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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辉|嘉道时期滇铜供应问题探析——兼论嘉道时期云南铜矿之衰落
作者:刘朝辉 责编: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5-27  点击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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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铜是清代铸币所需的重要原料之一。自康熙平定三藩后,为解决云南军饷供给问题,时任云贵总督蔡毓荣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上奏筹滇理财,广鼓铸,开矿藏,得到康熙帝的允准,云南铜矿业得以发展起来。雍正、乾隆时期,云南铜产逐渐兴盛,年产量从最初的几百万斤达到千万斤以上,乾隆三十八年(1773)为一千二三百万斤,达到其产量的最高峰,此后的年产铜量亦在一千万斤左右。至嘉庆、道光时期,云南铜矿的盛衰状况究竟如何,由于史料的相对缺乏,学术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至今仍未形成定论。如严中平认为“雍乾两朝可称滇铜极盛时期,嘉庆朝就见衰落了,道光一朝,已至弩末”;[1][p.1]汤象龙则指出“据地质学家的考查,嘉庆、道光时期中国的铜产极为发达”,[2][p.3]王业键也对此提出疑问,“究竟那一说切近事实,尚有待研究”。[3][p.36]本文将依据现存的嘉庆、道光时期的档案材料分析这一时期滇铜供应情况,并从这一角度探讨云南铜矿盛衰之势。

一、嘉道时期滇铜供应概况

云南的铜产主要有三个供给渠道:“京运”,供应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两京局之鼓铸;“省局”,供应云南本省铸局之鼓铸;“采买”,供应其他各省铸局之鼓铸。嘉庆、道光时期,每年约办运京铜633万余斤、本省局铸铜60余万斤、各省采买铜“二百数十万斤”,加上添解各运沉失买补搭解铜“二三十万斤”,共计需年办额铜1000 余万斤。乾隆末年,各厂产铜丰旺,除每年额办铜外,自乾隆五十一年起至五十七年止(17861792)多办余铜1340余万斤,自乾隆五十八年起至六十年(17931795)亦多办获铜460余万斤。除每年搭运120万斤外,其余均存贮于各厂[4][文华殿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和珅等嘉庆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奏]一方面,乾隆末年一度令各省停铸,直至嘉庆元年(1796)才重新开铸,对铜的需求量减少;另一方面,云南各铜矿仍照常生产,除满足当年需求外,日积月累,截至嘉庆五年(1800)底,各厂店共存铜2468 万余斤。[5][p.170]此后,滇铜生产渐有衰落之势,供给上也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供给不足

由于史料的限制,无法将嘉庆、道光时期云南每年的产铜量及供给量一一列出以供参考,然而这一时期滇铜之衰势从户工二部、云南本省及其余各省的奏折中可见一斑。

嘉庆八年(1803),贵州巡抚永保补授云南巡抚,到任半年后,便上奏感叹“每见各厂月报,办铜多不足额,办理时形掣肘。虽京运勉强不致有误,而各省采买,即间有不能随到随拨者,迥非二十年前之情形可比。”[6][云南巡抚永保嘉庆九年七月二十日奏]不久,他奉命详查铜务,指出“近因各处老厂开采年久,窝路日深,必须善筹调剂之方,庶免短缺贻误之患”。老厂中定额最多的汤丹、碌碌、大水沟三厂,无法办供足额;路南州属尖山厂等新厂,初采时尚属丰旺,旋即衰竭;其余子厂亦罕有大旺者。嘉庆七、八两年,各厂每年办铜总数仅为830余万斤,较额定铜 斤相差150 万斤。[6][云南巡抚永保嘉庆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奏]可见,自嘉庆初年恢复鼓铸后,未及几年,滇铜便已渐露无法办供足额之衰势了。

经多方调剂,云南省虽能勉强办足京运所需铜斤,但却无法保证采买滇铜的其他各省的供给,以致“各省委员到滇,均不免稍为守候”。[7][p.178]自道光元年至道光三年(18211823),广东、湖北、浙江、贵州、湖南、福建等六省的八运委员因云南无铜供应,在滇连年滞留守候,无铜济铸的各省不得不采取停炉减卯、采买商铜接济等措施临时应对。

2.成色低潮

相对于滇铜供应数量的问题,其成色问题更为严重。云南各厂所产铜斤,定例成色在八成以上者才可运京交收。乾隆四十年(1775)以前,滇铜成色大都较高,直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始有挑退低铜之例,但此时低潮之铜为数尚少,往往常年积累,至一定成数再进行改煎。嘉庆、道光年间,户、工二部钱法堂却几乎每年上奏,条陈滇铜成色不足的问题,云南省所办京铜中,每运均能挑出低潮铁砂铜几万斤不等,京局不得不设炉改煎,所需火工银两由各厂店员及运员赔补。

宝泉、宝源二京局尚且如此,各地采买之铜成色更为低潮。如云南省宁台厂供各省采买的紫板铜,原定为六九成色,每百斤加耗铜二十斤十两,作八三成色,由厂地运至省城改煎纯净后,运往各省供铸。嘉庆八年(1803)以后,各省采买官员均以该厂“铜质厚黑,成色低潮,运省改煎工费又倍于往昔,煎出之铜仍不敷原定成色”,而屡次奏请改拨。嘉庆时名臣初彭龄在担任云南巡抚期间,曾提取宁台厂铜煎验,发现只有六三成色,较原定成色每百斤短少六斤。难怪贵州、广东、浙江、江西、湖南、广西等六省委员宁肯在云南长期等候,也不愿承领这些低铜。

二、清廷的调剂措施及其影响

滇铜攸关鼓铸,面对着其供应不足、成色低潮等问题,清廷采取了各种措施,以确保其供应。

1.以盈补绌,广觅子厂

以盈补绌,量盈济虚,是云南各铜厂一贯采取的调剂方式。如前述之宁台厂,出铜成色较低,嘉庆三年(1798),永北厅所属的得宝坪厂产铜丰旺且铜色较高,时任云南巡抚江兰即奏请将宁台厂额铜减办100万斤,转归得宝坪厂办理。嘉庆十年(1805),得宝坪厂石曹硐被水淹浸,此后办铜连年短缺,经云南督抚奏请将得宝坪厂所办额铜每年减办60万斤,归于当时出铜颇旺之宁台厂办理。减额后的得宝坪厂仍无法达到规定数额,每年仅获铜10万、20万至30余万斤不等,道光七年(1827),被允准再减办额铜30万斤,改归宁台厂采办。

广觅子厂的措施自乾隆年间即已实行,且据史料来看,以乾隆年间所开子厂数量最多。嘉庆年间,云南大关同知王笃庆在武定州属绿狮地方(距云南大宝铜厂120里)发现铜矿行苗,虽系草皮浮矿,但山势丰厚,且所出之铜有八六成色,经奏请将其作为大宝厂之子厂,进行开采。蒙自县经管之金钗厂每年额办铜90万斤,因开采年久,矿砂渐微,办铜多不足额。道光十三年(1833),厂员于老硐坪晒获铜矿,遂报请试采作为金钗厂之子厂,自道光十五年(1835)二月至是年年底,该子厂曾多办获铜943486斤。[8]此外,嘉道年间清廷虽屡次下令广觅子厂,但多系草皮浮矿,鲜有成效。

清廷在采取以盈补绌、广觅子厂措施的同时,严考成、明赏罚,对于出力攻采多办铜斤的厂员予以奖励,加以升用。与之相对,办铜缺额的厂员则受到严厉惩罚。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云南顺宁府知府杨镐因所办厂铜缺额37万余斤,且“办理地方事务亦觉迟缓,难胜知府之任”,[9]而被降为同知留用。如此赏罚分明,足见清廷对于调剂云南铜产的重视程度。

2.借用底铜,采买川铜

云南每年赶办之京铜均由泸店发出,由于各厂距泸店路程较远,一旦遇到沿途雨水阻滞,不能及时运到,而泸店现收之铜又不敷开发,即从泸店存贮底铜内借兑开帮,待到厂铜运到后,再补足底铜数额。嘉道年间,由于各厂产铜屡有不敷,借用泸店底铜以办足京运便成为临时的补救措施。嘉庆十六年(1811),因宝泉局鼓铸所用滇铜每年不敷30余万斤,清廷下令云南省自嘉庆十七年(1812)起,每年于加运两起内各多带解泸店底铜11万斤,以供京局鼓铸。[4]

各厂兴衰糜常,年复一年,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泸店底铜竟被借兑殆尽,加之厂势衰竭、所获子厂旋采旋无,云南铜矿一度陷入窘境。恰在此时,四川省西昌县乌坡厂产铜丰旺,且铜质成色颇高。经云贵总督伯麟、云南巡抚李尧栋奏请,嘉庆帝准其与四川总督妥议章程,收买川铜。云南省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自乌坡厂办铜400万斤,以补泸店底铜缺额,又于道光元年至道光八年(18201828)采买川铜400万斤。然而,乌坡厂自奏定开采后不过七年便产铜骤减,幸而此时滇铜稍有余额,已无须借资川省了。

3.改煎之争

对于运京滇铜成色低潮的问题,户部于嘉道年间屡议新章程,然而滇铜成色问题始终未能议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嘉庆八年(1803),清廷规定:运京铜斤成色在八成以上方可发运,并在铜面上錾凿年份、厂民、成色及厂员姓氏。自嘉庆九年(1804)正运起,倘若部局验收时有八成以下铜斤,即令注明之各厂店员分赔。规定刚刚实施不久,适逢云南省安宁县试用知县李培英将甲子年(嘉庆九年,1804)加运一起京铜运解到部,经宝泉局监督等点验,仍有铁砂低潮铜5万余斤。随后到京的云南运员荆烜、楼锡裘、李成礼所解铜斤内亦各发现铁砂低潮铜23万斤不等。云贵总督伯麟、云南巡抚孙玉庭以矿质有别、沿途磨损等为由加以解释,奏请“除责令云南厂店运员及炉户名下分赔、按年买铜补解清款外,免其再加处分”。[6]

户部根据伯麟等人的覆奏,又议定了新的章程:嗣后解京铜斤,如有低潮掺杂,如挑出低潮铜数在百分之一二者,免其议处;如在百分中一二之外,即由厂店运员分别著赔[7][p.185]这一新章程亦未见成效。章程颁布后先后到京的云南委员嵩山所解辛未年(嘉庆十六年,1811)正运一起京铜、色克精阿领解辛未年(嘉庆十六年,1811)正运二起京铜内,又被挑出低潮铁砂板铜46000 余斤和35 000 余斤,共计81000余斤,均在百分之一二以外。

道光年间,运京滇铜成色低潮问题仍很严重,道光帝谕令云南酌核改煎章程,以肃铜政。[8][御前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长龄等道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奏]道光二十二年(1842),云贵总督桂良、云南巡抚张澧中奉旨提出了杜绝低铜章程,但也只是在旧有章程的基础上力求周密,即遴派干员经理厂务,责成负责各道员、店员接运时逐加查验等。清廷希冀通过节节稽查、重重册结以杜低铜,然而贯穿嘉道两朝,滇铜低潮问题始终未能得以有效地解决。

4.整顿厂欠

厂欠的产生,主要因为云南各铜厂所招炉户、砂丁等“皆系远近无业之人,藉挖砂炼铜以为糊口。所需油米、炭斤、工价断不能自备,全赖厂员先为酌查量给发,以资应用。俟获有铜斤,交官扣抵”,然而厂势衰旺不一,若无旺矿或矿质平常,“不敷成本,则炉户等不特无利无图,而先领之工本又已用去,不能缴还”,[6[云南巡抚永保嘉庆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奏]所以“自有铜厂,即有厂欠”。积欠工本之人赤贫无力,是为“有著厂欠”;倘有逃亡,即为“无著厂欠”。

学界以往之研究多以厂欠作为嘉道时期云南铜矿衰落的原因之一。乾隆朝各厂厂欠约每隔56年查办具奏一次。其中,经乾隆四十三年(1778)清查,厂欠数额为80余万两,豁免银30万两;乾隆四十八年(1783)清查,厂欠数额为50余万两,豁免银39万余两;乾隆五十五年(1790)清查,厂欠数额为50余万两,豁免银398000 余两;乾隆五十九年(1794)清查,厂欠数额为49万余两,全行豁免。嘉道时期云南各铜厂厂欠情况请参见下列表、图:


嘉庆五年至道光二十九年云南各铜厂厂欠数额表

插图1

插图2







对比乾隆后期与嘉道时期云南各铜厂厂欠数额,可以看出,嘉道时期厂欠的数额较乾隆朝大为减少。就嘉庆、道光两朝来看,厂欠数额也呈逐年减少之态势。这是嘉道时期清廷大力整顿厂欠的结果。

嘉庆十五年(1810),针对乾隆后期厂欠数额逐年递增的状况,清廷制定了有关厂欠的详细规定:月本一项,若三月后不缴,该管道府便要勒令厂员陆续扣销,以一年为限,逾期不完,则着令厂员赔缴,并将厂民审明定罪;如果事隔数年,忽有未清月本,厂员要以侵亏公款治罪,其主管上司也要照徇隐例议处。对于底本也定下规定,凡铜厂采办超过十年,硐穴深远的,才准予预借底本,定限四十个月扣交清楚,否则经放厂员赔补。不论月本、底本,每年年底都要清结,厂员要取得主管上司的无欠保结,才算了清责任。如果厂衰铜薄,炉户故绝,无从追偿,可以取具道府印结,奏明豁免,不应该豁免的责督抚以下各官分股摊赔(总督巡抚合赔一股,藩司赔一股,经管的知府或知州赔二股,厂员赔六股)。道光十四年(1824),为避免牵混,将每年汇办奏准厂欠的时间由十月改为六月。[10]

可以说,通过清廷的严格整顿,嘉道时期的厂欠数额已日趋减少,从数额上看,厂欠并不能导致嘉道时期滇铜的衰竭。但是,另一方面,如此严格的措施对滇铜的生产产生了限制作用,主要表现为工本发放问题。一些厂员惧怕赔累,不敢担当,必待见铜后才发放工本。对于出铜丰旺之厂,炉户稍有余利,尚可以交铜后领银,而出矿衰微之厂,则无人采办。至于试开之子厂,其中有矿与否,尚不确定,厂员既不敢将工本预发,而炉户砂丁等岂会自备工本投入呢?因此,纵有子厂亦无人试采。嘉道滇铜短缺、供应不敷的问题确与厂欠有关,而其主要原因在于“官不接济厂民”。即如浙江道监察御史严烺在条陈滇省铜务之奏疏中所论:“昔之厂欠大半在官,今之厂欠乃实在民。前之厂员,恃免厂欠,而任意妄费,浮报捏开;今之厂员,因赔厂欠,而逡巡畏缩,工本后发。轻重虽殊,均于铜政有碍。”[4]

三、云南铜矿渐衰原因探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嘉道时期的云南铜矿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突然衰竭、一蹶不振。其时滇铜之产量确实有渐衰趋势,但亦有波动,如嘉庆四、五年间(18001801)仍有余铜积存,道光十七年(1837)左右云南铜产亦出现逾额,这不得不说是上至清最高统治者下至云南地方官员采取各种调剂措施产生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才保证了宝泉局、宝源局鼓铸所需铜斤,除个别年分不敷外,大多得以足额供应。较之滇铜数量问题,这一时期滇铜成色低潮的问题更为严重,经户、工二部与云南地方官员反复筹议,仍未能有显著成效。探究其原因,除上面提到过的清廷治理厂欠导致的副作用一-厂员畏惧赔累而不肯预发工本外,还有一些重要原因亦不容忽视。

1.自然因素

滇铜生产包括两个环节,一为采矿,一为冶炼。从采矿过程看,云南铜矿自康熙年间得以广为开发后,历时百余年,至嘉道时“开采既久,窝路远而且深,厂丁背运矿砂,往返不能迅速,是以数日所得,尚不及从前一日之获”。[8][云南巡抚陆建瀛道光二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奏]通到山腹里去的矿井,叫做“窝路”,是一条狭窄的小通道,人在里面只能伏于窝底爬行。经过多年开采,各矿之窝路渐远渐深,以至于运输矿砂时往往事倍功半。另外,清代铜矿业有“金水相生”之说,“另开新石曹,分投觅办宝气,既聚水亦注之。每开一石曹,必先设法泄水,然后可以得矿。”从前“矿高而水小,近则矿低而水深,掣泄需时,采办亦遂不易”,采矿中排水的问题日益严峻。前述之得宝坪厂即曾被水所淹而导致减产。至道光十二年(1832),为解决“水淹之处,时误攻采”的问题,清廷规定每年给汤丹等厂补贴水泻银。滇铜成色低潮,亦有其不可避免的自然因素,“矿砂虽生生不已,而矿质尚未凝厚,成色既属单薄。前净矿万斤而煎铜二千数 百斤,今只煎一千数百斤”。[8][云南巡抚陆建瀛道光二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奏]

滇铜冶炼必须有充足的燃料供应。各厂开采之初,可以从附近林中获薪炭煎铜。然而开采既久,附近之薪炭不敷供应,必须到远处寻觅购买,路途变远,成本增加,而所领费用不变,则炉户“势必以透漏取赢,故交铜益形其短”。[8][云南巡抚陆建瀛道光二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奏]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廷定立奖赏章程,劝谕民间广为种树,以期缓解这一问题。然而“数十年以来,需用日多,种植渐少,道路日远,价值更昂”。东路各厂“购买炭斤已属艰难”;西路宁台厂“铜额重大,而硔质刚烈,须煅炼数次乃成,需炭更多,皆买自一二百里之外,价脚甚重”。[8][云贵总督伊里布、云南巡抚何煊道光十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奏]

在导致云南铜矿渐衰的自然原因背后,隐藏着产铜所需费用与官给工本之间的矛盾,即铜本问题。云南铜厂的生产方式为“放本收铜”,即由官府预发工本,待各厂得铜后归还。各厂所发之工本原本不敷,经云南督抚屡次奏请,乾隆帝于乾隆十九、二十一、二十五、二十七等年下令增加了汤丹、大水沟等厂的铜价,乾隆三十三至三十九年(17681774)又令各厂普加铜价。然而嘉道年间却从未有加增铜价之谕旨,即便是云南地方官员亦不曾奏请加增铜价,其顾虑主要在于“加价亦断无加至一倍之理,若略为加增,于事仍无实济。即加与商价相等,而商价或又渐增,由此递增不已,何所底止?况增价仅有益于得矿之厂,其矿少之厂即加价亦属无益。”[6][云贵总督伯麟、云南巡抚永保嘉庆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奏]

2.铜务弊端

嘉庆七年(1802),时任云南巡抚初彭龄曾指出“该(云南)省铜务,弊实多端”,[6][刑部左侍郎署云南巡抚臣初彭龄嘉庆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奏]嘉庆九年(1804),云南巡抚永保奉命查办云南铜务,也在上奏中提到“伏查滇省铜务,臣前任贵州巡抚时即闻弊窦甚多”。[6][云南巡抚臣永保嘉庆九年七月二十日奏]在云南地方督抚的奏折中,对云南铜务之弊鲜有详细论述,实则因为这一问题已是“难以枚举”,[6][云南巡抚臣永保嘉庆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奏]不言而喻了。可见对于云南铜矿兴衰的影响,铜务弊端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云南省东川府管理汤丹等六厂,每年额办京铜334万余斤,领取工本运脚银26万余两。嘉庆七年(1802),知府鸣铎陆续承领工本运脚银197000余两,上报之产铜数额有盈无绌。然而,经云南巡抚初彭龄调查,鸣铎本年所发运铜斤中,有从路南州所属尖山厂买补的80余万斤。尖山厂所产铜之工本每百斤558分,而汤丹等厂工本例给银745分。鸣铎因所管之汤丹等厂额铜短缺,私自买补,又不将多余工本银两报出,不但可规避处分,又可浮销工本。鸣铎终被革职拿办,然而各厂舞弊营私者,又岂止鸣铎一人。

康、雍、乾等各朝统治者所制定的云南铜政章程,颇为完备,无奈时移事易,嘉道年间各厂均不丰旺,又兼百物昂贵,厂民所领之工本,运官所领之运脚,仍系旧额,不敷使用,而“人人仍复图利,是以弊中生弊,愈生愈巧,渐至于公有碍”。[6][云南巡抚臣永保嘉庆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奏]

道光十六年(1836),终有御史张琴上疏条陈云南铜厂五大积弊:其一,道府、厂员于发放工本时扣发铜价;其二,各府经管之厂有因相距过远而派拨家丁驻厂料理,家丁等与书役勾串分肥,走漏私铜,以致归官者仅十之一二,走私者十居八九;其三,私铸小钱;其四,在厂奸商将铜镕化,打造器皿贩卖;其五,砂丁恃 众盗伐树木。[8][云贵总督伊里布、云南巡抚何煊道光十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奏]道光帝将其所陈之事令云南督抚与藩司等议奏,而在云南地方官员的覆奏中,除对某些问题(如私铜之数量竟至“十居八九”)予以辩解外,其余各条均表示要严饬各道府严行稽查,从某种程度上也承认了张琴所奏弊端的真实性。

嘉庆、道光年间,作为铸币主要原料的滇铜,在供应中出现了数量和质量问题,即供应不足、成色低潮,而后者较前者问题更为严重。清廷采取了诸多调剂措施,虽然各省局鼓铸仍受到滇铜不敷的严重影响,但京局所需铜斤的供应基本得到了保证,这不得不说是清廷整顿铜务之成效。对于滇铜低潮问题,户部与云南地方官员虽多次筹议,但始终未能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分析嘉庆、道光年间云南铜矿渐衰的原因,可以看出,自然因素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但其背后官发铜本与产铜成本之间日益加剧的矛盾亦不可忽略;各厂出矿衰微,人人逐利,使得云南铜政弊端更为严重。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对滇铜生产乃至嘉道时期制钱的铸造与质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①严中平在《清代云南铜政考》一书中,曾列出乾隆五年至嘉庆十六年(17401811)云南铜产销量表,其中乾隆五年至乾隆三十四年间(17401769)的云南办运官铜数与韦庆远自清宫档案找到的云南官员上报的这一时期办获铜斤数出入颇多,自几万斤至几百万斤不等。详情可参见杨煜达《清代中期滇东北的铜业开发与环境变迁》(载于《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他在文中对两组数据进行了比较。而严书中所列嘉庆元年至嘉庆十六年间(17961811)的数字更值得商榷,因为此时滇铜如有不敷,往往利用泸店底铜先行抵补或采用其他措施补充数额,所以当年官办铜数不能作为滇省当年之产量。

②所谓“子厂”,即大矿周围的小矿,不另纳课,其出产备补大矿课额之不足,此类小厂被称为某厂的“子厂”。


③云南各厂产铜丰旺时,额外多办之铜,即运往泸店作为“底铜”,其数目一般定为400 万斤。



【注释】

[1]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汤象龙.道光时期的银贵问题[J].社会科学杂志,1930,(3).

[3]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M].台北:经济研究所,1981.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嘉庆朝军机处录副奏折[M].

[5]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教研室编.清代的矿业(上册),云南巡抚初彭龄嘉庆六年六月初一日奏[M].北京:中华书局,1983.[6]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M].

[7]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教研室编.清代的矿业(上册),云贵总督伯麟等嘉庆十年八月初三日奏[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道光朝军机处录副奏折[M].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M].

[10]吴其浚.滇南铜厂图略(卷上,《帑》第四,《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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