者,准其入当地土籍。官员呈请入籍时,应先由吏部辨其祖、父寄寓之年岁及其职业,并由寄籍地方官申达于吏部而定议,始得准其入籍。但吏员出身者,禁止改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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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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