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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领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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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对各宫各处首领太监、太监等犯罪的处分条例,计有“头等罪二条、二等罪八条、三等罪五条”。其头等罪二条规定:凡各处首领太监等有在禁地吵架斗殴者,或白日饮酒酗醉者,首领太监罚月银六个月,太监重责六十板;如首领太监失察该管太监犯罪,照本罪减等罚月银两个月。其二等罪八条规定:凡各处首领太监等有“不谨慎火烛,失误看守”者,“不谨慎坐更,瞌睡误更”者,“收储一切陈设器皿等官物有不谨慎屏当,以致失误伤损”者,“收贮一切钱粮用度等官物有不谨慎屏当,以致遗失缺少”者,“有将内外事情妄行传宣”者,“首领不服总管管辖” 与“太监不服本管首领管辖”者,“钦奉谕旨传宣事件有不应干预之人探听传播”者,首领太监罚月银四个月,太监重责四十板;如首领太监只是失察本管太监犯罪,则照本罪减等罚月银一个月。其三等罪五条规定:凡各处首领太监等“有失误关防” 者,有“不看守本管地方,擅至不应至之处”者,“有告假因而迟误进内”者,“承值一应祭祀供献器物有不敬谨将事、倨侮不恭”者, “因官差传集各处首领太监等,有违抗不至以致失误事” 者,首领太监除第一条罚月银三个月外,俱罚月银两个月,太监均重责二十板。以上规定,由敬事房总管太监等随时查察,如有犯者,首领太监即具牌引例参奏治罪,太监即按例责处,并各记档案。其犯头等罪三次、二等罪五次、三等罪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敬事房具牌请旨交总管内务府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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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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