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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服饰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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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级制度森严的封建社会中,人们的衣着服饰,均要严格按照规定穿戴服用,否则加以僭越之罪。顺治三年(1646) 定,庶民不得用缎绣等服。严禁满洲家下奴仆穿用蟒缎、妆缎、锦缎服饰。顺治九年又定,凉帽、暖帽圆月,惟职官可用红片金, 庶人则用红缎。僧道服, 除袈裟、道服外,许用绸绢纺丝素纱各色,布袍用土黑及缁黑二色。又,康熙元年(1662) 定,军民人等严禁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皮为服饰。康熙三十九年又定, 八旗举人、官生、贡生、生员、监生、护军、领催, 许服平常缎纱,不得用天马、银鼠。军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严禁用貂皮为帽。雍正元年(1723) 曾命八旗大臣、统领衙门及都察院,严行稽察职官不按定例衣着及有越分者,如大臣等徇情疏忽,同罪。雍正二年又申明,严禁各级官员越级僭用顶戴、补服、坐褥。官员军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议处。该管官员不行举发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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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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