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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的底层: 明代北边守墩军士的生涯与待遇(上)
作者:​邱仲麟 责编: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量: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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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军士是主要的组成份子。为了保卫疆土,墩军被赋予瞭望和传烽的任务。这些位处国防最前线的墩台守军,除承受大自然与敌人的威胁外,也必须面对长官的各项要求。本文结合制度史、生活史与社会史,关注这一群底层士兵的职业生涯与相关待遇,侧重制度运行的动态过程、连锁变化及其衍生的问题。全文分为四部分:首先,讨论士兵的生活层面,包括生活用水、炊爨燃料和各项配备(含鸡猫狗),另又谈到家眷随住与养瞻田。其次,分析墩台的兵力编制、轮值及墩军不得换班、军官私役和卖放免守等弊端。第三,探究墩军的薪水收入,除了月粮之外,因其任务特殊,又加给行粮。不过,薪水常被军官以各种名目苛扣,实际所得有限。第四,涉及御寒的问题。明初以来,官方定期拨给墩军毛袄或胖袄、胖裤、䩺鞋等保暖衣物,但基于各种原因,墩军有时并未享受到这一福利。若干狠心的军官,甚至将胖袄等依高下订价加以勒索,以致没钱的军士不敢领取。墩军防守着帝国的最边缘,而他们也是极为弱势的群体和边缘人。

关键词:明代墩军上班月粮胖袄弱势群体边缘人制度社会史

作者邱仲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地址:台北市南港区研究院路二段128号。



前言

烽墩的起源甚早,至晚在秦代已经成为军事预警的一个设施,特别是在长城沿线。其后,历代亦多仿行,明代亦不例外。明朝立国之初,烽堠归属兵部职方部管辖。如洪武十三年(1380)三月,复位六部官制,兵部职方部“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堠之数,关防、路引、火禁之设,四夷归化之类”。洪武二十六年成书之《诸司职掌》也记载:“凡边防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须要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情声息。”

墩台做为明代边防体系的一环,守瞭与传烽是墩军的主要职责。景泰三年(1452)三月,叶盛出任山西布政使司右参政,分督大同、宣府二镇边储,在《西巡杂诗》第二首中曾经提到:“野狐岭外月苍苍,万里城西路渺茫。行过墩台听人说,艹头昨夜有微霜。”同年十月,他以山西布政使司右参政协赞独石等处军务,在景泰四年(1453)所写的《观风竹枝》第六首中说:“高莫高似总高墩,眼里滦河清又浑。添土筑墩高百尺,得见阿娘朝倚门。”诗中传达出墩军对亲人的思念,读来令人心酸。

如明人所言:“边军之苦,莫甚于墩军。”墩军与夜不收并称为两大苦役,而这两种兵役都部署在国防最前线,生命安危悬于一线。前此,学者针对墩台与墩军已有许多研究,大约可以分为几个方面,其一为关于墩军碑的考释;其二为针对墩台或烽燧的考察;其三则是墩台或墩军的制度性研究。另有学者谈及罪犯发配守墩。以上著作对于笔者进一步研究这一主题多有稗益。本文考察的主要对象为墩军,而采取的观察脉络则是制度史的面向,兼及生活史与社会史的视野,藉此探析墩军的生活、工作、生计、待遇及其社会处境,其中特别关注制度设计与实际施行之间所存在的裂隙,及后续的制度调整与军中弊端,要呈现的是动态的制度史与制度的社会史。以下将分几个方面,探讨明代墩军的生计与待遇,包括值勤空间、换班制度、月粮廪俸、冬衣配给等问题。

一、烟墩的生活面貌

墩军防守边境历尽风霜,除必须提防来自敌人的威胁外,有时还会遭遇另类的袭击。而由于墩台所处位置空旷,且多半在山坡或高岗之上,即使是在平原之地,墩身标高数丈,也都高于附近的建筑物,故遭受闪电雷击的机会相对较高。叶盛在《水东日记》就记载这类情事,而且有细致的描述:

霹雳于边墩高处,岁恒有之,震死者或不见其人。其击屋柱、桅杆之类,常见其破处有痕似铁线路,或云蛰龙所藏,或云龙变化而起,又或云毒虫被击,皆不可知。又云雷神极巧,如人被击,火或烧其着体衣一层无遗,其外衣仍存。若一伞,或竹骨皆化,惟盖柄则皆如故。如击塔庙,数佛并坐,其一粉碎,其傍诸佛俨然,亦有移置他处者,此类甚多。惟击发之时,雨辄骤,辄有火,有硫黄气,此则皆然也。

这一记载具有某程度的科学性价值,足证叶盛对于雷击的实况有其认知,亦体现当时人对此一现象的文化性解释。另外,《明实录》载有若干具体的事例,如明孝宗弘治九年(1496)六月四日,宣府镇南口墩,“骤雨火发,龙起于刀鞘内”;十二日,天气“复阴雾,雷雨大作,震倾墩台三面,军士有被伤者”。弘治十六年(1503)五月五日,陕西榆林大风雨,“雷雹折木,撒城楼瓦,毁子城垣,移垣洞于其南五十步,震死墩军一家三人”。六月十日,大同中路海东山墩,“有火飞如龙,起自旗竿,守墩卒有焚死者”。明武宗在位期间也有一些记载,如正德五年(1510)六月十二日,雷震万全卫柴沟堡,墩军被打死四人。正德六年(1511)六月九日,雷震大同后卫石泉墩,击死墩军三名。正德十年(1516)闰四月二十七日,蓟州赚狗崖东墩及新开岭关雷火,震伤三十余人。晚明的例子,如万历十二年(1584)正月二十七日,蓟镇喜峰路大风且骤雨,“迅雷冲倒墩台”。万历十九年(1591)五月十日,雷击太平路喜峰口墩台,“折伤官军”。万历四十二年(1614)五月十九日午时,永平辖境内之石火墩台,天雷从东门飞入,击死南兵一名,击伤北军二名,台房及四周垛口火器尽毁。

(一)用水与柴薪

墩台作为守墩军士的生活单元,其硬件的设计与配置,主要浮现于永乐年间的记载。如永乐十一年(1413)十月,江阴侯吴高奏报修筑山西沿边烟墩,东路自天城卫至榆林口,直抵西朔州卫暖会口;西路自忙牛岭直抵东胜路,至黄河西对岸灰沟村,皆设立墩台。墩台高五丈有奇,四周围墙高一丈,外开濠堑,架设吊桥,门道上置水柜,“暖月盛水,寒月积冰”。每墩置官军31人守瞭,以绳梯上下。《明太宗实录》的编纂者说,这些都是永乐皇帝亲自规画。永乐十三年(1415)五月,明太宗又命辽东都司修筑沿边备倭烟墩,“务令高厚,积薪粮可足五月之用。仍置药弩于上,凿井于旁,以严守备。”

墩军的生活用水可以“暖月盛水,寒月积冰”,而边区燃料取得不易,朝廷虽有积薪五月之令,但这仅是一句空话。考虑到墩军生活燃料不足,陕西右参议柴重在正统五年(1440)三月曾经上奏,建议将庄浪各卫粮仓不堪使用的垫席,“计斤均给瞭墩军士家小烧用”。明英宗随后批准这项建议。这些废弃的垫席成为墩军家庭的福利品,在后之后未再见于相关记载,或许仅是昙花一现。而边军为了生活燃料出境樵采,甚至被掳的记载并不少见,其中应该包括墩军在内。

景泰三年(1452)四月十日,提督独石等处都督同知孙安上奏:“墩军言永乐年来,每墩有预备余粮二石,柴水一月,遇警食用,乞如例。”金濂时为户部尚书,以未能确定有无此一事例,移文宣府镇守官员备查,宣府镇守官员亦云查无现行事例。当时,叶盛任山西布政司右参政。后来,他查阅到充纂修的旧册,内有永乐十年(1412)七月十二日明太宗勑命宣府总兵官武安侯郑亨的内容:“各处烟墩务要增筑高厚,于烟墩上收贮五个月粮食、柴薪,并置药弩于上。就于烟墩傍边开井,井外包围烟墩相平,使外面望之只是一个烟墩,不知其中有井,务要坚厚,勿致坍塌。”叶盛在记载此事时说:“墩傍开井一事本难行,至今无能行之者,不知当时武安曾覆请否?”

天顺二年(1458)七月,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李贤等奏言:“沿边墩台全不得法,一遇贼来,多不能守,以致深入抢掠。访得右通政刘文备知此弊,宜令巡视整理。”明英宗于是勑命刘文前往边境巡视。刘文至该处后,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等,守瞭者便之。实际上,刘文所做处置,乃是重申永乐年间的墩台旧制。据方志记载:天顺二年,朝廷申明守瞭官军之禁:

凡边方山川、城堡疎远空阔处,俱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高一丈五尺。上设悬楼、垒木,下设壕堑、钓桥,外设塌窖、赚坑。门道上置水柜,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如永乐中所颁法制。守瞭官军,镇巡不时稽察,有违禁者重罪。

众所周知,北方边塞生活用水取得困难,而蒙古人就掐住这一弱点。成化八年二月,宁夏总兵官修武伯沈煜等奏言:“虏众数犯边境,且以粪土湮塞各墩井泉,渴我士马,不可不虑。”另外,墩军为了采薪或取水,亦有被杀掳者。如大同镇沿边墩台,“虏俟守墩军下取水,辄肆戕害”。成化十三年(1477)正月,李敏奉敕巡抚大同兼理军务,莅任之后,“设伏擒之,自是虏不敢犯。”

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兵部奏言:“比来各边虏数入寇,每得厚利,皆由墩台疏阔,烽火不接,及守墩军士困惫所致。”建请命各边镇守官员处置,经明孝宗批准施行,其中提到:“其守墩军,必简精壮者,分为二班,每月一更。若无水之处,则修水窖一所,冬蓄冰,夏藏水。每墩预采半月柴薪于内给用,免致汲水、采薪,为贼所掠。”这里提到的预采柴薪半个月,是比较合理的要求。讽刺的是,十二月间,蒙古骑兵入侵宣府镇独石之马营、野鸡山等墩,又掳走了汲水军士。墩军取水被掳的例子甚多,如嘉靖十二年(1533)八月二十六日,宣府巡抚韩邦奇在奏疏提到:“墩军下墩取水及走报声息,往往为三五零贼即行擒去”。

正如前面叶盛所言,墩台旁凿井极为困难,但还是有少数案例。嘉靖三十五年(1556)三月,总督宣府、大同等处兵部侍郎江东奏言:“怀来南山隘口逼近京师,请修筑墩台御虏,添设守备一员于岔道城,而以口北道参议张镐升兵备副使,无事则屯隆庆,防秋则移驻岔道,提调守备官军。”兵部覆奏,报可。张镐在怀隆兵备道任上,修岔道堡为城,“易土以石,崇其陴墆,高其闬闳”。迤西抵龙爬山,迤东至四海冶,“皆联墩山立”,计筑墩467座,“亘高垣墩,垣内外长壕限隔,品窖从横”。又考虑到怀来守墩垣者,“逼于山麓,艰得井泉”,于是凿井五口,“皆穿至二三百尺,水瀵出,戍者居者咸赖之”。

明朝末年,仍有官员提到墩台储水之事。天启五年(1625)二月,巡按陕西御史蒋允仪上筹边八事,其中仍然建议“将被虏残毁墩台及原无墩台,查明修筑,令墩军有所栖止哨望。又各挑修水舍一处,预为积水,以免墩军取水被掳之患”。另外,宣府镇也有官员曾规划凿井。崇祯十年(1637)五月二十三日,宣大总督庐象升奏请在南山修筑墩台数十座,而“凿井供军,亦是目前急务。每墩台三座,用井一眼,约需井十五六眼,差足供诸军取汲焉。但山原高燥,募夫浚凿,深至三十余丈,始见水泉,每眼约费三四十金”。这是他的规划,后续不知是否真的凿到如此多的水井。

                                             

图一 明代墩台与空心墩台


※图版来源:(明)李盘增订:《金汤借箸十二筹》卷6《筹方设墩台》,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二)墩台的配备

在墩台上,除数名军士彼此互相照应之外,还有动物相伴(即鸡、犬或猫),组成一个负有军事任务的小团体。明代若干史料对于墩台上的生活空间与内容,有许多细致的记载,其中以嘉靖年间徐充《暖姝由笔》所记最为有趣:

边墙里墩台,四面壁立,高三丈五尺。每台守军五人,报事夜不收一人,炊爨一人。台上层有重屋,置四窗,四人各守一窗注望,虽饮食亦不暂离。鸡一,司晨。猫一,取眼以定时辰。狗一,警夜。皆有口粮。天明,先悬软梯,纵狗从梯而下,周视无虏,则人然后下汲。闲无事,俱习结网巾,双线劳密,价有直一二钱者。置台相度地形,相去一里以至三五里。边墙外濠二重,设栈坑,即所谓陷人坑也。鹿间有投其中,军人闻鸦鹊噪,出墙钓得之。台边齐插荆条。楼土甚细,虑虏或入打,细作过之处,可验脚迹,以凭查究。在两台之中,则两台俱罪。近一台,则量地,罪所近之台。盖军士护刺之迹,平底;鞑子皮袜之迹,当应有路,彼用两皮相合,中缝嵌线,乃山桃木皮也,黄色,俨如金线然,无可推免。

这一记载极具有史料价值,生动地呈现守墩军士的值勤空间与生活形态。七个人与三只动物,各司其职。这三只动物,还配有固定口粮。天一亮,先放绳梯,让狗下去巡视,确定没有敌兵埋伏,军士才下去挑水。白天站在窗口瞭望,即使用饭也不得擅离。没轮到值勤,就织网巾,织得好的,可以卖到银子一二钱。边墙外有品字坑,有时鹿跑到墙边,陷入品字坑,墩军听到乌鸦鼓噪,出墙把鹿钓进墙内,大家可以打打牙祭。至于探查是否有蒙古细作经过,则看墩旁细土上的鞋底印,因为蒙古兵的鞋子缝合线在底,与汉人鞋子是平底的不同。若有,则要量鞋印靠近哪一墩来论罪。可惜《暖姝由笔》未述明所在位置,不清楚是哪一个镇的墩台建置。

另外,嘉靖二十五年(1546)至三十一年(1552),杨博出任甘肃巡抚,曾在肃州等处创立屯庄墩,每墩周围底宽十二丈,顶宽八丈,高二丈四尺。台上裙墙,墙体高七尺,底宽一尺五寸,顶宽八寸。墩台顶上加盖鸡窝、天棚二层,共高一丈六尺,墩台总高度四丈。可见鸡也是墩台成员之一。

除了动物之外,墩台上的设备不一。嘉靖十八年(1539),兵部尚书毛伯温、大同巡抚史道与大同总兵梁震等,在大同镇城以北边境议修筑五堡。并于五堡以北挖壕,沿壕外面每隔二里许,筑立墩台一座。每墩起盖房屋二间,合为一间。其各墩应有锅瓮、器皿、旗帜、号带、弓箭、盔甲、鎗刀、火器,各都置办齐全,逐一安放。每墩各选官军六员,令其轮流哨守,“一遇有警,一面酌量贼数多寡,张挂青、黄、白色号带,传示诸路瞭望之人,依照传报”。隆庆年间,蓟镇总兵戚继光在《练兵实纪》记载每座墩台的设备如下:

小房一间,隔为二半间,向边外半间,墩军住;向内半间,百总住。炕各一座,米一石,锅灶各一口,水缸一个,碗五个,碟五个,种火牛马粪五担,盐菜之类不拘。以上墩军备之,空心台系充墩者亦备一分。

大铳五个,盏口、直口、碗口、缨子皆可。三眼铳一把,白旗三面。灯笼三盏,白纸糊,务粗,径一尺五寸,长三尺。以上俱官给。

大木梆二架,每架长五尺,内空六寸,深一尺。要性响体坚之木,不合式者即行改造。每擂梆必双,庶声合而可远。该路采木造与。

旗杆三根,好绳三副。发火草六十个,用房一间覆之,毋令雨湿。火池三座,连草苫盖听用。火绳五条,火镰火石一副。旗杆三根,每根长一丈八尺,要直,每根相去五丈。扯旗绳副,务要新粗,每半年一换。火池每座,方五尺,张口,庶草多火亮。以上俱军采办。

明末许多兵书也都提到墩台的相关配备,如崇祯年间《慎守要录》记载:每墩以五人居之,红旗五竿,火器、木、石、钩、刀、鎗、弩备具,墩上多积狼粪、火种;“其米粮等物,皆限以一月”。另外,《金汤借箸》与《金汤借箸十二筹》亦记载:墩台高三四丈,上下不用阶梯,皆用软梯。每一墩,小房一间,床版二扇,锅灶各一,水缸一。碗碟各五,油烛盐米藏足一个月。种火一盆。以军士五名守之。给铳十门。青、红、白、黑四色大旗各一面。红灯五盏,径二尺,长三尺,煅羊角,染红色为之,上用油盖防雨,下加坠石防风。长竿一根,辘轳车绳全备。

(三)眷属与养瞻田

嘉靖以前,守墩军兵是否有养瞻田,现存史料记载不明,难以臆断。嘉靖二十七年三月,总督宣大都御史翁万达奏到:“大同大边、二边远墩及墙内烟墩,不系紧要者当革。宣府、山西墙外墩台,低薄者当修。其临墙旧墩,宜悉减撤,移墩军驻墙上敌台哨望。仍修瓮城房室,量给荒田,令其携家住种。”此后,大同墩军在俸粮之外,拥有自己的养瞻田亩,稍可补充家计。

万历元年(1573)八月,阅视陕西三边侍郎王遴条陈六事,其中建议仿效先前巡抚余子俊之设计,“每墩置墩院,令墩军随带妻小,不但守边,兼亦自防其家,杜脱逃旷离之弊”。此议获得朝廷批准。或许因为这一圣旨,后来出现相关的墩军碑石。民国三十六年(1947)八月,西北师范学院教授何士骥发现的《深沟儿墩碑》,其碑文如下:

墩军伍名。

口:丁□妻王氏,丁海妻刘氏,李良妻陶氏,刘通妻董氏,马名妻石氏。

火器:钩头炮一个,线枪一杆,火药、火线全。

器械:军每人弓一张,刀一把,箭三十支,军旗一面,梆铃各一副,软梯一架,柴堆伍座,烟皂(灶)伍座,擂石二十堆。

家具:锅伍口,缸伍只,碗十个,箸十双。鸡、犬、狼粪全。

万历十年二月日立。

深沟儿位于今高台县内,这道碑文所记载对象,乃是明代甘肃镇高台所辖下的墩台。赵俪生认为将军士、火器、器械和家具刻在石碑上,在于防止士兵脱逃及器物短损,“凭石点验,以作考核”。将墩军之妻刻在碑上,可能系五名守军乃是垜集勾补,起解同时也“佥妻”同往。可知,其配备简单而“原始”。传烽之物,仅有旗一面,没有灯笼,主体上使用烟灶与火塘。2007年5月在陕西府谷县阳坬村发现的《阳坬墩石碑》,记载的内容与上一块碑文类似:

神木兵备□为申严墩守□奉抚院明文,仰各墩军□此碑常川在墩□挂,□□防□,不许私离□地,□回城堡,□失器□。如违,□以军法重治。若军有事故,即禀守□□□备木瓜园堡操守王济、坐堡李锐。下本守二十墩,西去永宁二十一墩一里零三十七步。

计开:常川守瞭墩军五名。一名刘奉妻□氏,一名赵□□妻□□,一名李生妻郭氏,一名杨文斌妻金氏,一名王宗妻蒋氏。

器物:黄旗一面,锅五口,瓮八口,梆二个。盔五顶,甲五付,弓箭三副,刀三把,□□十根。生铁□尾炮一位,百胜铳三□,三眼炮一杆,小铁炮一个,铅子四十个。火草一个,火线五十条。

东路兵备道提边委官绥德实授百户仵勋

白水县石匠曹登云男曹□儿造碑

万历四年三月□□日□中□干□□坐□□□

碑中所载兵力均为五名,而且也将妻子姓氏勒于碑上,但火器等配备却相当不同,延绥镇显然比甘肃镇好得多。如同上个世纪发现的甘肃深沟儿墩碑,其立碑时间、所属军镇虽不同,但同处于陕西三边的地域内,显见墩军“随带妻小”守墩的制度化。

实际上,自隆庆以来,蓟镇守墩台的南兵,已经以台为家。正因为南兵以墩为家,故其执勤特别认真。万历末年,抽调南兵支持辽西,论者以为不可。万历四十六年(1618)二月,直隶巡按潘汝祯奉命巡关,在奏疏上提到:“沿边烽台,夷虏无日不窥伺,而所惮者,南兵扞御之勇。即南兵渐有妻子之属,视其台如故业,亦日夜慎守焉。傥调选以去,一时岂能补额?即补额矣,一时人地岂能相习?烽台何地,而可若此。”同年七月,兵部尚书薛三才覆奏指出:“蓟门瞭望,全资南兵。每台不过四五名,何堪复有摘发?”又言:“南兵以台为家,妻孥俱栖止其上,故其守瞭最勤,而其食粮亦最厚。”其后,因财政问题,改募北兵,于是旧法无存。故天启三年(1623)十一月,兵部尚书赵彦建议:“蓟镇台兵,始于戚继光剏设,皆义乌壮丁,虏慑服而不敢动。今因粮饷之厚,改募北人,成法尽废,守望无人,非白马关之警,数十里烽燧不传,亦可鉴已。今当仍募南兵哨守,庶有备而窥伺不生。”后续发展尚待追查。

崇祯四年(1631),陈仁锡在《洛游太行道中纪闻纪缓边急边》中提到:山西一镇,边分两截,势有缓急。自宼家梁起,至盘道梁、阳方、八角地、椒茆一带,以外有宣府、大同两大镇为其屏障,称为缓边。自地椒茆起,历老营、水泉、偏关、河曲、保德一带,以水泉营邻两哨,河曲、保德邻河套,称为急边。而他的设想是:五里一墩,一墩五军,“一军有地五六亩,室庐耕耘其下”,如此才能形成所谓的“肉铁边”。他在《洛游太行道中纪闻纪墩烽》又提到:

自水泉以至省城,及各分路墩台,倾圯废坠,不闻柝声。……是必于墩下置田造屋,召人耕住,每墩约得夫四名,每名约得地二十五亩,草屋数间,使其父母、妻子俱生于斯、聚于斯、葬于斯,一切歌诀烽事,童而习之,丝毫无差,一旦闻警,照歌分传,庶不误事。盖余在山海城上,见南兵守城者长子孙,因叹戚将军有法以贻后人哉!

他的设想是:在这些内地的墩台旁,盖房屋、设田亩,招募民夫守墩,每名墩夫分给屯地五六亩甚至二十五亩,使其以家为守。这是颇为理想的设计,但未能实现。而直至明末,大同墩军仍有份额地。崇祯八年(1635)三月初八日,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军务杨嗣昌在《西阅大同情形第七事疏》指出:“窃计守边军士,莫要于墩台。查墩军一名,旧有随墩地一分,而今有无多寡不能尽同,当为逐墩清理。附近之地,照军查给,使其更番瞭望,就便耕垦。则墩与地不相离者,军亦与墩不相离,而墩军皆得其所,是藉墩清屯之一法也。”

二、兵力编制与换班轮值

明代北部沿边,地形起伏不一,在防守上常有死角,是否设立墩台,实有天壤之别。如宁夏前卫的马圈儿,“沙堆高丈余者,百十联络,虏骑潜匿,樵牧之人往往被掳”。正德七年(1512),巡抚都御史冯清筑马圈儿墩,自筑墩后,“一望无际,虏不能潜”。另外,在邵纲堡唐渠之西的罗家洼,“两冈相夹一沟,虏伏沟中,俟堡孳畜出牧,虏逾渠掳掠,追逐常不及”。正德七年,冯清筑墩于北冈上,“瞭至山脚,狐兔皆见,遂息其患”。由此可见,墩台士兵居高临下,视野相对较为宽阔,足以观察附近敌军的动态,提前发布预警讯号,军民可以事先做好准备,免于受到攻击或抢掠。

(一)边民与充军囚犯守瞭

但看守墩台者,不全然来自卫所。如山海关、隆庆卫等处,自洪武年间起,曾役民夫帮守。宣德五年(1431)十一月,监察御史刘敬上奏:“山海、隆庆缘山关口,皆置官军防守,而所在烟墩,又令有司添设民夫守瞭,或七八人,或五六人,实劳民力,乞革去为便。”明宣宗谕行在兵部尚书张本等说:“凡军以卫民,民以给军,各有常职,何得虚劳民力,以妨农功?即令罢遣民夫,一委军士守瞭。”但军方对于罢去民夫颇有意见。闰十二月,镇守山海等处都督佥事陈敬上奏:“腹里烟墩,用民夫守瞭,乃洪武间所设,昨皆放遣归农,请如旧制为便。”明宣宗告诉尚书张本:“旧时未置兵守,故用民。今朕已有处分,敬敢妄言,其移文责之。”在此情况下,将领不敢再坚持己见。

甘肃镇若干地方,因兵力不足,抽调百姓协守,甚至妇女亦上墩守望。据明末《肃州志》记载:临水站墩,由临水堡居民“沿门出人,轮流瞭望。或家无人者,妇女上墩瞭高”。嘉靖二十四年(1545),甘州副总兵冯大伦于临水设伏,仰头望见有妇人于墩上站哨,询问后深为怜悯,于是拨军士瞭望,本堡百姓永远不必再出人力。另位于肃州镇城东北110里边墙上的野猪沟墩,则没有这么幸运,一直都由堡内居民挨家出人守望,“冬则男子瞭高,夏则妇人应数。”

此外,余丁犯罪也是发配守墩的成员之一。如永乐十八年(1420)二月,明太宗勑甘肃总兵官都督费瓛:“今后陕西行都司所属军余人等,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地极边处瞭守烟墪。其为事官以下,犯死罪者送京师。”这是余丁充军看守墩台之缘起。

另因墩军颇多逃躲,明帝国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景泰二年(1451)二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甘泽上奏:“沿边卫所寨堡墩台守瞭官军,往往逃躲。合照佥都御史卢睿所奏:凡逃躲者提问明白,俱发极边墩堡立功,哨瞭一年,满日还职着役。”此议经景泰帝批准施行。墩军逃避任务的惩罚,是发往更前线的墩台瞭望一年,再回到原来防区值勤。

而为了增加瞭望的人力,边卫将领希望以一般的充军囚犯做为“救火队”。天顺八年(1464),因巡抚宣府都御史上奏沿边墩台缺人守瞭,朝廷命三法司计议。五月,三法司会奏,申明囚徒守瞭之法:“死罪、五年流、四年徒,照律条年限。每月仍以粮三斗给之。着为令。”在这一命令的背后,其实有一个故事。天顺七年(1463)初,宣府镇开平卫收到上司明文:“仰将沿边腹里守墩官军,各随地方,从长定夺,或三五个月,或半年,或一年,轮流替换守瞭。”后经该卫左千户等呈言:守墩官军“眠霜卧雪,冐雨冲风,衣食失时,难苦尤甚。”开平卫所辖墩台74座,应守暸旗军373名,但全卫军士扣除各项任务与差役,仅剩92名可以差遣上墩,其中不乏老弱不堪守暸走报之人。为此,镇守独石、马营等处奉御张辁会同镇守右参将都指挥佥事黄瑄等上奏:“开平卫系是独石极边卫分,该用守墩旗军数多,见在数少,不敷更替,万一有警,缺人防守,诚恐误事。乞将法司为事充军人犯,编发本卫,以实边备。”四月初七日,兵部议拟获准,行文移刑部、都察院知会:“今后遇有该问充军囚犯,不分南北之人,先行拟发云州、龙门卫等处缺军卫所充军。”然而,圣旨允准后一年多,却未见法司编发一人到开平卫来。在此情况下,镇守独石、马营等处奉御进保又会同参将黄瑄等再次奏请。成化元年(1465)三月十八日,兵部等于奉天门钦奉圣旨:“兵部知道。钦此。”二十四日,兵部尚书王竑复议:“合无准其所奏,行移刑部、都察院,今后遇该问发充军囚犯,不分南北之人,先行拟发开平并云州、龙门等处卫所。”奉圣旨:“是!钦此。”

而卫所之军丁犯罪,亦以发墩台守瞭为优先量刑。如成化十一年(1475)十月,刑部奏准:“边军犯杂犯死罪、徒、流、笞、杖罪者,例免工役,悉发墩台哨瞭。”其地点如忠义中卫、兴州前屯、山海卫、营州中右二屯卫、宽河守御千户所,白洋、沿河等关口,紫荆、倒马等关,与永平、抚宁、卢龙、蓟州、镇朔、遵化、开平中屯、密云中后、东胜左右等卫,这些卫都濒临边境,都有墩台,“自今旗军、舍余人等,犯罪宜如前例拟断”。以上所属卫所,主要系位于直隶一带。至成化十六年(1480)十二月,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阮勤及镇守中官欧贤等奏准:“自后陕西诸司,凡问过平、庆二府卫所属应徒以上囚犯不能赎罪者,宜从诣兵备副使,令相兼哨望。”此后陕西所属卫所,犯徒刑以上之囚犯未能赎罪者,亦充军守墩瞭望。

(二)正军、余丁与夜不收

自明初以来,墩台有大小之别,故守军亦有多寡之数。如永乐二十一年(1423)八月,勑令怀来、隆庆二卫将士增守黑峪、车坊等处,大烟墩军士十人,小烟墩五人。

早在明朝初年,沿边守墩的兵力就不足,其中的原因之一,常是被调遣他用。宣德八年(1433)正月,甘肃总兵官都督佥事刘广奏:“陕西甘州诸卫所俱临极边,通置烟墪四百三十余处,先尝发兵哨备,比因调遣及屯田,见在军士不足,请取甘州左等十一卫屯军三千六百人还卫,更番守备。”明宣宗批可。

明英宗在位期间,腹里卫所曾经裁减守墩人数。正统二年(1437)十月,监察御史张鹏奏言:宣府蔚州等卫系内地,旧设烟墩七十七座,每墩守瞭军士五人。永宁卫抵怀来卫系边境,每墩旧设旗军二十二人。现今军士调用不足,其五人者应去其二,二十二人者应去其半。事下行在兵部,该衙门复议,建请如其所言,朝廷批准。隆庆卫就属于腹里卫所,其守墩军数略少于常额。据嘉靖《隆庆志》记载烽燧引旧志云:“山嵳峩可以瞭望者,各置烟墩墩口,各拨军三名、夜不一名,专一守瞭。”

陕西河州管辖的烽堠,计有二十一处,天顺二年(1458)设立,“每一处军五名常守”。辽东方面,守墩亦多为五名,如成化元年五月,巡抚辽东副都御史滕昭奏言:抚顺西南抵沈阳九十里间,宜增置墩台三座;西北抵蒲河七十里,该增置墩台一座;至奉集堡十余里,应增置墩台三座。每墩拨军五名哨瞭。兵部复议,明宪宗批准。

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兵部奏准命各边镇守等官员,勘查地形,修理墩堠。沿边每十里或七八里筑一大墩,五里、四里筑一小台,大墩守军十人,小台五人。自边墙至城,每十里或八里,只用大墩,“筑墙围之,环以壕堑”,留一小门,拨夜不收五人戍守,遇警接递传报”。这段话显示,横向的大墩与小台派军士,纵向的大墩则用夜不收军。

有些边镇则依据墩台所在位置,区分为沿边、腹里,或冲要、险固,其防守兵力各有差别。如正德《宣府镇志》记载:“沿边墩台,每墩一座,设立军人五名、夜不收二名,军人专管暸望,夜不收专管走报声息。每数墩设立管墩百户一员,每十余墩设立提调指挥一员。腹里接火墩,冲要处所,照依边墩,每墩七名;险固处所,止用军人三名,夜不收二名。”

一般而言,守墩士卒多半为卫所正军。但正军不足,则抽调余丁。正德八年(1513),兵部题准:“各卫新增墩台,务要摘拨相应卫所正军前去瞭守。如无军,就佥余丁充守,一例与正军关支粮赏。”这条法令是要保障余丁的权益。

太行山的情况最为特殊,部分墩台以民人守瞭。嘉靖二十四年(1545),直隶巡按御史黄洪毗条陈紫荆关等处防守事宜,其中提到自保安堡以至马水口等处,自蔚州以至浮图峪等处,自山西以至故关等处,原都没有墩台。乞请降勑兵部,咨文宣、大、山西巡抚衙门,委派官员勘查各路,筑设墩台。有军人驻扎处,每墩拨军士五名居住,其下架炮传烽火。无军人驻扎处,佥居民五名,免其差役,有警时给以口粮,一体传报。其墩必须高广,上盖平房二间,周围筑女墙,设置军器、炮药。真定、保定等府也一起施行。在施行之后,则略有调整。依据嘉靖《西关志》记载,居庸关、紫荆关、倒马关、故关这四关,各墩所在位置有冲要、僻静之别,距离关城亦有远近之异,守墩所用兵种也有不同。以居庸关而言,主体为夜不收军,除关城附近为六到九名,中路长峪城四墩皆为十名,西路横岭口附近夜不收四到六名(无军守墩之七墩亦在此处)、镇边城及西路外口七墩为正军四名之外,其余多为一到二名。紫荆关主体为正军二到四名。倒马关主体二到四名,不足之处抽调余丁守瞭。故关位置偏南,正军的比例较低,新城口一带主要为秋防时征调窑夫五名加正军一名,三关子口附近墩台则超过一半以余丁守瞭,中路鹞子崖附近则佥民壮协守。(参见表一)

表一 嘉靖《西关志》所载四关墩台及其守墩人数

种类

守墩人数

居庸关

紫荆关

倒马关

故  关

夜不收

1

52




2

23




4

6




5

10




6

5




7

7




8

4




9

3




10

4




无军

7




正军

1

1




2


52

22

4

3


65

31

46

4

7


6

27

5


3

24


6



2


7


1



8



1


10



4


13



1


无军


1



新墩未拨



2


余丁

3



10

17

5



14


新墩未拨



5


民壮

3




8

4




4

防秋窑夫5名加军1名




28

墩数总计

125

122

122

132

嘉靖年间,辽东镇所属的边墩,每墩编制军丁多半在五人上下,腹里墩台则每墩的编制兵力少一些。嘉靖十六年(1537)重修之《辽东志》,与嘉靖四十四年(1565)重修之《全辽志》,所记载墩台守军数,可为左证。(参见表二、表三)而嘉靖《全辽志》又记载路台云:“每台上盖更楼一座,黄旗一面,器械俱全。台下有圈。设军夫五名,常川瞭望,以便趋避。”《辽东志》与《全辽志》所谓的军丁,应系正军与余丁,而《全辽志》所载路台设军夫,乃是指军丁和徒刑之夫。

表二 嘉靖《辽东志》所载墩台及守瞭军丁数

路别

城堡

边墩

军丁(名)

腹里接火墩

军丁(名)

南路

前屯

107

555

20

103

宁远

157

791

25

81

锦州

92

473

37

161

义州

117

590

35

142

中路

广宁

89

510

36

161

东路

海州

57

319

15

111

辽阳

144

724

77

291

叆阳

53

291

47

233

抚顺

19

102

12

55

沈阳

29

151

17

85

蒲河

15

76

7

29

北路

懿路

18

128

5

10

泛河

12

90

3

12

铁岭

37

211

22

69

中固

27

137

21

60

开原

113

670

70

212

沿边墩台合计

1086

5818

449

1815

沿海

金州

73

435



复州

16

44



盖州

25

118



沿海墩架合计

114

597



根据明代辽东残文件记载,盖州、复州、金州三卫,自耀州迤南迷针山台起,至金州旅顺口止,计480余里。沿海陆路原设墩台约140余座,俱在山峰之上,“每台设余丁五名并各衙门问发徒夫,常川瞭望”。这三个卫所所在位置,距离北部边境较远,主要任务为防守辽东湾,故其墩台系由余丁和充军囚犯守瞭。

表三 嘉靖《全辽志》所载墩台及守瞭军丁数


将领辖区

城堡

边台

军丁(名)

腹里接火台

军丁(名)

全镇沿边墩台

宁前参将

前屯城堡

104

520

27

124

宁远城堡

155

775

26

75

锦义参将

锦州城堡

94

470

39

133

义州城堡

105

525

38

182

广宁地方

镇静等堡

79

395

37

115

镇武堡游击

镇武等堡

53

120



海州参将

海州等处

31

155

17

50

辽阳城副总兵

长安堡等处

51

205



长勇堡等处

41

210

7

30

抚顺所城堡

22

110



清河堡等处

66

330

15

75

沈阳卫城堡

31

155

5

20

蒲河所城堡

14

70

8

40

开原参将

懿路城堡

21

105

5

20

汛河城堡

16

80



铁岭城堡

35

165

22

69

中固城堡

29

145

21

60

开原城堡

115

575

70

212

险山参将

险山等处

74

370

49

245

沿边城堡墩台合计

1136

5480

386

1450

沿海城堡墩架

金复守备

金州等处

95

306



复州城堡

29

145



盖州卫城堡

8

40



右屯卫

4

20

5

25

沿海城堡墩架合计

136

511

5

25

万历四年(1570)修成之《四镇三关志》,记载蓟镇各路墩台,每墩均为守军五名;辽东镇之烽燧,“各边外总括要路,列置敌台,设兵专守,每台人役,缓者三名,冲者五名,遇警传报”。而昌平镇因系腹里,每墩仅二名。真保镇同样系腹里,“地去宣、大尚远,紫荆等关俱设有墩台,遇警举火传号,因各墩缓急,设人数多寡,冲者三四名或六七名,缓者一二名。山势峙立,视他镇隘口数倍,而各口下亦设军戍守,接连传号”。

必须指出的是,前面表格所载的墩军数,仅是编制上的数字,并非实际情况。实际上,墩军缺额普遍存在于沿边各镇。辽东方面,万历十七年(1589),张萱在《西园辽东图说》提到:

按辽军之苦,无如守台者,以其粮与众同,而瞭望独苦。且一台之中,仅三四人,其间或有逃亡者,或为虏掳去者,不为勾补,致一台仅存一二人。其台之高者,在山之巅,而薪、水之苦,必竟日乃得一往还,则其人已倦于薪、水,岂有精神为之哨守乎?

张萱这一段话,除述及墩军缺额之外,也指出墩军生活燃料与用水之难。明朝末年,原本颇为精实的蓟镇,缺额也相当严重。崇祯初年,陈仁锡在《輶轩纪闻纪边防》评论蓟镇墩台说:“夫墩军所以严烽堠也,额设军兵七人,妇人一人,鸡一只,犬一只,旗号、梆铃,顷刻可达九边。”后因封贡互市,加以裁减,一墩而二名者有之,三名者有之。现今当东夷、东虏交相扰乱之际,应该赶紧恢复墩台旧规:

蓟镇沿边台上,每台南兵三名、北军二名,共知五更,台上梆鼔、烽上鸣锣。今以挑选为名,台上止存南兵三名,初更、二更,梆鼓之声绝然不闻,至三更时方击梆几下,无论烽号人声绝唱,即梆鼓锣声几不闻矣。又每台火器火门皆已锈没,火药经霉,历年已久,惟存炭灰,而硝皆流走,铅子有减无增。路协衙门又无备积火器,如此可谓有备乎?火箭,戚少保定价五分一枝,纸张用花椒、白矾膏过,箭羽又用漆胶,又用丝缚,至今存者,尚是可用。今之火箭,八厘一枝,四厘扣为各衙门使用,实则四厘一枝,一经霉天,羽落无用。差官查墩者,不问火箭之何如,惟计扣存之多寡。至于每墩皆有糇粮,或九石,或十二三石不等,此戚少保之遗制也。每年以新易旧。今糇粮无备,即有皆如灰尘矣。

由此可见明末墩台守瞭之败坏。而自隆庆末年以降,大同边境长期无战事,山西镇除偏关一带靠近边境,防务稍微戒慎恐惧之外,腹里的墩台更是边警罔闻,烽火未传,以致守瞭每况愈下。崇祯初年,陈仁锡《洛游太行道中纪闻纪墩烽》就提到:

三关墩烽,除水泉一带墙上之墩足观矣。而墙下之墩,自水泉以至省城,及各分路墩台,倾圯废坠,不闻柝声。间有一二墩军,鹑衣鬼面,诘之则曰:“每墩例设一军,例该平、潞、汾三卫军壮前来贴墩。”

恒山边墙以南的纵向各路墩台,在晚明的编制仅剩下一名,主要是由平阳、潞安、汾州三卫贴军戍守,但至崇祯初年甚至无人访守。这种情况,亦见之于恒山的墩台。崇祯八年(1635),多尔衮率军进攻大同镇,前锋越过宁武关附近的阳方口南下,“直走忻州,意图太原”。山西巡抚吴甡北上移驻忻州,“率民死守,飞调三营将士,檄村民归并堡寨,用火器击贼。”吴甡并亲自巡视中路、东路防务,抵达应州南边的小石口时,见各山之上墩台甚多,特地派人查阅,却无人守墩,诘问守备赵可久,回答说是兵少。应州境内小石口墩台无人看守,或许仅是恒山防线懈怠的冰山一角罢了。

(三)换班不公的问题

守墩人力多寡颇关键,更重要的却是换班制度。唯有正常合理换班,墩军才有精神值勤。宣德四年(1429)八月,阳武侯薛禄奏言:“口外架炮旗军,有自陈五年不代,不胜其劳者。”事下行在兵部议奏。行在兵部复议言:“自今边境架炮、守墩旗军,宜令或一二月,或三四月,皆选精壮者更代。仍籍记姓名,庶有稽考。仍从总兵官选官提调,不许徇私,违者治罪。”明宣宗准此议。

守墩士兵未能合理轮替的问题一直存在。正统元年(1436)初,万全都司署都指挥佥事张孟喆奏称:“沿边守墩旗军,年久未得更代。今各边俱有巡哨官军,可以分拨守堡。其原守堡步军及无马官军,经年在堡闲住,虚费行粮,乞尽退回各卫,轮流守墩。”明英宗命总兵官左都督谭广等会议奏闻。三月,谭广等回奏:“西洋河口等堡,俱系紧要地方,恐达贼犯边,急难堤备,都指挥朱谦等所领拣选官军,专一沿边哨备策应,难以分拨守堡。今照指挥文弘广等所领官军,与柴沟堡及新开口、大白杨等堡相近,合将数堡官军退回,轮班守墩,半年一换。”明英宗随即批准。正统八年(1443)十一月,因宣府总兵官永宁伯谭广等奏言:守瞭旗军,每墩八人,遇冬天风雪寒冷,不胜艰苦,朝廷批准其所建议,将军士增至十二人,分为两班,一月一更,下班之日,不得差遣。

一般情况下,军兵执勤之事,系总兵官的职掌,订定更班周期亦然。但有时文武镇守官员之间看法会相左,如天顺三年(1459)三月初一,大同巡抚李秉被罢为民,罪状之一是:总兵官议将守墩军士二月一更替,李秉觉得太频繁,“欲令守墩台军士六月一代”。李秉之所以会被罢职,其中或许事有蹊跷,但他要墩军半年才一轮替,确实太苛。

充军到边卫的囚犯,情况最为凄惨,常年无法轮休。正统四年(1439)十月,甘肃总兵官定西伯蒋贵等奏:“沿边一带墩台,守瞭旗军,每季更番,已有定例。惟坐事谪发者,经年瞭守,不得休息,无人供给,饥寒困苦,窃恐有误边情,乞如常例更番为便。”明英宗批可。但管墩军官是否就此即让充军守瞭者三月一休?希望是。

明代北边各镇,墩军分班更代的时间长短不一。如弘治《宁夏新志》记载:守瞭每年分为四季,每季用步军944名,派往各墩守瞭。而据档案记载:弘治四年(1491)辽东镇复州守瞭官军,分为两班轮流,半年一换。正德《宣府镇志》记载墩军,则是每年两班,一班二月初一日起,至七月底止;下班八月初一日起,至次年正月底止。

按照规制,卫所旗军应该轮流守墩,但事实未必如此。正徳十一年(1516)八月初四日,兵部尚书王琼复议陕西巡按御史常在所奏关于兵部六事,其一为处墩军以均劳逸。王琼的建议是:“军士之苦,莫过于边军,边军之苦,莫甚于哨守。今御史常在要将各边老家马步军人编定班次,轮流守墩,亦均劳逸以悯人穷之意。合无本部移咨陕西各边巡抚都御史,查议无碍,从宜施行。”常在奏请将“各边老家马步军人编定班次,轮流守墩”,虽经兵部复议认可,但边区军官是否确实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或许有些卫所也仅是表面应付罢了。

军士缺额与墩军不得轮替也有一定关联。嘉靖初年,桂萼论甘肃边事曾经提到:因兵士被蒙古所杀及逃亡,名为一万者剩下三五千,名为三千者不满一二千,“其各墩台哨守之人,有经年不得更换者”。实际上,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不仅只在军事倥偬之际。

隆庆以后,蓟镇墩军以台为家。万历以后,陕西三边墩军也因陕西三边总督王遴条陈,随带妻小,以墩院为家,从此守墩变成专职,更不可能得到替换。

(四)私役、卖放等弊端

在边区的卫所社会,充斥各种违法乱纪之事,官长以上凌下,墩军被勒索、欺压亦时有所闻。成化六年(1470)六月,户部郎中万翼(?—1490)奏言:各边营堡守瞭官军,其身躯羸壮与家计贫富各有不同,守备等军官或包办月钱,或占为匠役,或令其耕田取税、中盐取利,“故有力者偷安自逸,贫弱者久守墩台”。他建议专遣御史一员来回点视,而令守墩官军每季一更替。兵部尚书白圭等复议:“今各边有警,专人巡视,恐致烦扰。宜移文巡抚官严加禁约,务使差役均平,违者听巡抚、巡按官奏治。”

万翼所指摘“有力者偷安自逸”的背后,乃是卖放的弊端。成化十九年(1483)五月,巡抚大同右佥都御史郭镗等奏言:“虏入大同双山墩,把总指挥郭荣、守墩千户高鉴卖放墩军,乏人瞭望守备。”由于墩军出钱买闲,以致墩上无人看守,这就是一个大问题。

正德末年,延绥巡抚姚镆《巡抚事宜》也提到墩军私役的问题:“访得东西二路营堡墩军,虽有额拨守瞭之名,亦多被权豪势要及把总坐堡官,私役种田、采草等项,守墩者十无一二,以致失误瞭探,任贼往来,肆行抢杀。其被杀被掳之人,亦俱各隐匿不报。似此弊端,所在有之。”

另一个问题是雇人顶替。嘉靖六年(1527)六月,兵部复议山西巡按御史穆相所奏边务时提到:“合行各边镇巡衙门清查,该管地方墩台某处应该添设,某处应该修补,选拨精壮墩军,令其昼夜加谨瞭望,遇警即刻传报。不许积年墩军雇倩怠玩,致贼入境抢掠。”由其所谓“积年墩军雇倩怠玩”看来,似乎雇人守墩存在已久。

在某些卫所,贫穷的墩军往往沦为边缘人。嘉靖七年(1528)春,翟鹏升右佥都御史奉勑巡抚宁夏。在此之前,“军士欲偷安者,率习匠艺,占役于镇守各将领私宅。其差守墩者,类皆贫寒老稚,甲去乙来,频年不歇,甚至夫拨守墩,妻为坐铺”。他到任后,“尽将前项占役查出,共得二千二百七十六人,定为番上之法,昔常守者遂得八月安闲”。此外,宁夏镇墩台亦存在雇人代替之事。据嘉靖《宁夏新志》记载:

守瞭之弊,亦多端矣。即其大者言之,溽暑祁寒之日,风雨晦冥之时,军法少缓,则偷安误事,贻害匪细,况许顾代乎!顾代之人,关系匪重,幸其无事则已,有失则即逋焉。烽火不明之弊,实由于此。既禁之后,当执守弗变,不使再误可也。总兵官潘浩能谨□(墩?)堠,迄今人以“潘长城”称之。

这段话指出两个层次的弊端,其一为懈怠偷安,其严重性较小;其二为找民人顶替,受雇之人,无责任心,出事即逃。记载之时,已经下令禁革。引文中提到的潘浩,正德八年(1513)九月至十年(1515)六月任宁夏总兵官。

墩军被勒索,心生怨怼,常造成执勤不力。嘉靖二十三年(1544),兵部尚书戴金奏到:“山、陕、宣、大各边墩军,月粮加倍,人亦乐从。顾未能供役称食,又由于提墩官多方需索,且三月更番,需索愈频。人相猫鼠,而事焉以济?此虽职役之小,而寔机括之源也。”嘉靖中叶,兵部职方郎中褚宝认为,守备军官必须为守瞭失事负责,原因在于墩军固然有罪,而守备官舞弊犯法才是祸源:“使或两番上墩,而有常例之说。一时下堡,而有采办之说。或潜行请托,以市近便之墩。或公行纳赂,以杜点闸之责。”既然拿了墩军的钱,守备官员“逐纵其所如,不敢谁何。以身相殉之地,不过信宿止歇而已”。

卖放之弊,所在多有,包括一起守瞭墩台的正军也都涉入其中,如嘉靖二十五年(1546),充军铁岭卫的军犯张子良、高文翠,被派到铁岭卫偏东的抚安堡老虎川空台哨守。两人因畏惧瞭哨,想到行贿收买的手段,张子良准备银二钱,高文翠准备布二匹,于四月十二日送给在台甲军于堂。于堂收了之后,将两人当即卖放离去,并于次日谎称两人夜间逃跑。

直至晚明,军官还是常将墩军私下调离,从事一些杂差。如万历三十七年(1609)二月,辽东巡按熊廷弼在奏疏中提到:修筑边墙与墩台、城堡之时,“所为远加哨望,便于军夫进止者,全赖墩军以为耳目”。辽东东昌备御李维德却将每墩墩军私撤二名,命其出境捕鱼,“止以妇人、小儿登台瞭视”。熊廷弼起初不敢相信,即而至东昌堡时当面质问,李维德自知难以隐瞒,回答说:“三岔河有船二只,旧规每墩拨军一名巡河,非二军也。”



【本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3期,注释从略,文字有改动,引用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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