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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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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制度用语。清制,各地库藏之制,例有留储、封储、分储、解储和拨储等名目,此五项均为应解交户部国库之银两而留储于各省者。凡各省应解交户部之钱粮,按定例酌留于各省布政司库者,由该总督、巡抚公同封存,称为封储。各省封储数额均有额定,自三十万两至十万两,列为三等。如:山东布政司封储银二十五万两;直隶省位于近京,原无留贮,后亦定可封储银三万一千四百两。惟盛京银库,自乾隆四十二年(1777) 始由京拨给备储银一千万两,永远存贮。凡各省封储银两,遇有急需必要动支时,应具题请准后动支。自雍正五年(1727)定,凡擅动封储者论斩。其动用之款,每年于拨饷时,请部照数拨补归库。每年造册附同拨册送部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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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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