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清史百科 > 荒政 > 缓征

缓征

标签:
目录

荒政名。即对受灾地区之赋税延后征收。清制,凡受灾地区之地丁钱粮,于督抚勘报之日,即行停征。其所停征之钱粮,如勘明被确定为受灾十分、九分、八分者, 于今后三年带征完毕;如是受灾七分、六分、五分者,于今后二年内带征完毕;受灾五分以下勘不成灾者,如奉旨缓征或题明缓征者,可延缓至第二年麦熟后启征,而其原来应于次年麦熟后征收之钱粮,则相应延缓至秋成。如受灾之年,直至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方退者,则可另行上疏题明,将应缓至明年麦熟后所征钱粮,再延缓至秋成,新旧一并交纳。又,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之中,即使有些乡庄灾情不重,作物仍然成熟者,其应征钱粮亦一体缓征,以归划一。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分享到: 0
已有 8432 用户
贡献 10694 词条
词条信息
词条创建者: admin    
浏览次数:134
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Copyright©2003-2019 History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4103号-1京ICP备19034103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 网站访问量:0 技术支持:泽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