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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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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粜为清代仓储目的之一。每遇荒歉之年,或冬春青黄不接之际,市面米价高昂,民食艰难,则发官仓之米粮出售, 以平市价而济民食,谓之平粜。康熙时始设京师五城米局, 雍正六年(1728)又设八旗米局二十四处、通州左右翼两局(乾隆十七年停),均为平粜之所。凡京师平粜,五城米局分设正、副十厂,每人每日限购二斗,按市价酌减定价。各省平粜仓谷, 概以存七粜三为率,如遇荒歉年多粜,数在五成以内者报部,超出五成者必奏明皇帝,切不得完全粜尽而空仓。其平粜价格,丰年每石照市价酌减五分,歉年酌减一钱,酌减最多时不得超过三钱。平粜仓米,严禁奸商、势豪之户套购囤积而射利,违者按律治罪。地方官奉行不力,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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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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