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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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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垦制度名。清代垦务定制之一。雍正初规定,各省报垦的田地,凡新垦的水田,定为六年后升科,旱田定为十年后升科。每届新垦田地升科的年限,该管地方的总督、巡抚应派委官员亲往将应升科的田地复勘核实数目,起科纳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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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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