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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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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清代王公有权派人至吉林境内采挖人参之制。清代东北地区所产山参,由政府控制采挖,严禁盗挖。旗民人等入山采参,须经官府批准,领取参票,并按制度向官府交纳所得人参及银两。惟清初原定王以下、公以上亲贵,许遣壮丁于乌喇地方(今吉林省吉林县城北) 采参。顺治五年(1648) 议定, 停止大臣采参。康熙二十三年(1684)奏定,旧例亲王壮丁一百四十名,郡王壮丁一百名,贝勒壮丁八十名,贝子壮丁六十名,镇国公壮丁四十五名,辅国公壮丁二十名,奉国将军壮丁十八名,奉恩将军壮丁十五名,每名给票一张采参。以护卫为长,无护卫可派包衣为长,遣往时由盛京协尉官兵带往采取。康熙三十六年议准,八旗王、贝勒、贝子、公等领票采参,咨送山海关称量参数,计定额之外所得之参,该监督照例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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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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