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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的底层: 明代北边守墩军士的生涯与待遇(下)
作者:​邱仲麟 责编: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量: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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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粮饷配给与军官苛扣

如以往各个朝代,明代固定给军士月粮。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明太祖并下令军人月粮,于每月月初发给,着为令。而且,对沿边军士特别照顾。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太祖又令各处极边军士,不拘家口数多寡,每月支粮一石。永乐五年(1407),明太宗令陕西临边卫分守城、征哨旗军,俱全支米。后来,边军待遇有所降低。如洪熙元年(1425),令大同、宣府操备官军,每月支粮四斗。

众所周知,守边是极为辛苦的兵役。明英宗即位后,镇守官员建议给予加薪。以大同为例,旧制边军月粮,有妻小者六斗,无者五斗,其他各卫调至大同操备者给行粮四斗。宣德十年(1435)七月,明英宗以总兵官都督方政上言,认为守边军士备极艰辛,命户部酌量增加,于是给有妻小者八斗,无者六斗,调至大同操备者五斗。八月,户部又上奏:大同军士既增月粮,宣府亦应一例加给,明英宗命如大同之数增给。

(一)本薪:月粮

墩军所赖以维生者,主要系官方所给的月粮,但俸给太低,生活艰难。宣德十年九月,兵科给事中朱纯奉命前往万全都司查理军伍,还京后奏上便宜六事,其中谈到:“沿边夜不收及守墩军士,无分寒暑,昼夜瞭望,比之守备,勤劳特甚。其中贫难居多,妻子无从仰给,乞量加粮赏,以恤其私。”明英宗命该部详议以闻。后续情况不明。

河西走廊的情况更是严峻。正统二年(1437)八月,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曹翼奏言:“肃州卫境外烟墩,守瞭官军俱三月一替。其官无家人者,俸粮亦令赴甘州仓关支。旗军月粮虽在本卫,止得米五斗,赴墩食用,家小在营,用度不敷,以致失节失所者多,风俗浇漓,不可胜道。”明英宗以境外守瞭官军艰难,官俸听于本处支给,军粮月给八斗,待有粮时,更为处置。

稍后,宁夏镇也有调整。正统三年,户部奏准,宁夏等四卫守墩军士月粮,有家小者,本色八斗、折色二斗;无家小者,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辽东方面,军士无家属在卫者,只给口粮三斗,及其差往守墩,不再增给。正统四年(1439),巡抚辽东副都御史李浚建言:“此等军士,别无家属供给,遇差宜增给口粮二斗,庶不失所,比其回卫,仍旧支给。”此议获得朝廷批准。

正统五年(1440)五月,明英宗又命增给山海、紫荆关诸处守把、哨瞭旗军月粮米,有家小者八斗,无者六斗,其余如例折支。

另由于发配边卫守瞭的囚徒无口粮,以致常有逃亡。正统八年(1443)七月,镇守甘肃太监李贵上奏:“西安等卫所府州县军民谪发极边守墩瞭哨者,只身缺食,累次逃窜,宜给与口粮,每月三斗。”同样获得批准。

土木之变后,随住内地也多修筑墩台,有官员认为在口粮上应该有所区别。景泰三年(1452),总督边储参赞军务右佥都御史李秉奏言:“旧例各边瞭望官军,去城四十里之外者方给口粮。近因达贼犯边,创立墪台多在腹里,守瞭官军较之沿边昼夜不得休息者劳逸不同,而口粮一体支给,亦为虚费,乞令住给。”明景帝批可。

南宫复辟之后,守瞭囚徒的月粮三斗成为定例。天顺元年(1457),明英宗令各边军人,不分马步,俱支米一石。天顺二年,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粮三斗。天顺八年(1464),因巡抚宣府都御史奏言沿边墩台缺人守瞭,请命法司计议,申明囚徒守瞭之法。其后,三法司奏准:“死罪五年,流四年,徒照律条年限,每月仍以粮三斗给之。着为令。”

事隔多年,可能因为囚徒守沿边墩台都还有月粮三斗,而腹内的墩台守军无口粮,故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明宪宗命

后来,守瞭囚徒的月粮不知何时又调为四斗。至成化二十二年(1486)三月,巡抚宁夏佥都御史崔让奏言:沿边墩台守瞭囚徒,多系盗贼问罪发配之人,旧例每名月支口粮四斗,后因太监汪直上奏,增至一石,现今各边仓廪空虚,难以支应,建请改回原制。户部复议亦认为宜从旧例,将各边守瞭及为事问发各边墩台囚徒,月支米一石者,减为四斗;经明宪宗批可,永为定例。

弘治元年(1488)九月,监察御史吴裕巡按陕西还京,奏陈边方事宜,其中提到:“各边守墩军,昼夜瞭望,劳苦特甚,而衣粮不异于众人;及夜不收远探贼情,十死一生,而死者不录其功。乞于月粮冬衣常例外,量为加给。其夜不收死事者,与阵亡者同录其后。”兵部复议:“加给墩军衣廪,乞下所司议处”。明孝宗批准。但直到正德初年,墩军待遇才又获得提升。正德五年(1510),户部议准:延绥镇墩军,除月粮一石之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给米一升,或给与折银。如不在墩值勤,则免给令大同、宣府、延绥、宁夏、甘凉、辽东边内守墩官军,每人每月给米三斗。

不过,除延绥镇加薪外,并非所有各镇都一并增加。正德十年(1515)十二月,兵科给事中毛宪奏言:“沿边守墩瞭报及夜不收等军,昼夜不休,常被杀死,劳苦万状,衣粮犒赏,尤宜加厚。阵亡官军孤儿寡媍,尤为可悯,仍须倍加优给,则生者激励军前,死者感恩地下,而军心固矣。”明武宗发下户部处理。户部复议,认为应给墩军犒赏优恤,经明武宗批准。但是如何犒赏优恤,则不清楚。

其后,宣府、大同及陕西三镇的墩军口粮获准提高,而蓟镇却未沾光。嘉靖九年(1530)三月,御史王道奏言:边墩军士,昼夜暸望,不得休息。宣、大、陕西墩军于月粮之外,加口粮一石。黄花镇、密云、马兰谷、太平寨等处未加,食不能饱。乞请比照宣、大等之例,酌量给予口粮二三斗。世宗发下兵部处置,兵部复议:“各边墩军口粮有无,各有旧规,当令所在守臣酌处。”明世宗从兵部之议。但各镇总兵、巡抚的复议,笔者尚未获见。

嘉靖十五年(1536)正月,户科都给事中常序又奏言:“守墩、出哨军士,特为艰苦,宜于额给粮饷外,优加犒赉,着为定制,庶可得其死力。”章下户部,复议赞同,明世宗亦批准。但这次似乎仅加了夜不收的口粮,墩军并未获得恩惠。嘉靖二十一年(1542),整饬蓟州边备兼巡抚顺天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侯纶于《钦奉圣谕御边疏》指出:

夜不收月粮之外,每月加米二斗。惟墩军辛苦百倍,实亦不减于夜不收,而其月粮止与操军相同。则是劳逸不分,惠泽罔均,而欲出力効死,退无怨言,不肯逃避,不可得也。臣访闻各边墩军,月粮不等,俱加益于常操之军。今本镇大约会计,四路墩军共八千余名,合无照依夜不收事例,每名月加米二斗,每年该米一万九千三百余石。

侯纶的建议,似乎还是没有结果。因此,嘉靖二十九年(1550)九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李万实言及蓟镇防务仍提到:“闻墩军缺少,多者不过数十人,少者仅得三四人。其所支月粮,又与在卫者无异,人怀携贰,莫肯固守。”必须“多增墩军,厚益粮饷,查照二边,与之相等”。每墩仍添敏锐夜不收十余名,“厚给衣粮,远事哨探,务令烟火不绝,声息早闻”。为此,户部题准: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密云四路墩军,于正粮外,各添二斗。马兰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云例,再添一斗。

在以上调薪的事例中,均未涉及辽东镇。隆庆元年(1567)八月,吏科给事中郑大经奉命赏赐蓟辽军士还京,条奏十事,一事提到辽东墩军、夜不收劳苦特甚,乞略仿蓟镇之例,在本色之外,加五斗折色,一概给银五钱。事经户部复议加给,惟哨探月粮只许增加本色,夜不收五斗,墩军三斗。穆宗批准。

而随着赋役的纳银化,军士月粮亦改为发银。万历年间,辽东墩军的月粮又有增加。万历十四年(1586)前后,辽东巡抚顾养谦在《全镇图说》中记载:“墩军、夜不收,处极冲者,每名月支饷银五钱;次冲者,每名月支饷银四钱。岁俱领赏银九钱。今止议概加银一钱,极冲者六钱,次冲者五钱。”

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陕西巡按御史余懋衡奏陈边防要务,其中谈及:“边外墩军甚苦,沿边墩军甚劳,内地墩军稍逸,宜食粮丰约以别之,更番戍哨以均之。”这一段话认为三种墩军的辛苦程度不一,在月粮上应有所区别,而轮番制度也必须公平。这是他的期望,而实际管理的军官在处置上未必一致。

至崇祯初年,蓟镇经己巳之变后,善后有墩军加饷之议。崇祯三年(1630)八月,提督蓟镇边工御马监太监王应朝题请增给蓟镇烽军及台正、台副月饷,崇祯皇帝圣旨:“月饷台粮应否画一增补,该部即与酌覆。”随后,边工御史张茂梧题陈善后事宜,其内粮糈宜议一款称:“台兵之劳苦,哨兵之入冗,在承平之日,尚可望仰给俯资,当抢攘之秋,何堪此桂薪珠米,倘不议加其月给,将见走利如骛,招之自见其难,畏险如敌,散之日见其易也。”户部移文蓟镇督抚酌议。十月,蓟辽总督张凤翼、蓟州巡抚刘可训回复户部。户部接到督抚咨文后商议,尚书毕自严于崇祯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覆奏:

塞上之台有二,一曰楼台,每台设兵,或四五名,或六七名不等,酌冲缓为多寡,每名月粮一两五钱,百总春秋两防共八个月,各加三钱。其潘家口设居境外,每月百总、台兵各加行粮米四斗五升,此系召募浙人,所谓南兵者也。一曰烽台,每台额军五名,每名月粮,上半年七钱,下半年四钱五分,此系佥发祖军,专管传烽者也。又楼台上仍有台正、副二名,亦系祖军,其粮与烽军等。大都台兵粮厚,无可议加。烽军瞭望支更,最为艰辛。而台正、副尤与台兵共患难同甘苦者,乃饷不及台兵之半,安得不望泽而希恩也。中协残破之后,杀掠无遗,勾补既难,地当危险,人不乐就,此所以有台兵加粮之说,而非为台兵起见者也。

查蓟镇饷司册内烽军,俱上半年大月每军折银七钱,下半年小月每军□银四钱五分,春防、秋防各两月,每日加口粮米一升。今议烽军月饷,以折色一两为率,大月加三钱,小月加五钱五分,较之台兵可当三分之二,春防秋防加给口粮,悉仍其旧。其台兵正、副,闻近亦以南人充之,其饷似当比于台兵。以上加粮军丁,俱须遴选精壮,而毋以老弱者充之,则饷与人适相当矣。其加增月饷,姑于节旷内通融给发,如果不敷,臣部另行找补,此则蓟、密、永三镇所当一体增益,以重边防,而别镇不得援以为例者也。

十月二十七日奉圣旨:“这烽军既属募补,并楼台正、副,各准如数增饷,着于节旷银内通融支发。蓟、密、永三镇一体,他镇不得援例。”由此可见,天启以后蓟镇墩军(烽军),以卫所正军为主,其薪饷比不上敌台之南兵。经过此番加薪,墩军月粮不分大小月,均给银一两,勉强抵得上台兵薪水的三分之二。

(二)兼支行粮(口粮)

除月粮之外,墩军另有行粮,其事起于永乐皇帝即位之后。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令大同守边军士出哨巡边、守墩瞭高等项公差,验日计程,关给行粮。正统二年(1437)六月,明英宗从刑部尚书魏源奏请,给予大同内地守墩军士行粮。至正统六年(1441)正月,巡抚大同佥都御史罗亨信等认为:先前守墩不分内外远近,均发给行粮,并不合理。因此酌议将在内地与离城不及百里者裁去。后经户部议准:大同境外冲要守墩官军,及离城百里之上者,给行粮;其内地不及百里者,不给。

行粮独厚大同的情况,不久有所改变。正统六年二月,朝廷又增给辽东沿边城堡操备、巡边鞍马、守墩哨瞭官军行粮,每人每月给米四斗五升。接着,宣府镇也跟着调整。正统八年(1443)户部题准:宣府旗军,在卫月粮一石;内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四斗。夜不收并守墩军,再关行粮本色三斗,共米一石三斗。景泰四年(1453),提督宣府军务右佥都御史李秉上奏:“正统十四年鞑贼犯边,瞭守军因食不敷,多有弃墩而逃者。今后宜令每墩预给各军两月行粮口粮,预备急用。”明景帝亦批准。

明孝宗在位时,又提高大同墩军的待遇。弘治十年(1497)六月,经巡抚大同都御史刘瓛奏准,给予守大边墩台官军月行粮一石,守二边墩台者五斗,守腹里墩台者三斗。嘉靖年间,其他各镇的墩军行粮稍有增加,但还是比不上大同镇。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户部题准蓟镇所属密云、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四路墩军,每年防秋自七月起至十月止,计四个月,每月加给行粮二斗。嘉靖四十一年(1562)五月,朝廷也加给辽东沿边墩军及各营出哨夜不收本色行粮,每月各二斗。

行粮系发给编制上的墩军,与真正在墩的值勤数未必相符。嘉靖四十四年(1565),巡按宣大御史胡惟新上《际圣世竭愚忠以裨边政疏》,其中第八事“均戍卒以节劳逸”条言及行粮之弊,其中谈及夏冬无警也支给行粮,而管墩军官卖放墩役,以致守墩无人、虚冒钱粮:

查得南山自四海冶镇南墩起,至保安卫所管铁洞口止,共墩台、隘口四百六十八处,把总、提调官共四十四员,每员日支行粮三升,军二千九百三十八名,每名日支行粮一升五合。倚墩以为耳目,据墙以为屏翰。……但前项官军,不分警报之有无,即如夏冬之闲空,除彼月粮之外,更有行粮之支,计一日支粮近五十石,计一年费粮近二万石,十年近二十万石,纵使原额皆在,计经费已不赀。况其虚名徒存,顾边防之何益?缘联墩戍卒,多系宣府在城之军,必无安居固守之志。每墩虽设七名,其在墩者不过一二名,甚不过三四墩止一二名看守火器者有之,其行粮则固一日一人之不少在墩在家之兼支也。

夫落落晨星,相望者几何?陈陈廪粟,冒支者曷极!上之人知而弗问,下之人习以为常。更加以总领者之卖放,稽查者之怠弛,日复一日,损之又损,即如近日墩官张勋卖放军人,致无一人在墩,见为总兵马芳之究发者,已可类推矣。臣不知先年联墩之设,戍卒之守,意果如此否也?合无今后总督镇巡酌量冲缓,通融议处,如防春防秋,声息紧急,全班俱在可也。他日夏冬无警之时,各营兵马彻散之后,其军或一墩留一二人,或一墩分两三班,在墩者兼支,下班者停止。其守墩把总等官,亦应量减数人。若夫卖放冒支之弊,更当严究。

三月,兵部尚书杨博复议“均戍卒以节劳逸”条,建议:“合无依其所拟,备行宣府总督、镇巡等官,将南山四海冶等处守墩军人,春秋有警之时,各要严加稽查,全班摆守。其余夏深冬残,远为哨探,如果实无北虏住牧踪迹,酌量冲缓,或令分班,或令半支,并管墩把总官员,应否量减数员,径自施行。平时如敢公行卖放,临期如敢故行冒支,悉听管粮衙门查究处治。”

嘉靖以后,墩军行粮未见增加。万历中叶,王士琦《三云筹俎考》记载大同镇墩军行粮例:“大边哨备守墩军夜,月支一石。二边哨备守墩军夜,月支五斗。腹里守墩军夜,月支三斗。以上俱支折色。”可见自弘治以来未再添给。

(三)军官苛扣与勒索

朝廷虽有月粮之赐,但官吏等却未必善待军士。宣德元年正月,阳武侯薛禄上奏:天城卫军士守边者,月粮折绢,每人一匹。千户潘海每匹只给二丈,其余都入私囊。另外,军士所得粮米常掺有糠粃等杂物。宣德四年(1429)十月,肃王府伴读刘凖奏言:

自陕西临洮府兰县迤西,止有军卫镇守城池,而无州县管属人民。近见户部榜示客商纳粟中盐,兰县官吏仓攒不体朝廷立法备边之意,通同盐商与揽纳者,凡上仓之粟,糠粃半之,每粟一石,筛米不及五斗。守边之士,荷戈执戟,眠霜卧雪,辛苦万端,所得月粮不及其半,致使妻子啼饥号寒,何以坚其守戍之志?

而军官苛扣粮米,在宣德年间也大量出现记载,如宣德八年(1433),尚书蹇义等奏云:在外都司多贪婪无状,“每假巡城视屯,整点兵马,按行卫所,骚扰需索,非止一端。其下官吏,附权畏势,非敛军钱,即克军粮,以奉承之”。宣德九年(1434),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上奏也提到:“中外都司卫所官罔体圣心,惟欲肥己,征差则卖富差贫,征办则以一科十,或占纳月钱,或私役买卖,或以科需扣其月粮,或指操备减其布絮。”实际上,受到这些弊端影响的底层士兵,应该包括墩军在内,只是记载上很少直接点出。

弘治十一年(1498)十二月,刑科给事中吴世忠公差回京,在奏疏上讲道:“臣到大同,时将十月,绵衣肉食,犹不胜寒。而军士奔走于风霜之中,面色惨黧,甲衣无褐。其妻子所居,泥屋一间,半无烟火。七八岁男女,犹有祼体而向日者。”他看到后为之心伤,于是停马询问,这些底层的士兵都说:

一人之身,既以当军,又以应役。一石之米,既以养家,又以奉将。凶荒年益一年,征求日甚一日,何能及于温饱,何暇及于妻子哉?

这几句话,确实是边军心坎上的剧痛。既是国家的军人,又系军将之私役。一石的月粮,既要养妻子儿女,又要被将领勒索抽取。自然的灾害年凶一年,人为的勒索日甚一日,本身都难以温饱,哪里顾得上妻子儿女?季秋时节,脸色黧黑、神情哀伤,甲冑之内未衬棉衣,风霜之下来回奔走。弘治十四年(1501)九月,锦衣卫千户牟斌自宁夏核查军务回京,在奏报上提到一件事:“盐池北边墩墙颓败,至揭破裙为旗,重损军威,贻笑虏寇,宜急为修制。”“至揭破裙为旗”的背后,可能隐含着许多墩军辛酸的故事。

更糟糕的是,月粮未按时发给。正德十六年(1521)五月,直隶巡按杨秉中提到:“宣府官军月粮,旧例每岁支本色、折色各六月,近者边储称匮,本色多有逋欠,而折色亦支散不时。至于墩台、哨探军人,缺粮尤多,死亡几尽。”墩军与夜不收军因为远离卫所所在的粮仓,领取粮米麻烦,在此情况下常被“遗漏”或“遗忘”。

明代史料直接提到墩军月粮遭到苛扣,已经在明朝后期。嘉靖六年(1527)十二月,太子少保刑部尚书李承勋条陈足兵足食八事,其中提到:“戍边之卒,烽火斥堠,终岁不休,锋镝死亡,朝夕不保,比之京辅之军,劳逸安危,何啻百倍”;可怜的是,“将领剥削日甚”。他认为应令户部查议粮饷,按月支给,不许将领克减。前面谈到,墩军月粮确有增长,但加薪越多,勒索更频。嘉靖二十三年,兵部尚书戴金在条奏上提到:“山、陕、宣、大各边墩军,月粮加倍,人亦乐从。顾未能供役称食,又由于提墩官多方需索,且三月更番,需索愈频。人相猫鼠,而事焉以济?此虽职役之小,而寔机括之源也。”嘉靖二十五年九月,工科给事中杨宗气条陈边防弊政所当厘革者,明世宗诏命诸司议奏,继而兵部复议其谨烽火一事云:“守瞭之设,边徼先务,宜增筑墩台,多储水谷,申严号令,禁彼私交,戒戢科索,安彼身役,而后责其瞭望,有失误者治以重罪。”然而,兵部所谓“戒戢科索,安彼身役”,在朝堂上说得冠冕堂皇,而在军中或许仅是一句口号。

嘉靖末年,宣府士人岳鲁曾说:“今之长哨及守墩诸人,朝则瞭望,暮则伺察,有警则飞报,真一方耳目也。故月廪既倍于他军,而复有衣履之给,是养其身正以责其报耳。”可惜的是,“日月循玩,弊蔓愈滋,需索肆行,号令寝阁,而瞭望伺察之规坏矣。”现今当务之急,应该“禁辑科索,申严号令。”关于这一弊端,总督蓟辽、保定军务兵部侍郎刘焘在《边防议哨报》所述最为详细:

墩军之弊,难以悉举。何也?上受其贿而下买其闲也。墩军月粮二石,其优恤者不为不至矣。但军无入家之粮,是以墩无可守之军。自其科敛之弊言之,有曰火把钱,有曰坐月钱,有曰空闲钱,有曰节礼钱。各项名色,计出千般,此钱一缺,则查点行焉;查点不到,则捆打行焉。是故,军用朝廷之钱粮,给前项之科敛,办纳不缺,虽不上墩亦可也。办纳不全,虽在墩犹罚焉。军士借官粮以逸其身,下官假公事以遂其欲。是以每墩或七人,或五人,虽有食粮之数,实无在墩之军,而全墩俱无者亦多矣。

这类案例甚多,如隆庆二年(1568)十二月二十六日,谭纶在《秋防举劾疏》曾经弹劾蓟镇大安口提调某某,“受夜不收百八十名之赂,每名日计三分;索守墩军七十余座之布,每台月各二疋。秽迹愈彰,怨声载道。”曹家寨提调某某,先前署理游击将军事,也曾“滥收墩、炮军常例之银”。万历后期,类似弊端并未消失。万历三十七年(1609)五月十三日,延绥巡抚涂宗浚在《甄别练兵官员疏》,指斥威武堡守备王琚“赃私狼藉,淫虐肆行,所当革任回卫”,其罪行之一是:“管理边墩,夜不收二十名,各有加添小粮,每月扣勒银八两,共计银三百六十余两,众军怨恨。”

万历末年,陕西墩军的口粮还遭到裁减。万历《新修安定县志》修纂者在评论烽墩时云:“论曰:家不以无盗而忘犬,室不以无鼠而忘猫。边城烽火,缓急是赖,前人以和国而革墩卒之食,岂其无猫犬之虑乎?”安定为固原镇辖区,位置较为内地,竟将墩军之粮革除。万历四十年(1612),陕西巡按御史毕懋康奉勅阅视延绥、固原二镇后条陈十事,其中亦提到:

自纳款以来,夜役不行远哨,惟守墩瞭望,而各堡官亦以墩军安闲,又有番人交易之利,将加增口粮减扣不给,或跟伴役使,或差拨扛抬。各墩军夜,徒有虚名,贼至不知,已出方觉。

毕懋康这段内容,道出管理墩台军官的想法是,反正墩军可以与外族部民私下交易,生活还是过得去,月粮减扣一些无所谓。天启五年二月,巡按陕西御史蒋允仪上筹边八事,最后一事提到墩军月粮遭到苛扣、本职受到杂差役使,管墩官卖放墩军,以及月粮裁减之事:

军中耳目,尽在墩夜,荒边贫苦,恤之不可不周,核之不可不尽。但各墩军皆操守坐堡统之,将领不得过而问焉。或扣小数以充囊,或假杂差以役使。是墩军皆操堡所使之军也,非老弱则卖放,杳然无人者有之,间有一、二人者有之。此权虽在操堡,而墩军亦不能无议。有虏入避不举炮传烽,虏出方虚张声势以掩耳日者,如前延安入犯时,烽火未传至镇,而声息已闻遍省,有速于传火者乎?每每迟之,是皆因守墩原无人,猝然之顷,手足忙乱,此时即绳之以法,亦无及矣。是在平日戒严各路将领与该道不时差人稽查之,倘虚悬役使,点查不到,并失传炮火,军按以法,操堡即行究革。失事者,将领一体论罪。

既核之矣,不知所以恤之,尤恐军有苦而我不知,与不核同。知之而不议恤,与不知同。查军粮一石,又小粮三斗,所以优恤之意也。今因虏欵,扣一斗以充抚赏之不足,是何异割肉医疮也。所在见告,皆鹄面鹄形之人,而冀其远窥近望之能得邪?则别项或可裁,而此粮决不可扣。抚赏原自有抚赏之银,何独于苦墩军而夺之食乎?如前规已定,或量墩之冲而酌为扣留,如太冲者尽还小粮,不冲者扣除亦不为过。墩下有荒地可耕者,量给牛种,尽力开垦,永不起科。其小粮尽扣作牛种,丰岁即复并还官。如此,在戍军无地可耕者,有粮可食;有地可耕者,有资而食。扣其有余,以补不足,谁不趋宿饱以传烽燧哉?即谓恤之,即所以核之可也。

奏疏送进后,明熹宗命兵部议奏。兵部覆奏如蒋允仪所议,明熹宗随后批准。与毕懋康一样,蒋允仪同样看到墩军被扣粮、役使,至于扣粮的理由之一,是为了补充抚赏蒙古部落的费用。然而,虽然他极力陈言,强调墩军月粮绝不可扣,但明蒙封贡以后,边境稍安,武备松弛,种种弊端,如苛扣、占役、卖放等,积习已久,要马上导正,恐怕不容易。至于减墩军月粮以充抚赏之费,即使朝廷下令禁止,卫所军官私底下可能还是暗扣。故延绥墩军之苦,是难以苏缓。崇祯初年,陈仁锡仍旧谈到延绥墩军被勒索之事:“秦东北与山西界连,自黄甫川而起,西至临、巩。边墙有砖墩、有土墩,每墩设军五名。有属守备管理者,有属操守管理者,一索常例,遂为弛备,每墩止有一人守者,甚至以妇人守者。”

更为严重的是,到了明末,因为财政困难,军中缺饷颇为严重。崇祯初年,陈仁锡《纪蓟门拨哨》提到:“尖夜置身于险,烽军昼夜瞭望,缺饷至半年余,不哗则不给,哗者皆新旧主客之营兵。而出哨、守烽之卒,给则食,不给则忍饥以待救死不暇,安望其宿饱,用之以侦探,用之于斥堠乎?”墩军由于势孤,无法形成集体力量,在缺饷讨饷上也是最边缘的一群人。

四、 皮袄、胖袄与裤鞋之赐

众所皆知,明帝国北部边塞气候寒冷。明中叶,周金曾说:边镇之寒,辽东第一,大同次之,“真有堕指裂肤之惨”。苏祐《逌旃璅言》则提到:“大同地极高寒,秋月恒雨雪,冬月唾至地已成冰。”张瀚《松窗梦语》亦云:晋地“天气极寒,非重裘不能御冬。出郊外,北风猛烈,令人不能前。举手攘臂,直令堕指裂肤。”有时七、八月就已下大雪,如正统八年(1443)七月,大同官军巡警至沙沟,风雪骤至,裂肤、断指者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四年(1545),宣府巡抚孙锦奏言:“摆边军士,穷日夜防守,方秋八月,士已有僵尸雪中者。”万历十六年(1588)八月宁夏大雪,雪深达尺余,军士多有冻伤者。孟冬的边区,若遇上暴风雪,面对的可能就是潘元凯《贺兰山九歌》所描述的景况:“十月严寒雪花堕,空中片片如掌大。”而且,孟夏仍可能降下大雪,如成化十三年(1477)四月,辽东开原大风、雨雪,天气大寒,牲畜多冻死。万历四十六年(1618)四月二十二日,固原镇大雪,冻死牧场的营马骡驼共一千九百九十九头。以上例子虽系极端气候,但墩军同样经历,甚至殒命于其中。

(一)明初至成化年间

由于边地气候远较内地恶劣,而墩军守瞭又多在旷野,秋冬至春季霜雪风寒,值勤特别辛苦。因此,自洪武以降,守瞭军士除冬衣布花和胖袄、裤鞋之外,特别拨给皮袄、狐帽御寒(非一般士兵所能有)。但使用年久,多半破败不堪。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征西将军参将保定伯梁铭上奏:“宁夏等卫缘边守瞭旗军,旧给皮袄、皮帽,年久破坏,请再给。”明宣宗谕命行在工部尚书吴中:“境边苦寒,守备军士昼夜劳苦,速令陕西都司、布政司制造给付,不可后时。其长安岭等处守瞭官军,尔工部亦制造给之。”但工部并未拨给长安岭墩军,故至九月间,守长安岭指挥阎贵等奏请赐给守关军士皮裘、狐帽。明宣宗又告诉工部:“口北苦寒,未冬先雪,士卒守关瞭望,昼夜勤苦,使无衣御寒,其何以堪?皮裘、孤帽,速遣人运往给之。开平、大同诸边卫,皆循此例。”宣德四年(1429)十二月,直隶怀来卫奏言:“洗马林等处守瞭军士三百七十七人,旧给毛袄、狐帽,经久皆敝。”明宣宗谕尚书吴中说:“今苦寒之际,宜速给之,不可缓。他处应给者,皆速给之。”后来,工部决定口内卫所不额外发给。宣德八年十一月,备御永宁等处都指挥韩镇等上奏:“本卫军士于各隘口瞭望者,所给皮裘、狐帽,久皆敝坏。近工部以本卫为口内不给,军士无以御寒,乞如旧例。”明宣宗谕命行在工部:“永宁近边,瞭望士卒,不给皮裘,甚无谓。今天正寒,其速运往给之。”

相较于直隶、宣府镇墩军每人一领,大同镇墩军的待遇就没这么好。宣德二年(1427)七月,大同总兵官武安侯郑亨上奏:“缘边烟墩七十有六,各置旗军十五人,昼夜守瞭。边地苦寒,其中有衣服单薄者,乞每墩给皮裘五领,使更番瞭望,得以御寒。”明宣宗命工部如数发给。由此可知,大同镇墩军是轮流使用皮袄,上班穿上,下班脱下。

明英宗即位后不久,宣德十年(1435)八月,辽东总兵官都督同知巫凯言边情八事,其中建请:“军士御寒,仍如口北例,给毛袄赐之。”正统三年(1438)九月,行在兵部尚书兼大理寺卿王骥奏言时提到:

甘肃一带乃极边苦寒之地,军士仰给赏赐,别无生计。而守瞭者艰苦尤甚,盖墩台俱孤悬境外,山高风猛,衣服单薄,手足皲瘃。今闻行都司广盈库旧贮衣袄等物五千九百余件,岁久浥烂,更三数年化为尘土,乞将给散守瞭军士,使其补缀,以为御寒之具。

明英宗从其所言,命相关衙门依此施行。正统三年十一月,因镇守密云等处都指挥佥事陈亨上奏:“严冬各关军士,多无衣御寒,甚至有伤生者。”朝廷又赐给密云中后卫及营州左屯等卫守墩夜不收、旗军1770余人毛袄。然而,即使朝廷不断拨给御寒衣鞋,墩军仍然未能每人一件。至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户部照磨张瑾奏言八事,其中一事仍提到:“沿边墩台守瞭军士,乞人赐皮袄一,以御冻寒。”事经礼部尚书胡濙等复议,认为军士皮袄宜关给,明英宗亦表示赞同。

土木堡事件以后,中央财政日渐困难,拨发冬衣渐不正常,而墩军等士兵只能忍寒受冻。天顺二年(1458)十二月,巡关监察御史孙珂奏言:“山海抵居庸一带关口夜不收、守关、守墩、架炮军士,披坚执锐,登高涉险,较之京军劳逸不同;况天气凝寒,多乏绵衣。乞给赐胖袄、袴鞋。”事下工部议奏,工部议言:“各边官军动有万数,在库衣鞋已乏,若准给一方,则起比例纷纷之求矣。珂言难允。”明英宗依从工部意见,不准赐给。有些边镇地方,毛袄甚至十余年未拨。明宪宗即位后不久,宣府镇独石、马营等八个城堡队官、旗军等连名向守备把总状告,八城堡守备把总等呈文镇守右参将黄瑄,黄瑄以此咨文总兵官颜彪等,内云:

(队官、旗军等)俱系原选领养官马神鎗铳炮在边操守,及守瞭沿边并腹里墩堡夜不收等项身役,昼夜在墩瞭望,但有声息烟火,不避风雪,星驰走报。……因是此处天气严寒,正统年间荷蒙圣恩怜悯,每三年一次,给与官军毛袄或胖袄裤鞋,御寒穿用,俱各破碎无存。自景泰二年至今一十三年,未蒙关给。切思本处山高风猛,寒冷至极,每遇隆冬时月,堕指裂肤,寒苦尤甚。

继而镇守右参将李刚亦续有咨文呈到,所述与前面所言类同,巡抚宣府等处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叶盛为此会同总兵商议,于天顺八年十月初三日向朝廷题请:

宣府等处操守备御等项官军数多,诚恐袄裤等件不敷,臣等不敢一概请给,会议得惟有极边墩台守哨官军,切近虏境,迎风冒雪,设伏瞭望,寒苦尤甚,先蒙给赐毛袄等件,已经年远无存,实是艰难。今旗军赵杰等所告,情词恳切,伏望圣恩怜悯,乞将沿边墩台哨守官军,每名给与胖袄、裤、鞋或毛袄各一件,照例运送宣府等处,唱名给散穿用。若有事故,即扣还官,明白支销,实为便益。

约略同时,大同镇官员亦向朝廷奏请。天顺八年十月,赐宣府独石诸城堡官军3740余人、大同守墩官军1570余人毛袄。明宪宗批示:“穷边冱寒,兵士尤苦,故于常例外赐以毛衣,其他边障不得援以为例。”

另有官员建议,每两年赏给延绥镇墩军皮袄一件。成化六年(1470),户部郎中万翼奏言:“榆林东西二路在墩官军并逻卒,劳苦特甚,欲间岁给白金一两、皮袄一件,着为定例。”六月,兵部尚书白圭等复议,谓此项恩典应请皇上圣裁。明宪宗原则上同意:“榆林守墩官军并逻卒,见在御寇効力,命镇守巡抚官察其勤苦者,特与赏劳,不为常例。”结果只是择要赏给,未成定例。

(二)弘治以后的调整

弘治以后,赐给守墩士兵皮袄渐少,而多改为发给胖袄。明中叶的胖袄规格,原订于宣德十年(1435),每件长四尺六寸,装绵花绒二斤。袴装绵花绒半斤。䩺鞋各长九寸五分至一尺,或一尺二分。而在弘治二年(1489),工部奏准:给散守墩、架炮、夜不收人等胖袄,每三年一次。长期以来,胖袄以发给实物为主。弘治年间最大的变革,乃是改为发给银两。事缘于弘治四年(1491)三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张琏等奏言:

朝廷念大同、宣府边军之苦,每三年一赐衣鞋,但民间所制,长短阔狭,不能各称其身。况贮库日久,易于敝坏。请令江南州县量征价银,以待给赐,听其自制,庶边军得蒙实惠,而民间亦免转输之费。

明孝宗将其发下工部。工部复议,建议行文浙江等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府州,自弘治五年至九年(1492—1496),每衣袄一副,征银一两五钱,以便发银给赏。辽东、永平、山海等边区亦按照此例,惟甘凉、宁夏、榆林三边,例由陕西布政司岁办,并抽分皮张承造,则仍按照旧制不改。明孝宗随即批准施行。由于这一变革,发给墩军的袄鞋也改为折银,每人银一两五钱。(参见表五D6至D9各条)

弘治十六年(1503),户科左给事中任良弼奏言六事,第一件事为清理积朽,工部奏请派官查盘内府各库,工部侍郎张达奉命会同科道官清查各库土贡后上奏清查结果,其中䩺鞋比胖袄之数多出七倍,认为应该停征。十月,工部覆奏亦建议:“各边三年一次关领衣鞋,每副例该给银一两五钱,今后止给与一两四钱,搭与䩺鞋一双,候放支将尽,仍旧全给。”此一建议获得批准。因此,直至正德初年,发给墩军等士兵的衣鞋银是一两四钱。(参见表五E1条)而在发放时,按理应同时发给一双䩺鞋。

比较奇怪的是,前面谈到的三年一给皮袄或胖袄之例,并非各镇都适用,甘肃镇就被排除在外。正德十三年(1518),巡按陕西御史赵春奏言:甘肃边地寒冷,军士贫穷甚于延绥、宁夏,而岁赐胖袄、皮袄独不及甘肃,建请均赐给。明武宗命甘肃巡抚李昆查处,李昆议奏:“甘肃见操马步军及守哨夜不收、墩军共二万八千余人,似难概给,惟夜不收及墩军寒暑探望,艰苦可悯。”十一月,工部议请如宣府、大同、辽东三岁一给之定例,以西安等府岁办之胖袄、皮袄,除延绥、宁夏二镇领取外,酌量赐给甘肃夜不收、墩军,若仍不够,则折银一两五钱发给。正德皇帝批可。

表五 明初以降赐给边军御寒衣袄举例

A1

宣德二年十月

给龙门等口及诸台墩守备军士胖袄、袴、鞋。

A2

宣德五年十二月

给长安岭并独石等处守关口墩台军士胖袄、袴、鞋。

A3

宣德八年九月

给开平诸卫夜不收并各处关口台墩哨探、守瞭军士七千九百余人皮袄、狐帽。

A4

宣德九年二月

给守御龙门等墩口戍卒二千余人毛袄、狐帽。

A5

宣德九年八月

给大同所辖烟墩、营堡瞭望军士毛袄。

B1

正统元年九月

给开平等卫缘边瞭哨、烧荒官军狐帽、袢袄袴各二千四百八十有余,鞋倍之。永宁等卫哨备夜不收旗军狐帽、毛袄,各三千四百八十有余。从都指挥杨洪等奏请也。

C1

成化元年十月

赐山海、古北口等处边关夜不收及守墩官军四千四百余人胖袄、袴、鞋。

C2

成化九年十一月

给赐大同守墩、夜巡军士四千九百九十一人胖袄袴鞋。

C3

成化十年十月

给赐居庸关墩军百六十四人御冬衣鞋。

C4

成化十年十二月

给山海、喜峯口等关守墩架炮夜不收军士三千六百七十七人胖袄袴鞋。

C5

成化十二年十月

给赐天城、阳和守墩及夜巡军士四千九百九十一人胖袄袴鞋。

C6

成化十三年九月

给居庸关守墩、夜巡官军一百六十四人衣鞋。

C7

成化十三年十月

给赐榆林城守墩、夜哨军士六千九百八十四人衣鞋。

C8

成化十三年十一月

给大喜峰口等处关寨守墩、夜巡军士三千七百四十七人衣鞋。

C9

成化十四年九月

给雁门、偏头、宁武三关守墩、夜巡官军七百五十九人衣鞋。

C10

成化十六年十月

给赐居庸关沿边守墩、夜哨军士百六十三人衣鞋。

C11

成化十六年十二月

赐宣府诸城旧守瞭、夜巡官军六千四百七十五人衣鞋。

C12

成化十九年九月

给赐密云、古北口诸边守墩、夜哨军士九百六十五人衣鞋。

C13

成化十九年十一月

给赐宣府各墩旧守墪、夜不收官军六千五百三人衣鞋。

C14

成化二十年九月

给赐偏头、雁门、宁武三关及代州东西隘口守墩、夜哨官军九百五十六人衣鞋。

C15

成化二十二年九月

赐蓟州、永平、山海诸处守墩、夜哨官军民舍四千二百四十三人衣鞋。

C16

成化二十二年九月

给居庸关花园等墩夜哨军士一百六十二人衣鞋。

D1

弘治二年九月

给蓟州、永平、山海各边守瞭官军衣鞋四千二百八十五副。

D2

弘治二年九月

给居庸关沿边守瞭官军衣鞋一百六十四副。

D3

弘治三年九月

给辽东地方守墩并夜不收官军衣鞋一万一千六十六副。

D4

弘治三年闰九月

给甘肃地方守瞭官军皮袄三千一百六十件。

D5

弘治四年九月

给赐宣府各路守瞭并操哨夜不收官军九千四百七十二员名衣鞋各一副。

D6

弘治六年十月

命辽东守墩并夜不收官军该支衣鞋者七百六十三人,人折给银一两五钱。

D7

弘治七年十一月

给宣府各路瞭哨官军九千九百三十余人衣鞋价银,各一两五钱,共一万四千九百两有奇。

D8

弘治十四年九月

给南海口等关守瞭官军五千一百人衣鞋之直,共银七千六百五十两。

D9

弘治十四年十二月

给居庸关守瞭官军衣鞋之直,各银壹两伍钱。

E1

正德元年十月

给赐宣府沿边墩堡守瞭官军、夜不收人等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七人折寒衣银两,每袄袴一副,折银一两四钱,凡给银一万七千二百四十八两。

E2

正德二年九月

给蓟州并居庸关等处守墩、架炮夜不收官军民舍衣鞋,凡五千七百七十八名。

E3

正德四年九月

给宣府各墩堡夜不收官军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二名衣鞋银,凡一万七千二百两有奇。

弘治至正德年间,发给墩军等胖袄一度改为发衣鞋银,明世宗即位后又恢复发给实物。如嘉靖二年(1523)九月,给密云地方官军2267人,各胖袄、袴、鞋一副。十月,给辽东官军12565人,各胖袄、袴、鞋一副。

明穆宗在位时,有官员提到拖欠毛袄之事。隆庆二年(1568)四月,兵部复议巡抚甘肃都御史石茂华(1522—1583)条陈边事,其中提到:“各墩夜不收,例给毛袄,取价于陕西布政司。今墩台哨卒皆已增多,愈不能给,宜令所司加派,仍督发累岁之逋者。”明穆宗批准兵部所议。

辽东军士的胖袄,嘉靖以来多发给实物,一直到万历初年亦然,如万历三年(1575)三月,给辽东官军胖袄、袴、鞋13010副。万历十二年(1584)九月,蓟辽总督张佳胤言蓟事之当慎、辽事之当行八议,最后一议为“辽东胖袄不可不议”。兵部覆请,神宗批可。此事笔者未见相关细节,不清楚具体内容如何。万历十九年(1591)十月,户部议覆辽东阅视督抚等官会议国计军需等事,其中一议为支布花,内言:“辽左孤寒,布花难减,又有应领胖袄,准改折色,给军自置布袄,更为利便。”由此看来,布花未便折色,而胖袄则改为发银,由墩军等自制。

晚明关于胖袄的记载,主要与辽东军兴相关。如天启二年三月,工部开列自万历四十六年(1618)起至天启元年止发过援辽军需之总数骤闻,其中包括新绵花2700百斤,旧绵花20300斤,胖袄、胖袴4万副。崇祯五年(1632)十月,因工部拨发胖袄一再拖延,崇祯皇帝说:“天气寒冷,东征将卒绵衣屡奉旨催办,经管官日久不见回奏,深轸朕怀。即着乙字库再发胖袄、裤各五千件,星解军前,与彼处所置,一同酌量给散。”由此看来,工部似已无法支应这一开支。然而,内府乙字库所贮存的胖袄也有库存不足的问题。崇祯六年(1633)十一月,乙字库掌库事御马监太监金镕等上《库贮胖衣极匮省直拖欠甚多恳乞圣明严勅工部作速严督催解来京以济军需以应钦赏事》,二十三日奉圣旨:“胖衣系官军御寒急需,据奏各省直积欠至十一万有余,以致库贮匮乏,贫军何赖?该管各官好生玩误,着该抚按严行督催,已解的星押前来,未完的刻期起解。仍详查经管职名,参奏议处,不许狥延,还立限去。该部知道,钦此。”

(三)恩赏之疵:劣品与奇货

就如前面所举,叶盛等巡抚官员体恤墩军劳苦,曾奏请皮袄等御寒衣物。这样的例子,还包括殷谦。成化九年(1473),殷谦改任巡抚宣府,在任上曾以“极边守瞭军寒,给皮袄帽以煜之”。但并非所有人都有慈悲之心。成化十三年(1477)七月,明宪宗以边备多弛,命兵部会议防边事宜。兵部左侍郎滕昭等与总兵官英国公张懋等详议,条列奏闻,其中一条指出:“各边军士及守墩、巡哨官军,中多贫苦,管军头目不为存恤,冬衣布花,多不支给。请勑各边巡抚等官严核所部官军,今后给赏,务臻实惠,其巡守墩台者,人给衣鞋,以优恤之。”

更夸张的是,正德元年(1506),刘瑾专权,竟有官员为了讨好,将甘肃军士冬衣、布花,运给西安淡氏(刘瑾原姓)私用,“军士嗷嗷,怨声载道”。甘肃鹅头山上有墩台,守墩军士无冬衣御寒,故陶谐有诗句云:“衣布殊恩怜戍卒,年来何事继肥轻。鹅头迢递风霜苦,却使无衣探虏情。”而且,例行性的拨赐似乎也并未落实。嘉靖二十二年(1543),山西三关兵备道胡松在回复宣大、山西总督翟鹏的信上,曾建议翟鹏向朝廷奏请,孟冬即赏给墩军皮衣、暖耳、靴袜各一具:

然余又闻烽火耳目,全恃墩卒。闻墩卒之苦,日与死比。即在三时,尚自可遣,至如冬月,则皲瘃堕裂之惨,所不忍言。而况又有攻围杀害之祸,是以人皆惮为之,而数每不足。谓宜补足其人,墩修治坚厚。仍疏请优恤,每及冬初,别给皮衣、暖耳、靴袜各一具,使之昼夜瞭望,时其燧烽。

由此看来,墩军冬天的日子应该不好过。事后翟鹏是否采纳胡松的建议,特别向朝廷请求赏赐皮衣等御寒衣物,现在亦不得而知。其实,墩军领到的胖袄常常质量欠佳。嘉靖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吴遵担任监察御史,在所著之《初仕录》提到:“近见包揽之徒,多收里甲银两,而制造极为粗恶,胖袄枲中贯沙,久则腐烂。”嘉靖末年,李豫亨《国计三议》之《措置议》也述及此事:“边军胖袄,率自苏松成造,每领计官价贰两,又增扛解赴部交纳,几及参两矣。然此项银两,多以支猾胥干没,奸役侵费,实用不过七八钱,蔵贮年久,迨至输边,十九浥烂,军士未得实济”。

另外,嘉靖四十四年(1565),李开先《塞上曲》一百首中有一诗咏道:“边穷战士多无袴,良将闻之心独忧。冰月减衣同受冷,堪嗟债帅御重裘。”军士冬天无棉裤,可能是拖欠未发,将军少穿衣服也不是办法。而即使拨发下来,却可能成为上官勒索的工具。隆庆四年(1576)十二月,戚继光在《题禁给领胖袄科敛疏》提到:

窃惟臣子仰服天恩,虽一缕之赐,曷胜荣耀!圣明慎重惠典,即敝袴之微,亦待有功。且胖袄出自御库,下及行伍戍卒,诚解衣之至惠,挟纩之洪恩也。夫何行久弊生,乃将极旷之典,遂为侵敛之门。每遇关领胖袄之日,各路另会小委官一员,指称打点费用,科敛军士,集计不止数百余金,以致军士有“宁免科敛而不愿领胖袄”之谣。甚至委官即将胖袄就便京师侵卖,及至领到之数,又为各边委官先行拣出好袄,每件索银不等,方与关领。无银者给与下等;或私扣其饷,必用一袄之值,方得一袄到军。是朝廷以挟纩之恩,而为边关垄断之术矣。照得所属沿边关口守墩、架礟、夜不收官军,旧例三年一次关给胖袄、袴、鞋,以御冬月,国恩甚优渥也。访得委官每于该领之人,各索盘费银一钱。至于应给之日,委官又不即到,且将衣、鞋分为三等。索银一钱五分者领上等,一钱者领中等,五分者领下等。是以国家旷典为贪官奇货也。相应严禁,以便军情。除革去常例外,议别处盘费银二三十金,足为入京使费。其各路小委官,尽经裁革。仍通行禁约,以绝科敛之弊。以后凡遇关领胖袄岁期,除臣委武官一员,复会行巡抚委文官一员,赍本同去赴领。如有各路踵袭故弊,仍前科敛盘费及打点使费等弊,即便访拏重究。伏乞皇上俯怜边军万分艰苦,蚤赐照数给发,付与委官,领运到边,容臣会同巡抚,亲诣各路,照今拟定,实是传烽墩军,实是差入虏营尖哨,实是架礟夜不收,当官唱名,对手领着,断不使敛费分文。事完,请设香案,宣谕皇上旷荡之恩,即令望关谢恩,俾知恩所自出。庶边军感奋,而矢心用命以御虏矣。

军中是一个阶级社会,后勤官员藉拨给胖袄等进行勒索,为外人所难以想象。底层兵士未蒙实惠,或许已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戚继光改变关领胖袄的现行做法,革除各路小委官,由他(总兵)委派一名武官,会同巡抚所委派的一名文官,携带文书前往领取胖袄;拨给之时,由总兵会同巡抚,亲自前往各路,点名发给,以便传烽墩军、差入敌营尖哨、架礟夜不收这三类苦差能得到国家的恩赐。

万历年间,辽东仍有类似的案例。万历十九年(1591),辽东巡按侯先春在奏疏中谈到:“夫边军所以备征战也,迩来私役百端,科索万状”,朝廷拨下的弓矢、衣物、鞍辔、皮张等军需品,强迫军士来领而从中获取厚利,“皮袄一则,索银七钱,或五六钱。皮裤一则,索银四钱,或三钱五分。披肩一块,长不满尺,阔不及半,则索银一钱。”这些冬衣,在辽东依然是军官用以玩弄权力的一种“战利品”!

嘉靖以来,朝廷收到的胖袄质量不佳,屡被指摘。前面戚继光提到,舞弊军官将衣鞋分为三等,上等索银一钱五分,中等索银一钱,下等索银五分。而其所以有上中下之别,原因在于地方所造好坏差距甚大。后来,工部另有新规定。根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

今例:造胖袄、裤,用细密阔白绵布,染青红绿三色,俱要身袖宽长,实以真正绵花绒。䩺鞋亦要密衲坚完。衣里开写提调辨验官吏、缝造匠作姓名,并价直、宽长尺寸、斤重、裙幅数目,用印钤盖。限每年七月以前解到。

然而,规定是规定,现实是现实,粗织滥造的问题一直未能根除。万历四十年前后,虞衡清吏司管验试厅主事楼一堂、工科给事中何士晋曾经共同订立验试厅条议,其中一条为“关防解进胖衣”,内容谈到:

胖袄、布裤、䩺鞋之设,原以优恤军寒,故九边有三年一给之例,京师有五年一给之例,甚盛典也。但曰三年、五年,必其所给衣鞋新旧可以更替,而布花细厚历年不至速朽,故颁不违制,领不后时,岂不亦轸边养士之长虑哉。奈何迩来懈弛,各省直解进胖衣,粗布、黑花、稀针疏缝。兼以管解非人,揽头为祟,假染练之旧物,夹杂而试于一投,持补缀之䖝余,钻求而期于必中,挟纩之惠罔闻,堕指之悲空切。若不严禁,长此安穷?

为此在条议中规定:今后各省所解胖衣等物,须要以细布、净花,在本地按规格制造,正官验过后才能起解。并依照解黄生绢事例,上面勒写年分、省分与督造、管解员役姓名。其制法用淡黄砑光细布或厚绢,“四围尺许,团圈密缝”,于胖衣里面背缝中间,勒写前面规定的四项,中边骑缝,钤盖官印,以便稽查。如无勒写、钤印,即便驳回,“如此则不惟刁解无所售其欺,而揽头亦无所射其利”。而即使将相关人等的名字都写上,地方制造的胖袄还是有瑕疵品。工部在查验时,验不胜验,查不胜查,总有漏网之鱼。天启二年(1622)八月,王在晋在题请山海关军士衣袄银两时就提到:“胖袄系各省额解,佐领等官钻谋管造,内俱黄绵败絮,不能当风。”而这个问题,应该直到明亡仍然存在于各地。

结论

从洪武年间起,明帝国北部边塞大地上,浮现了一个又一个的墩台。这些立体的军事设施,植入了底层的军士。通常每墩五名守瞭,但沿边大墩兵力更多一些,位置僻静或位处内地的墩台则人数递减。在兵力充足之处,以正军或夜不收戍守为主,不足之处抽调余丁或民壮协守,或以充军的徒犯守瞭,在甘肃甚至有妇女上墩之例。这些士兵冒着危险,伫立在边地高处,承受风吹雨淋,忍着霜雪寒冻,一日又一日,一年又一年。所幸还有鸡猫犬相伴,闲暇时光亦可织织网巾卖钱。

墩军之苦,根源来自内外,而内甚于外。在外部方面,虽然其面对敌人的威胁,却非长年累月、分分秒秒。内部因素则不然。按照制度,守墩与守堡、守边墙等任务的士兵必须数月轮番一次,但在明中叶,墩军未得轮替已成常态。封闭性的军中社会,本就容易有上官欺凌下属之事,墩军自然无法逃脱这样的困境。最常见的是从事杂差,或被私人役使。有手艺的士兵,可以被安排至将领或权贵家中,免去上墩的麻烦。有钱财的士兵,可以花钱贿赂,买到近些及不危险的腹里或边内墩台,甚至不用上墩、不用查点,在家休息睡觉。这种所谓“卖放”的陋规,在军中不知存在多久,至成化年间才被揭露出来,即使有官员要求严禁,但直至明末还是潜藏在各个卫所之中。而没钱的士兵,只能自认倒霉,长年累月在墩台上站岗,正是“已过瓜期不放班,天寒路远泪潸潸。”这样的一种军役,是众人望之却步的苦差事,最后沦为最贫穷弱势的士兵才被迫承接的“专职”。没有休息换班,没有升职的机会,日子遥远漫长,就这样,老病过去。

墩军与一般的士兵相同,每月可以获得朝廷发给的月粮。永乐以后,负责守墩这一特殊任务,还可以兼支行粮。有鉴于守墩瞭望较其它任务艰苦,从明英宗即位后即不断有官员建议增给月粮。其后,某些军镇的墩军月粮有所增加,但直至嘉靖年间,仍有许多官员提到,应该比照夜不收军再给予加薪。至于行粮方面,在明中叶确实亦有提升。然而,制度上不断增给,墩军却并未必受惠,关键在于管墩军官等以各种名目(如火把钱、坐月钱、空闲钱、节礼钱)苛扣月粮,以至实质所得无几。而且,在万历末年,延绥与固原等镇的墩军月粮还被裁减,而在明末缺饷的请愿事件中,墩军常常是缺席且被遗忘的一群。

在帝国的边疆,层峦起伏的高岗上,沙丘广布的荒漠边,孤寂的守墩军士,注视着空茫的前方,凝听着遥远的蹄声。朔风急,霜雪降,身心的冷,需要的是毛袄、狐帽、胖袄、胖裤及䩺鞋御寒。从洪武以降,拨赐来的这些冬衣,成为值勤时最大的慰藉。而袄裤穿久破了,赶上制度调整,朝廷的温暖到不了,身体觉得特别的寒。透过若干将领和巡抚的奏请,偶尔会有格外恩赏,然而当一切回归制度,三年一次的循环汰换,往往赶不上破损的速度,原因在于这些军需品的质量不佳。有些残忍的军官,甚至将朝廷赐给的御寒衣物当作勒索的工具。而这群被边缘化的军人,不太敢去领他们最需要的胖袄与裤鞋,因为没钱没势,交不出那笔“可恨”的钱。



【本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3期,注释从略,文字有改动,引用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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