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清史百科 > 赋役 > 赋役

赋役

标签:
目录

古代中国历代政府向全国人民征收的实物税及力役差派,用以供应统治阶级生活之需及统治机构的一切开支。清代的赋役,最初是按明代万历年间之额,于顺治三年(1646) 责令户部汇为《赋役全书》,顺治十三年再加订正,颁示全国。其后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雍正十二年(1734) 历经修订,其赋役制度屡加改革。至乾隆以后,遂成定制。据光绪《大清会典》卷十八所载,清初之赋役有赋、有役,其中赋又包括地赋、丁赋及杂赋三种。自康熙五十五年以后,中经雍正朝的全力推行,至乾隆十年(1745),全国丁赋已基本上摊入地粮并征,称为摊丁入亩或丁随地派,两者合称地丁。故此后全国之赋,实际上只有地丁及杂赋两者,而杂赋的内容, 则有课、租、税、贡之别。清初的役,有均徭与支驿两者。其后均徭由力役改为征收力差银,雍正以后力差银又摊入地粮之内;支驿也于清初改为征银,并先由民支而后改为官支。故清代赋役制度,到雍乾时期,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际上已是只有赋而不再有役。按光绪十三年奏销册所报,其时全国各省各城额赋为:银三千一百一十八万四千零四十二两有奇,钱十二万三千六百贯,粮三百六十二万四千五百三十二石有奇,草以束计者五百二十六万二千八百束有奇、以斤计者一千四百九十万二千斤有奇。另有无定额之银及粮,属于实收实解之项,为数不大。凡征赋均有耗羡,耗羡之银及粮数,各省虽不一致,但亦有常额,属于清政府一大收入。咸丰三年(1853) 以后, 又有厘金之项,视商货成本之轻重而抽厘,其岁收总数,仅按光绪十三年统计,全国年入即数达银一千六百多万两以上。还有盐税及鸦片战争后之关税,也是清政府两项重要收入。但厘金、盐税及关税不在通常所谓之赋额即地丁与杂赋之内。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分享到: 0
已有 8432 用户
贡献 10694 词条
词条信息
词条创建者: admin    
浏览次数:156
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Copyright©2003-2019 History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4103号-1京ICP备19034103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 网站访问量:0 技术支持:泽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