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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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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政名。清代监押漕粮运输的制度。清制,粮船起运, 即派押运官随船督押监运,管束运丁,沿途查禁偷盗、掺和、迟延、失火等弊,并定其赏罚。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由押运同知、通判督押监运,随船到通州,如一次无欠则加一级,二次无欠加二级,三次无欠,即不论俸满升用;河南、山东押运官随船抵达通州,一次无欠纪录二次,至四次无欠,即不论俸满升用。各押运官均由该督抚出具考语咨送吏部, 抵通之日, 船粮起卸完毕,出具粮米无亏印结,由仓场侍郎送部引见。其随同押运到通的员弁绅董,果能始终出力,亦准各该督抚择尤保奖。粮船回空,由户部发给日期限单,仍由押运官管押到淮,不得延误,如有违限,照重运违限例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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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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