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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安西州采金考述
作者:王祥伟 责编:

来源:《历史档案》 2019年04期  发布时间:2021-01-28  点击量: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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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走廊的金矿资源较为丰富,其中甘肃省安西州是清代河西地区的重要产金地,其金矿主要分布在敦煌县沙州南北山和州属马莲井,清政府非常重视这两处金矿并专门设厂开采,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也成为清政府的主要课金来源之一。对于沙州金厂的设立、课金及产量问题,夏湘蓉、霍有光等在相关研究中也略有论及,但由于其所据的主要是《清史稿》《续文献通考》及(道光)《敦煌县志》中的零星记载,资料太少且不系统,故讨论甚为简单。实际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与清政府在安西州设厂采金的过程、金厂的管理及产量、金厂规模的逐渐缩减、课金的解送等问题相关的档案资料约40余件,这是研究安西州金矿开采史最详细、最原始的资料,也应是《续文献通考》等相关文献中关于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零星记载的直接来源,有利于更全面清晰地了解清代安西州金矿的开采历史。本文主要利用这批资料对安西州金厂的设立与关闭过程、课金量和产量问题进行讨论说明。

 安西州金厂的设立与关闭

清政府在安西州首先设立的是敦煌沙州南北山金厂,在设厂开采之前,敦煌地区的金矿经常被人盗挖,如川陕总督查郎阿于乾隆三年(1738)三月奏云:

沙州钓鱼沟地方聚集民人偷挖金砂一案前经臣会折具奏,于乾隆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奉到朱批谕旨:知道了。观其聚集多人,则向之疏懈,不问可知,然此次朕姑不究,再有似此之事,则卿等亦不能辞其责矣。至曹懋学既非卖纵,亦必系一无用之弁,又何疑虑而不参处,以为属

员之戒乎?此件殊欠妥协。此窃惟严边极塞,聚众三百人偷挖金砂,则作奸犯科,无所不为,

① 夏湘蓉、李仲均、王根元编著:《中国古代矿业开发史》,地质出版社1980年版,第193—194页;霍有光:《河西古代金银开采史话》,《西安地质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

所关綦重,只因该处在沙州边外五百余里,深山邃谷,人迹不到之区,官兵所不及巡查,致令日聚日多,久为藏匿。

可见在该奏折之前,查郎阿就已奏报过乾隆三年前沙州金矿被民众盗挖之事,从盗挖人数至300人来看,不仅规模甚大,而且由来已久。虽然乾隆帝严责“再有似此之事,则卿等亦不能辞其责矣”。但这种盗挖情况在清政府正式设厂开采之前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如乾隆十八年二月,安西提督绰尔就奏称处理在安西境内南山一带盗挖金矿者之事。直至乾隆五十年,陕甘总督福康安、伊犁参赞大臣永多都曾上奏关于严肃查拿偷挖沙州金矿之事。可能是受沙州金矿的地理位置及清代早期矿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虽盗挖之事屡禁不止,但清政府迟迟未设厂开采。随着清代矿禁政策的逐渐松弛,在沙州设厂开采也成了必然。乾隆五十一年二月,时任陕甘总督福康安建议对沙州金矿进行勘查试采:

窃照皋兰县民崔学莫在于敦煌县沙州山内偷挖金砂,经和阗办事大臣德文拿获具奏……兹臣于二月初七日抵安西详加体勘,沙州南北两山广袤数百里,俱系深岩邃壑,沟磡重重,其中每有金砂掺杂土内,因而无业贫民潜往偷刨,冀得分厘,藉以糊口,踪其刨挖处所,相隔数里或数十里不等,多系零星不成片断,原无踩定金苗旺盛山场……沙州为口外要地,毗接新疆,所关非细,自不若明立官厂,招夫开采,妥定章程,稽查约束,既收自然之利,更杜滋事之端,似为两便……应请令地方官出示招募人夫,俟春夏之交,天时和暖,给票入山,先行试采……果有成效,再行酌定规条,奏明设厂。

福康安不仅对民众盗挖金矿的情况及缘由进行了分析,并且经过亲自勘查,陈述了设厂官采的重要性,提出了先行试采,果有成效后再奏明设厂的建议。对福康安所奏,乾隆帝命军机大臣会同户部议奏,经核议后,大学士阿桂、和珅等认为“应如所奏办理”。之后,地方政府立即招募金夫试采,进而设厂开采,同时还制定了相关条规。据署理陕甘总督永保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奏折云:

嗣据布政使福宁详称,沙州南山招募夫头八名,散夫四百二十三名,自六月二十四日试采起,至八月二十四日止,收获麸金一百五十八两四钱四分;北山招募夫头二名,散夫八十名,自闰七月十五日试采起,至八月二十四日止,收获麸金六两一钱六分……又经福康安查,该处金砂虽非丰旺,试采既有所获,自应设厂开采,以收自然之利,而杜滋事之端。复饬令藩司移会肃州镇道等悉心筹议,参以乌噜木齐并哈拉山札马图等处金厂成规,逐加酌核,分列条款呈请核办。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川陕总督查郎阿复奏沙州钓鱼沟民人偷挖金砂一案并参都司曹懋学事,乾隆三年三月,档号:03-0058—010。

 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安西提督绰尔奏报拿获盗挖金矿之穷匪并办理缘由,乾隆十八年二月,档号:03—1097—006。

 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陕甘总督福康安奏为再行严查偷挖金矿人犯事,乾隆五十年八月十六日,档号:03—1099—016;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伊犁参赞大臣永多奏为准咨查拿沙州偷挖金犯事,乾隆五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档号:04—01—36—0093—024。

 对清代矿禁政策演变的研究,可参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下,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4期。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福康安奏为查明敦煌县沙州产金情形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36—0093—030。

 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大学士阿桂、和珅等奏明核议沙州立厂采金缘由事,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档号:03—1099—024。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署理陕甘总督永保奏为筹议开采敦煌县沙州南北两山金矿各情形事,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档号:04—01—30—0513—028。

奏折中还就沙州金矿的开采及金厂的管理等问题制定了条规八条:采金人夫宜定名数;收缴约束宜专责夫头;应收课金宜按夫抽取;在厂官役宜分别设立;盘费工食宜酌量议给;隘口界址宜严切稽查;余金出售宜给与照票;开厂月分宜议定起止。至此,敦煌沙州金厂正式设立。

(道光)《敦煌县志》在“金厂”条下记载沙州南山有清水沟、洮河沟、大红沟、吊驴沟、东西棉柳沟、西五雷沟、东五雷沟、黑茨沟、古形沟、大沙沟、大小洞子沟、浪柴沟、大黑沟、大水河、河沿、五道沟、山西梁、三岔口、查科尔太、岸板速台和问都子沟等,这些地方距离敦煌县城少则二百多里,多则八百多里。又据(民国)《重修敦煌县志》载:“全县金沟,旧称七十二道。”故(道光)《敦煌县志》所载的这些地方应是南山金厂的金沟,可见沙州南山金矿的分布范围很广,金厂也随这些金沟分布。沙州北山金厂的“金沟”则不见明确记载。

除了敦煌沙州南北两山外,安西州属马莲井系另一重要产金地。陕甘总督杨遇春于道光十五年

(1835)正月奏云:

嗣因采挖年久,山矿渐空……屡据详请,查照原奏,另行拨地采挖……安西直隶州出产金苗之处,惟州属马莲井地方金苗发露,附近并无民田庐墓,亦不与蒙番连界,堪以试采……请自道光十五年三月初十日开厂起,至九月初九日封厂止……准其在于沙州旧厂额夫一千名内裁减五百名移安马莲井新厂试采,即自道光十五年为始,令沙州旧厂承纳正撒课金九十九两,马莲井新厂承纳正撒课金九十九两,共一百九十八两,以敷原额,仍派员稽查,用杜偷漏。如果开采旺盛,再为增课。倘日久砂空,即行封闭。所有各项事宜,仍照沙州旧厂奏定条规办理。可见,因沙州旧厂采挖年久山矿渐空,经勘查发现了马莲井金矿,杨遇春奏请设立马莲井金厂。该奏折后有朱批“户部议奏”四字,虽未看到户部复议奏折,但马莲井金厂在道光十五年已正式设厂开采。如暂署陕甘总督瑚松额于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奏云:“甘肃安西州属马莲井金厂,前于道光十五年,因沙州旧厂采挖年久,山矿渐空,课金短绌,经前督臣杨遇春奏明,在于马莲井地方开采。”

从前引署理陕甘总督永保的奏折可知,在乾隆五十一年试采时,沙州南山自六月二十四日开始试采,北山自闰七月十五日开始试采,封闭停采是在九月十二日。又该奏折在“开厂月分宜议定起止”条中规定,从乾隆五十二年正式开采时,“每于三月初间开厂……至九月初间即行封厂”。而实际上,在其后的正式开采活动中,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一般都是三月初十日开厂,九月初九日封厂,也即每年采金六个月。

在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设立后,由于当地金矿并不丰旺,随着采挖年久,砂夫难募,不得已在嘉庆十四年(1809)、道光八年、道光十五年、道光二十年进行了几次减夫。嘉庆十四年,署理陕甘总督和宁奏请沙州金厂第一次减夫:

沙州金厂前于乾隆五十一年经署督臣永保奏请开采,原议额夫二千名,每名每月交正课金三分,外收撒散金三厘,以为在厂官役盘费之用,历经遵照在案。上年四月,据敦煌县知县邓炳纲称,沙州金厂矿老山穷,金苗微细,近年以来,采金人夫不敷口食,裹足不前,课项短少,应该减夫一千名,以免赔累……似属实在情形,既据该司道等详查,并无捏饰情等,相应

 (清)苏履吉修,曾诚纂:(道光)《敦煌县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23—125页。

 吕钟修纂:(民国)《重修敦煌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杨遇春奏为敦煌沙州金厂年久沙微请拨地分安金厂以资采纳事,道光十五年正月初六日,档号:04—01—36—0100—011。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暂署陕甘总督瑚松额奏为甘肃马莲井金厂地窄砂微请酌减额夫事,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4—01—36—0100—030。

奏明,请旨于本年酌减夫六百名,仍留一千四百名。

据此可知嘉庆十四年的第一次减夫将沙州金厂金夫从2000名减至1400名。第二次是道光八年,据陕甘总督杨遇春奏称:

嗣于嘉庆十四年,因厂金微细,采挖甚艰,复经前署督臣和宁奏请,减夫六百名,留夫一千四百名,采挖抽课,各在案。减夫以后,历今又将二十年,情形更非前比,本年开厂之始,据署敦煌县知县周庆云禀称极力招募,无如各商夫俱因金少畏累,裹足不前,恳请减夫一千名,以免赔累……仰恳圣恩俯准,援照嘉庆十四年办过成案,再酌减夫四百名,以一千名定为正额。

说明沙州金厂第二次减夫400名至1000名。第三次减夫是道光十五年,陕甘总督杨遇春奏请将沙州金厂金夫500名裁减移至马莲井新厂,已如前述。至此,沙州金厂金夫已减至500名,此后再未见减夫记载。

马莲井金厂在道光十五年设立后不久也开始减夫,前述暂署陕甘总督瑚松额在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奏折中云:

安西直隶州知州陈光兰以该州马莲井金厂地窄砂微,石坚工鉅,本难经久,每逢开厂,募夫不前,连年赔课,今年所募人夫更不及十分之一,详请将原安额夫五百名酌减三百名,以免赔累……伏查安西州金厂,既据该道等查明,实因地窄砂微,开采数载,现已矿深水出,募夫不前,课金短绌,自应酌减额夫,俾归实在。合无仰恳圣恩俯准,援照道光八年敦煌县办过酌减成案,减夫二百名,以三百名作为定额。

本次奏请后,马莲井金厂在道光二十一年正式减夫200名,仅留300名。此后,由于种种原因,金厂无法继续采挖,最终只能停挖闭厂。陕甘总督左宗棠于光绪五年(1879)九月十四日具奏:

该州县于是年(同治元年)封厂后呈解司库,时适值陕回滋扰窜入甘境,以致东道梗塞,批解维艰,经前督臣饬令易银拨饷咨部在案。所有同治二年以后应解课金屡经饬催报解。据署安西直隶州知州刘肇瑞详称,该属北山马莲井金厂每年应解课金,自早年逆回叛乱窜扰入厂,将器具等物抢掠殆尽,金夫头目多被戕害,案卷被焚,无从查悉。访询其故,只缘矿老金稀,即承平之时,每年应解课金均不能以交齐,多系赔垫,自地方变乱后,业已停挖十六年……又据署敦煌县知县蒋其章详称,该县南山金厂停采迄今已阅十七年,屡经出示招采,未据一人报充……种种窒碍,以致裹足不前,所有多年课项委实无从报解。

可见,由于陕西、甘肃动乱,马莲井金厂和敦煌南山金厂在同治二年至光绪五年之间停采,处于关闭状态。至于光绪五年以后的情况,在清档和其他文献中鲜有记载,据(民国)《重修敦煌县志》载:“金夫日渐衰减,至光绪末年,有夫只二十余名,民国初年停闭。其北山嘉庆五年即停闭矣。”这说明敦煌南山金厂在光绪五年后可能又开厂,只是金夫人数很少,最后无法维系,至民国

 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署理陕甘总督和宁奏为请减甘肃敦煌县沙州金厂夫额事,嘉庆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档号:03—2142—003。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杨遇春奏请减甘肃沙州金厂人夫事,道光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36—0099—016。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暂署陕甘总督瑚松额奏为甘肃马莲井金厂地窄砂微请酌减额夫事,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4—01—36—0100—030。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左宗棠奏为安西州并敦煌县应解课金无人采挖事,光绪五年九月十四日,档号:04—01—36—0105—012。

 吕钟修纂:(民国)《重修敦煌县志》,第72页。一史馆藏署理陕甘总督和宁于嘉庆十四年在《奏为请减甘肃敦煌县沙州金厂夫额事》(档号03—2142—003)中记载沙州金厂首次将金夫从2000人减至1600人,若《重修敦煌县志》的记载不误,说明北山金厂在嘉庆五年封闭后,敦煌沙州金厂的额定金夫仍为2000人而并未缩减。

初年正式停闭。马莲井金厂最后具体是何年停闭的不见相关记载,但该处本就金苗不旺,在设厂五年后就减夫,估计其正式停闭的时间不会晚于敦煌南山金厂。安西州金厂中,敦煌南山金厂采金历史最久,从乾隆五十一年清政府正式设厂开采至最后闭厂,前后约130年左右的历史。

 安西州金厂的课金及产量

(一)安西州金厂的课金方式

在沙州金厂正式设立之前,福康安就曾建议:口外乌鲁木齐金厂每夫每月止交课金三分,沙州亦系口外,似应照乌鲁木齐之例办理。而署理陕甘总督永保制定的条规中,有“应收课金宜按夫抽取”一条云:

应请照乌噜木齐金厂之例,每夫每月交纳课金三分,即有风雪不能采挖之日,亦不准其扣除。倘开采后获金日旺,随时奏请加增,所收课金逐月交贮安西州库,统俟秋深停厂,倾镕成锭,详送解部。

又有“盘费工食宜酌量议给”条云:

查从前哈拉山议开金厂案内,酌给厂员盘费、书役人等工食伙食及灯油纸笔银两,俱于司库耗羡项下支给,仍于正课之外,每两另抽撒散金三分,随正起解,以抵支销……至撒散金每两三分,未免过少,不敷支销,应请每夫每月于正课金三分之外,另抽撒散金三厘,随同正课解部。

可见,沙州金厂的课金是参照了乌鲁木齐之例,采取“按夫抽课”的征收方式,课金数量为:正课金每夫每月三分,撒散金每夫每月三厘,合计每夫每月三分三厘。又据陕甘总督杨遇春所奏,马莲井金厂“所有各项事宜,仍照沙州旧厂奏定条规办理”,可知马莲井金厂每夫每月也交纳正撒课金共三分三厘。

在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设立的早期,“按夫抽课”是按照实际招募到的金夫人数来征收的。如按每夫每月交纳正撒课金0.033两计算,沙州金厂2000名金夫每年六个月共需缴纳正课金和撒散金396两。相关档案记载乾隆年间沙州金厂实际交纳的课金情况如下表一所示。从表一可知,从乾隆五十二年至乾隆六十年,沙州金厂的金夫从未达到2000名,课金数量的征收是依据实际招募到的金夫人数计算,并非每年定额上交396两。

但后来,“按夫抽课”变成了按照额定金夫人数而非实际招募到的金夫人数来进行,这种变化可从后来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交纳的课金数量得以证明。道光十五年正月初六日,陕甘总督杨遇春奏云:“于嘉庆十四年及道光八年经前署督臣和宁及臣两次奏准,减夫一千名,现在留夫一千名,每岁应纳正撒课金一百九十八两。”又内务府的相关奏折奏报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交纳课金的情况如下表二所示。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福康安奏为查明敦煌县沙州产金情形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36—0093—030。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署理陕甘总督永保奏为筹议开采敦煌县沙州南北两山金矿各情形事,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档号:04—01—30—0513—028。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杨遇春奏为敦煌沙州金厂年久沙微请拨地分安金厂以资采纳事,道光十五年正月初六日,档号:04—01—36—0100—011。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杨遇春奏为敦煌沙州金厂年久沙微请拨地分安金厂以资采纳事,道光十五年正月初六日,档号:04—01—36—0100—011。

 一史馆藏有从道光至咸丰年间内务府奏报沙州和马莲井金厂交纳课金的奏折共20多件,可惜其中有的因被水浸而内容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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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道光十五年后,沙州金厂金夫人数减至500人,马莲井金厂也有金夫500人,故表二中道光十六、十九年每年交纳正撒课金共计1000×0.033×6=198两。而在道光二十年,马莲井金厂金夫减至300人,沙州金厂仍为500人,故道光二十一、二十七、二十八年和咸丰元年(1851)每年的正撒课金均分别为800×0.033×6=158.4两。又据左宗棠所奏:

案查甘肃省每年额解安西直隶州征收马莲井金厂课金五十九两四钱,敦煌县征收沙州南山金厂课金九十九两……除同治元年以前课金均已按年照数解司,照例进呈,其元年一岁课金一百五十八两四钱,前据该州县于是年封厂后呈解司库。

可知直至同治元年,安西州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交纳的课金数量依然是158.4两,即是按照马莲井和沙州金厂额定金夫人数800名来交纳的。这是否说明,在这些年份中的金夫人数都招募满额了呢?实际情况应并非如此。如陕甘总督杨遇春奏称:“每岁应纳正撒课金一百九十八两,虽经按年采纳完解,无如该厂矿老砂微,近年所收课金不及十分之五,所短之数,具系该县捐廉易金凑足呈解。”可见,因系按额定金夫人数征收课金,但实际金夫没有达到额定人数,故所缺课金是由敦煌县地方政府凑足的。这种情况应在许多年份中存在,如杨遇春又于道光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奏云:“因开采年久,矿老金微,招夫不能足额,课项遂多赔累。”又瑚松额在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奏云:“每逢开厂,募夫不前,连年赔课,今年所募人夫更不及十分之一。”而左宗棠于光绪五年九月十四日奏云:“只缘矿老金稀,即承平之时,每年应解课金均不能以交齐,多系赔垫。”可见,因金夫不足,而额定课金却需如数交纳,故只能由地方政府赔垫、赔课的现象较为常见。至于是从何时开始按照额定而非实募金夫人数进行课金征纳的,在现存档案资料和其他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估计应是在嘉庆十四年第一次缩减金夫人数以后开始的。

(二)安西州金厂交纳的课金量和产量

关于安西州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交纳的课金数量,可以结合前面所讨论的金夫人数、课金方式、开厂时间等来进行估算。从乾隆五十二年至六十年共9年,如表一所示,沙州金厂共交纳正撒

课金3087.3319两,平均每年343.0369两。

从嘉庆元年至嘉庆十三年的金夫人数和课金数量不见相关档案记载,但据前述署理陕甘总督和宁于嘉庆十四年奏称沙州金厂在嘉庆十四年首次减夫以前历年的课金均“历经遵照在案”来看,这种奏报没有间断,不过这13年的课金数量不详。此期间沙州金厂尚未减员,课金征收应与乾隆年间一致,即按实际金夫人数征收,若按乾隆年间平均每年343.0369两来估算,应约为4459.4794两。当然,考虑到此时金砂减少,金夫不足,这13年的课金数量可能少于4459.4794两。

从嘉庆十四年至道光七年共19年,沙州金厂每年额定金夫1600人,19年共应交课金数量为1600×0.033×6×19=6019.2两。从道光八年至道光十四年共7年,沙州金厂每年额定金夫1000人,7年共应交课金数量为1000×0.033×6×7=1386两。从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共6年,新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左宗棠奏为安西州并敦煌县应解课金无人采挖事,光绪五年九月十四日,档号:04—01—36—0105—012。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杨遇春奏为敦煌沙州金厂年久沙微请拨地分安金厂以资采纳事,道光十五年正月初六日,档号:04—01—36—0100—011。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杨遇春奏请减甘肃沙州金厂人夫事,道光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36—0099—016。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暂署陕甘总督瑚松额奏为甘肃马莲井金厂地窄砂微请酌减额夫事,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4—01—36—0100—030。

 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陕甘总督左宗棠奏为安西州并敦煌县应解课金无人采挖事,光绪五年九月十四日,档号:04—01—36—0105—012。

设了马莲井金厂,马莲井与沙州金厂每年额定金夫各500人,6年共应交课金数量为(500× 0.033×6+500×0.033×6)×6=1188两。从道光二十一年至同治元年共22年,期间沙州金厂额定金夫500人,马莲井金厂额定金夫300人,22年共应交课金数量为(500×0.033×6+300×0.033×6)×22=3484.8两。

这样,从乾隆五十二年至同治元年,安西州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最多向清廷交纳的正课金和撒散金共约为19624.8113两。但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此数应为安西州金厂交纳课金的上限,因为在“道光初年,封禁甘肃金厂、直隶银厂……又旋开旋停,兴废不常,赋入亦尠”。在此背景下,沙州金厂在道光初年可能也被封禁过,从而会停交或少交课金;再是安西州金厂在此期间的实际课金量一定小于此数,因为如前述陕甘总督杨遇春等人的奏折所云,金厂的募夫人数和所收课金数往往与额定数相差甚大,所交课金中往往含有地方政府的赔垫。

关于同治二年以后的课金交纳情况,据前引左宗棠光绪五年九月十四日的奏折及(民国)《重修敦煌县志》记载,在同治二年至光绪五年,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停闭,故未交纳课金。在光绪五年后虽可能又开厂,但金夫人数很少,“至光绪末年,有夫只二十余名”,故所纳课金一定不多。

据此估计,有清一代,安西州金厂所纳课金约为2万两左右。

再看安西州金厂的产量问题。夏湘蓉等按照每夫每月交纳课金三分三厘及金夫人数2000人而计算出沙州金厂全年共收课金792两,同时按清初金课“每两纳课四钱”的标准计算出沙州金厂的年产量是1980两。霍有光也按“每两抽课四钱”的标准计算出乾隆五十二年和道光十一年沙州金厂的产量分别约为1584两和792两。显然,两者对沙州金厂相关产量的计算都是存在问题的,原因如下:

首先,安西州金厂课金的课率并非是“每两纳课四钱”。前述署理陕甘总督永保所奏相关条规云:“每夫每日获金不过三厘有余……每夫每月交纳课金三分,即有风雪不能采挖之日,亦不准其扣除……仍于正课之外,每两另抽撒散金三厘。”按此计算,每夫每月交纳的课金大约占其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该奏折又云在二个月的试采中,“统计金夫五百三名,扣明按日收除人数,共计用夫四万四千五百二十工,所获麸金尽收尽报,共收麸金一百六十四两六钱,杂算每夫每日得金三厘六毫有零。”按此计算,每人每月产金数量为0.0036×30=0.108两,而每人每月交纳正撒课金共0.033两,则课率为0.033/0.108=0.305,即“每两纳课3钱5厘”,此应为安西州金厂的大致课率。其次,两者将乾隆年间沙州金厂的金夫均按2000人计算,但实际从未达到2000人。最后,夏湘蓉等是按12个月来计算产金量的,而实际上沙州金厂每年仅开厂6个月。

实际上,乾隆五十二年沙州金厂的课金为316.1188两,该年的金产量应为316.1188/0.305=1036.455两,而非1584两。道光十一年沙州金厂的课金为198两,该年的产量应为198/0.305=649.18两,而非792两。

从单一年份的产量来看,乾隆六十年沙州金厂的产量最大,达到387.7951/0.305=1271.4593两。前面估算从乾隆五十二年至同治元年共76年间,安西州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最多交纳课金约19624.8113两,则76年的产金量约为19624.8113/0.305=64343.6436两。但如前所述,由于所交的课金有时系地方政府赔垫,故实际收得的课金数要小于19624.8113两,则实际产金量也相应的要小于64343.6436两。即便是后来经过同治二年至光绪五年的停闭后,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

 (清)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665页。

 夏湘蓉、李仲均、王根元编著:《中国古代矿业开发史》,第193—194页。

 霍有光:《河西古代金银开采史话》,《西安地质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

厂虽在光绪五年后可能又开厂,但产量很小,再考虑到前述相关档案中所云“近年所收课金不及十分之五”、“所募人夫更不及十分之一”等因素,有清一代,安西州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的产金量约为6万两左右。

三 结 语

清代在全国许多地方都设厂采金,但与其他地方如新疆乌鲁木齐、云南麻姑和慢梭等金厂相较,甘肃省安西州沙州金厂和马莲井金厂所交纳的课金约为2万两左右,其产金量约为6万两左右,其课金量及产金量都是比较大的。安西州金矿的开采无疑在清代采金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清代新疆金矿的开采及乌鲁木齐金厂的课金情况,可参贾建飞:《乾嘉时期新疆的金矿开采———以内地人的活动为中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年第1期。云南相关金厂的课金情况,可参夏湘蓉、李仲均、王根元编著:《中国古代矿业开发史》,第192—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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