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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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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关名。亦称“奉锦山海关”,清代户部税关之一。康熙五年(1666) 交地方官管理,康熙十九年改差满洲部员督收,康熙二十一年复归地方官督征,康熙三十三年又改差部员。康熙四十六年定制,设监督,巡察金州、牛庄关税。乾隆三十一年(1766),定岫岩城属之鲍家码头等七口岸海船商税,由山海关监督设局征收。乾隆三十三年命交直隶总督兼管稽察。同治四年(1865) 裁山海关监督,改设奉锦山海关道稽征。山海关本关征税,则在大关之东西南北四门及马市、葛沽、海河南岸征收,其余海口、岸口及海船之征税,亦各有固定处所。每年额征税银六万一千六百四十二两有奇;赢余数目,于嘉庆七年(1802) 定为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两,咸丰十年(1860) 加增八万两,同治九年奏准由监督自行奏报。凡陆路往来及海洋进口商货,均分地道, 按斤、匹、件、副、箱、篓、包、担科税,有论车、驮者,各因其物,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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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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