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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典志编纂细则(试行稿)
作者:典志组 责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2-05  点击量: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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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修纂的《清史·典志》主要继承传统纪传体史书中的志书体例,并结合典志通史、地方志的编纂经验制订。现将典志组制定的《清史典志编纂细则(试行稿)》、《清史典志编纂细则说明》刊发如下:

 

一、本细则是《清史编纂手册·撰写则例》补充、细化的编纂原则。

二、清史典志记载有清一代各类专门事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以至自然等诸多方面,侧重于国之大政与重要制度的内容、实施及其变化的记叙。所谓制度既指国家所定各种典章制度,也包含作为民间习惯的社会规范。

三、志的体例是以类系事,横排竖写。志体侧重从横的方面广泛记载事物,以类相从,记载全面丰富;史体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揭示历史的发展变化。清史诸典志记载事物不同,体裁或有所变通,但基本上应是以志体为主,史体为辅。即先分类,后按照时间先后叙述。做到横不缺项,竖不断线。各志的横排要贯彻到篇和门类的各个层次,横排到底。竖写的方式,开门见山,追溯事物源头,展示事物发展的连贯性,记述事物的各个侧面,突出事物的变化。

四、清史典志中旧史所无的新设志目,应有稍详的追溯性记载。

五、清史典志的体裁为志史合一。传统史志重在记载朝纲典制,现代专史强调研究各种事物的实态,清史典志力求将制度与实态统一。

六、清史典志按事类分别设志。内容相近、篇幅相当者可以设立合志,如《会党教门志》即是;内容相近而篇幅较小者可以附志处理,事例如《宗族保甲志附乡约》。

七、清史典志所记对象在清代前后期发展变化有所不同,记叙方式也可灵活处理。关于晚清出现的新事物,有的单独立志(可参照《清史稿·邦交志》、《清史稿·交通志》);多数则合在一起编纂,或志的类下先写旧制再写新制(可参照《清史稿·选举志》学校部分,选举一叙述旧制,选举二介绍学校新制之沿革),或分出另类平行记叙(大类可参照《清史稿·职官志》,该志前五卷为传统内容,最后一卷为“职官六新官制”;小类可参照《清史稿·礼十宾礼》,其中“外国公使觐见礼”与清前期的传统礼仪并列)。

八、清史典志各志由概述、篇组成。清史典志志首为概述。概述篇幅要适度,“概述”二字标出。概述概括性记述事物,说明设志的缘由,起到统摄全志、沟通各篇,突出特点的作用,弥补典志横分缺憾。概述主要采取纵向论述事物整体发展演变揭示特点的写法,叙议结合。各志篇下一般撰写无题序引,可根据需要灵活采用概述、综合、沿革、提示、引言等形式。篇中各门类是否撰写无题序引,则视各志需要而定,撰写方式同上。

九、清史典志分篇、大写一二三……、(一)(二)(三)……三级。

十、清史典志的文体是记叙体。即如实记录、表述事物的特点,事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交待清楚所述事物涉及的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据事直书,述而不论,寓论于记叙之中。典志的记叙要求文字简洁流畅,叙事清晰。

十一、清史典志仿《汉书》贾谊、晁错诸疏入《食货志》例,可引用关乎有清一代兴衰与重大制度变迁的奏疏与谕旨等资料,文长者可作删节,但文前须标明“其略曰”。
    十二、清史典志除思想学术志之外,不对书籍与思想进行专门叙述。

十三、清史典志与传表等部分、各志之间以及志中各篇所记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复。凡必须重复出现处,记叙力求详略得当,慎用互见。特别是志中涉及人物事迹,立传者可互见传记;无传者可作简要介绍。典志记人不同传记,它不是一个人物生平的完整记录,典志采用因事述人的办法。

十四、典志要求修志从编写资料长编或汇编做起。资料长编或汇编依据档案、官书、文集、方志、族谱、会簿、宝卷等第一手资料编辑,在此基础上可撰写专史,并结合清代典志,参考今人研究成果,编纂准确、系统、具有特色的史志。

十五、清史典志要求仿照司马光《通鉴考异》之例,将编纂过程中所遇记载歧异之处作出考异。典志考异与清史其他部分的考异合并另行出版。

十六、清史典志送审稿一律要求有注释,注释采用页下注。

十七、清史典志可以使用统计图表。

十八、清史典志少量使用插图。使用的插图只限于“图录”部分所没有采录而志中必不可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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